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637|回复: 1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由郑筱萸被判死刑想到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6-10 1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在中国死刑收紧的情况下,省部级高官获此重型,这在近几年是少有的,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法院量刑不仅要看受贿数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等。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讲,郑筱萸的受贿金额虽然相对而言不是很大,但因为他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和民众蒙受了巨大损失,他的权钱交易行为之卑劣和他胡作非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不能不向他敲响死刑之槌。

  高官受贿行为和一般普通官员受贿不同,高官受贿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中,不仅仅是郑个人破坏了国家法律,而且整个药监系统出了问题,权力机制出了问题。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监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但因监管不力,导致了市场秩序恶化,被监管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因而承担了过多的成本。目前制药企业普遍不景气,消费者也深受假药和虚高药价的危害,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特别是视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为儿戏,这样的人不处以重刑,如何服众。

  药品审批事关百姓安危,不容腐败横行。对郑筱萸的判决显示了政府不容药品行业出现系统风险的态度,同时警告一切掌握重要行业监管和审批权的官员,这些关系到百姓安危的权力绝对不容腐败出现。

  药价虚高百姓反应强烈,医药领域的腐败现象确实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严惩医药领域的腐败,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政府关注百姓利益,抑制药价上涨的决心。

  郑被判处死刑,量刑恰当,罪有应得。

  郑案启示我们,如果拿群众的生命安全不当回事,等待你的只能是庄严的宣判,这个宣判只是时间问题,迟早要来,别心存侥幸。

  官员是人,老百姓也是人;官员的命是命,老百姓的命也是命。官员妄为,百姓遭殃。像郑之流,必须从重从快判处,好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中国的老百姓实在太好了,凡官员,不论是谁,不论官大官小,一概尊称其为“父母官”,可“父母官”在做着什么呢?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6-10 16:20 | 只看该作者
写的有思想!问好老弟!
3#
发表于 2007-6-10 16:32 | 只看该作者
依我看呀,死一百次都不过分.他对得起人民吗,同时,叫他一个人扛,又~~~
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0 17:02 | 只看该作者
  是的,他是恶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
发表于 2007-6-11 08:18 |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网上都在议论这件事。依我的看法,杀不杀完全由《刑法》来定,最好不要由“领导”来决定。这两年,对贪官污吏太宽大了,没有杀几个。郑筱萸当然是应该杀掉的。
6#
发表于 2007-6-11 09:06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前半部分不错,结尾不太有力量。
7#
 楼主| 发表于 2007-6-11 14:3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这几天网上都在议论这件事。依我的看法,杀不杀完全由《刑法》来定,最好不要由“领导”来决定。这两年,对贪官污吏太宽大了,没有杀几个。郑筱萸当然是应该杀掉的。
8#
发表于 2007-6-12 08:20 | 只看该作者
最近看红色经典,好多泥腿子都“不怕死”,我们的郑局长据说听到死刑消息吓瘫了。哈哈。
9#
 楼主| 发表于 2007-6-12 11:3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雪 发表
最近看红色经典,好多泥腿子都“不怕死”,我们的郑局长据说听到死刑消息吓瘫了。哈哈。
10#
发表于 2007-7-11 21:45 | 只看该作者
2007年5月29日,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我的心情沉重!我有好多话说!但我不急!希望朋友们多加注意,多加努力,千万不要成为阶下囚,到时晚了!谁都无能为力。有侥幸心理是领导干部最大的错误。
11#
发表于 2007-7-12 07:56 | 只看该作者
  思想深度不够,只看到了表面现象,停留在了一般意义上的分析。个见。
  郑的死在当前是最大的政治。这不是法律的胜利,这是最大的悲哀。平民心之怨恨,稳民心之稳定,这才是最重要的。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7-12 21:2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心静如水 发表
  思想深度不够,只看到了表面现象,停留在了一般意义上的分析。个见。
  郑的死在当前是最大的政治。这不是法律的胜利,这是最大的悲哀。平民心之怨恨,稳民心之稳定,这才是最重要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5-1-25 22:19 , Processed in 0.148751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