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111|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从少数富人炫耀开始说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0-24 1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网上蹿出一个上海的“小龙少爷”,此人博客日志大都是描述自己的奢侈消费,除了附上身穿名牌炫富的自拍照外,他还玩“行为艺术”:用大叠百元人民币来点烟。他的博客文字语气嚣张,认为“穷人的世界真恶心”,连白领小资也被他鄙视。“小龙少爷”的炫富心态遭到网友鄙夷和痛批。(新民晚报消息)

  看了这样的一条消息,再看到其人用百元大钞烧着以后点烟的照片,真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这种富人的所谓“行为艺术”是对穷人的鄙视,这种富人的表演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无耻的行径,暂且不说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故意破坏人民币。只说他的这种不可一世的表演,充分暴露其品质的低下,暴露其从来没有接过很好的教育,枉活在世上做人。有钱怎么着?有钱难道是用来炫耀的吗?有钱是用来进行这种烧钱点烟的把戏做拙劣的表演吗?

  比尔盖茨有钱,是世界上的首富,应该比这位“小龙少爷”钱多得多,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人家没有做出这种烧钱的举动,而是把许多钱用来发展慈善事业,比尔盖茨也成为世界捐款给慈善事业最多的人,刚刚逝去的歌手丛飞虽然也有钱,但是他倾尽其财产,为了捐助贫困孩子上学,最后竟然自己生病无钱医治,丛飞也成为了2005年感动中国的人物。人们常说有钱要用在正道上,这个正道就是用来发展经济,用来救济需要救助的人,而不是有了钱用来炫耀,而不是有了钱用来摆阔。
 
  上次看到一个统计数据,说是中国百分之零点五的人拥有百分之七十的财富,现阶段中国的贫富差距确实很大,富的人富得流油,穷的人穷得到处欠债,这绝不是和谐社会应该出现的现象,也是与我党走共同致富的道路背道而驰的。绝对平均主义要不得,但是贫富差距拉得太大确实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最主要的就是消除贫困,就是要解除收入不公平的问题。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行动自由,也许你真有钱,也许你的钱多得让你花不完,以至于用来烧着火点烟,但是要看到这个世界上许多穷人等着救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国人的生活水平比起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因为有病没有钱救治让一些人家变得一贫如洗。我们也经常看到贫困山区的孩子因为穷而上起学。
  
  记得以前看到过一篇报道,说的是南京的一位富人孩子,上厕所因为没有带手纸,掏出了两张百元大钞用来揩屁股,此举引起媒体一片哗然,但是这位富人家的孩子比起上海的“小龙少爷”显然又差得太远,因为他是没有手纸用百元大钞当手纸只是一种权宜之策,而小龙少爷公然把百元大钞烧着点烟是一种主动行为。二者皆是富人家孩子在公众面前进行的一种表演。
  
  中国有一句古语,说是富不过三代,第一代人通过艰苦努力创了业,第二代人享其福,不知道珍惜,到了第三代只能逐步败落,不知道这“小龙少爷”是富人家的第几代?只是说他这种一有钱就摆阔,早晚也会让其或者其下一代沦落为乞丐。

  有人说国人有仇富心理,其实不是国人仇富,而是国内的一些富人太无耻了,太猖狂了,君不见一些富豪开着宝马、奔驰撞死人并不是马上进行抢救,而是公然叫嚣:撞死一个人有什么了不起,大不了赔上一些钱。这种人性的丧失与其财富的多少并不成正比,也不是财富越多素质越高,只能说他们是枉披了一张人皮而已。

  钱来得太容易,所以也就会不珍惜,小龙太爷点了一根烟用的钱,换在民工身上可能是辛辛苦苦打工几个月才能得到的报酬。如果让“小龙太少爷”脱离其家庭,单独到外面打工试试看,那么他就会知道赚钱的不易。最后要说的:不知“小龙太少爷”家里的钱来历是不是清白?建议相关部门对其家庭财产进行检查,如果是官员说不定来以此线索能够抓出一个贪官来,那又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即使是民营企业家,其家财是通过正当途径赚来的钱,也要追究他教子不严的责任。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6-10-24 16:43 | 只看该作者
  好!批得痛快。又一个浅薄无知的人表演丑陋了。这就是体现人生价值时表错了情,实现人生价值最大化时选错了表达方式!没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将会走向深渊!他的前途越来越暗淡。
3#
发表于 2006-10-25 09:57 | 只看该作者
此文表现出老树气质的另一面,不错。
4#
发表于 2006-10-25 20:38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穷的只剩下钱了!
5#
发表于 2006-10-26 11:41 | 只看该作者
烧钱也犯法,是应该整治一下这样的人。
6#
发表于 2006-10-26 12:3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以前我的头像就是烧钱点烟的,还好赶在该文出世之前改了头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2-5 03:50 , Processed in 0.046817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