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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自己审自己”的公正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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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1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己审自己”的公正性何在

                  王清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大殷家村10岁女孩殷华过铁路道口时被撞身亡,经过殷华家属和铁路方面的再三交涉,铁路部门做出最大限度“让步”,作出了赔偿1200元的决定。殷华家属一怒之下将济南铁路局起诉到法院,双方经过对审理管辖权的争论后,最终确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

       即使是再蒙昧和愚钝之人,也不会向利益相对方的同伙求得援助和支持。这也是殷家当初选择地方法院把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本意。只是,在铁路部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最终按照“与铁路有关的案件归铁路法院审理”的规定,确定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这种“自己审自己”的方式和做派,置法律的公正性于何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选择管辖的范围: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毫无疑问,殷家有权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对“与铁路有关的案件归铁路法院审理”的理解,是指发生在铁路部门或者与铁路方面相关联的刑事、经济案件,不应该包括铁路部门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这也是法律精神中“回避原则”的应有之义。

       我国的铁路运输法院设置是从前苏联引进的专门法院体制,而前苏联设置铁路运输法院,主要是出于在二战期间保证铁路安全畅通、打击有关铁路犯罪的目的,事实也表明铁路运输法院也的确在战争期间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而现在,时过境迁,铁路法院的所有职能,地方法院完全能够取代。

        退一步说,即使有些案件非要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不可的话,铁路运输法院是以部门为标准设置的,其带有很强的部门封闭性、行政性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它很难平等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现代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开、独立等基本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在本案件中,铁路拿出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为依据,狂妄而傲慢地只同意补偿殷华家属300元。殷华家属对铁路部门的赔偿决定提出质疑,赔偿数额经过两次提高,最后定为1200元。这就是一条生命的价值,在铁路部门的眼里,一条如花的生命价值不如一头猪乃至一条狗。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民事基本制度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典型的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民法通则规定。铁路部门颁布,或许由国务院颁布,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在上述规章中限额赔偿是不合法的。殷家此次起诉共向济南铁路局提出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内的36.5万余元赔偿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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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18:18 | 只看该作者
弱者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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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21:29 | 只看该作者
指望人家“自己审自己”,无疑与虎谋皮。“我国的铁路运输法院设置是从前苏联引进的专门法院体制”,是否适时不说。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也可以提醒诉求方不要去与虎谋皮。
  地方保护,或曰部门保护,而且还成为“主义”,也就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课题。
4#
发表于 2008-3-23 21:3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不仅是自己审自己,还是自己给自己贴金!全是垄断惹的!好文!
5#
发表于 2008-3-24 10:31 | 只看该作者
如此的自己审自己,这个社会有何公正可言!
学习王先生深刻的文字!
6#
发表于 2008-3-24 16:04 | 只看该作者
大部制也制不了铁老大,奈何?
7#
发表于 2008-3-24 19:46 | 只看该作者
  早就应该作废的部门法规还在拿来用,中国人的悲哀,中国政府的无能!这样的法规还让它存在,好意思大谈“和谐”!
8#
 楼主| 发表于 2008-3-24 21:4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直说版主,向你学习。
9#
发表于 2008-3-27 07:48 | 只看该作者
  确实,部门性的法院应该取消。这么多年了,全国一盘棋,可现在还有部门性的法律机构。凭这些法律机构办案,能不偏向本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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