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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农业中介组织发展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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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1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湖南省会同县为例

  【摘要】农业中介组织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一环,它是连接基地和市场、生产和信息的桥梁和纽带,是解决“三农”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和环节。但当前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水平不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规范,构建良好服务平台,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

  【关键词】农业中介组织 基本情况 建议


  农业中介组织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一环,它是连接基地和市场、生产和信息的桥梁和纽带,是解决“三农”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和环节。从某种角度来说,没有中介组织就没有现代农业,没有大批优秀的中介组织就没有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因此,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对于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同县农业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

  在中央和各级政府 “三农”政策的引导下,近年会同县农业中介组织得到了发展。通过宣传、培训、引导,目前全县已建立西瓜、柑桔、桑蚕、花卉、绿色食品、养猪、养羊、楠竹、纸业、食用菌等专业协会 13个,有会员4872户15722人;成立紫株、灵芝、脐橙、无公害蔬菜、粮油、竹木业等专业合作社10个,有会员4000多户 10000余人。西瓜协会建立了面积为10000亩的生产基地,灵芝专业合作社建立了种植面积为1000亩的生产基地,紫株和桑蚕两个专业合作组织受到市里的表彰。这些中介组织每年助农增收1.12亿元。

  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民增收,会同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出台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对全县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做了切实可行的规划,力争在今后5年内,努力在全县建成效果比较明显、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基本做到乡乡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会员达到30%以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总量占到40%以上。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会同县农业中介组织总体上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从数量和类型来看,农业中介组织处于低层次发展阶段。会同县中介组织数量不多、类型单一。从全国来看,农业中介组织类型主要有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型、政府牵线能人大户依托型、农民自发型。据农民日报2004年11月9日援引农业部的统计数据,目前在全国9.4万个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带动型达到3.2万个,占34%,销售收入达到2809亿元。国外的农业中介组织更是发达,如丹麦的斯特弗屠宰加工厂,它是 5000个养猪农户所共有的合作企业,规模是丹麦最大、也是欧洲最大的,1994年获利润2.05亿丹麦克朗,除留下6000万用于技术开发和其他经营费用外,其余全部返还给农民。又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蓝宝石杏仁协会,是由 4200余个杏仁种植者组成的合作组织,入会会员生产的杏仁不问价格先交给协会统一分级、加工、销售,协会按统一的商标(蓝宝石)、合理的价格销售会员的产品,并把销售的纯利润扣除6%后全部直接返回给会员。这样,杏仁生产者不仅得到了初级产品的价格,而且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也拿到手,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农业劳动者安心务农和增加农业投人的积极性。这是又快又好地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关键所在。比较而言,会同县的农业中介组织数量少,类型也只单一地为专业协会。这显然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能真正起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从实力和整体水平看,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目前会同县农业中介组织实力还不够,整体水平还不高,影响力还不大。绝大多数规模小,会员不到100人的占大多数,产值上千万的廖廖无几,一些农户怕担风险,对入社持观望态度。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力也不强。因此农业中介组织数量不多,对农业的辐射作用还比较弱。二是信息服务手段落后。靠电话和报刊了解信息,反应迟钝,影响交易,造成了压级压价,降低了社(会)员的收入,也改变不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三是加工企业的实力不强,农业中介组织运作的直接带动作用不强。

  ——从内部管理来看,农业中介组织不够规范、决策不够民主。调查发现,有的中介组织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农业中介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有的农业中介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协会或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些都是农村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这就造成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品种的种、养、加模式技术缺乏,更谈不上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在组织内部实施和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农业中介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从外部环境来看,农业中介组织的中介缺乏有力支持。一是认识不高,行政色彩较浓,要么任其自生自灭,要么像对待行政单位一样实行命令式管理,影响了发展速度。二是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突出表现为贷款难、产品运输不畅。三是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的价值评估系统。农业中介组织目前无法规可依,对技术、劳务、土地、设备为股份的虚拟股份也缺乏统一标准的评估系统,社(会)员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处在“弱势”地位。

  二、发展农业中介组织的建议

  农村工作在取消农业税后,应当作出重大调整。我们认为,扶持农业中介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应当是新形势下农村工作中十分重要的新课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深刻认识发展农业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调查的情况看,我们感到发展农业中介组织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不知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的“三愁”问题,农民可专心种田,这也符合现代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二是有利于提升对农业、农户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由公司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既可有效防止假种子、假肥、假药伤农,又可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公司及合作社有直接为农户服务的系统和科技人员队伍,既可保障农民增收,又可保障公司赢利;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也缓解了财政供养农业科技人员不足的问题。四是农民加入专业协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更生产资料的隶属关系,既弥补了单个农户经营的不足,又便于组织,方便运行。五是会(社)员都生产、经营同一类或同一种产品,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对于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区域化布局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六是与现阶段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村发展水平较低的状况相适应。在当前多数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原始积累少,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真正有实力、能办基地、称得上龙头的企业还不多,而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却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即可运行,与当前农村发展状况更具有适应性。七是企业通过农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签定订购合同,使企业有了稳定的农产品或加工原料的来源,有效地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逐步做大做强和发挥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八是有利于农民增收。九是农村有了民办、民管、民营的中介组织,基层政府和干部可以集中精力抓大事,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可以说,发展农业中介组织有 “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作用。应当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给它一个正确定位,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明确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应把握的基本条件是: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有成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

  ——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如:贴息、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今后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抓好典型示范引导,发挥示范效应,引导面上发展。要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扶持规模,推广试点经验,帮助农业中介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和办好农业中介组织。

  ——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一是围绕农副产品的加工、贮运和销售,建成一批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拉动力的龙头企业,并注重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有效联结,着力发展订单农业,拉动生产基地规模的扩大、产品质量的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围绕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逐步形成以农贸市场为龙头,以各级各类服务组织为主体的生产、销售服务网络,通过他们集信息、生产、初级加工、产品销售和技术推广为一体,在生产经营中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衔接起来,逐步走向“公司十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之路。三是促使一批农产品经纪人、生产经营大户经纪能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日渐成熟,组成倒菜大军、倒羊大军、倒菇大军、倒果大军、倒药大军,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形成上连市场、下连农户、信息灵通、购销快速、货到钱清、农民信得过的自然状态的产业化经营链条。

  ——农业项目积极支持。要注意发挥农业中介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中介组织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超级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中介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构建良好服务平台。一是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培训教育,使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业中介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同时,搞好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业中介组织。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县乡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使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三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业中介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业中介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业中介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支持农业中介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业中介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制订好章程。要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坚持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向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当年度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盈余分配和监督审计等情况,组织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加强会计业务辅导和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业中介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建立健全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农业中介组织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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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6 19:29 | 只看该作者
问好官舟寨朋友!
文章很厚实,但感觉刻板了,读来有些空乏而极不轻松,个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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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09:0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有点像首长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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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9 20:2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清风盈袖 发表
问好官舟寨朋友!
文章很厚实,但感觉刻板了,读来有些空乏而极不轻松,个见哦.

谢批评!但这样的问题我轻松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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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9 20:2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呵呵,有点像首长的报告:)


那就让首长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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