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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陈良宇权色交易未起诉是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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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1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本文非首发,上个月写的时事评论,贴出来交流交流。

  新闻来源:情妇为陈良宇三次堕胎
  http://www.sina-cf.com/xwzx/szyw/2008-3-28/85913.shtml   

  早在去年7月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曾总结了“陈氏六宗罪”。除上述两项罪名外,还有“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一节。据称,陈良宇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两名成为了他的长期情妇,更有一人曾3次堕胎。但由于缺乏法理依据,且与社保案并无直接关联,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上述情节在此次开庭中,未被公诉方列入起诉书中。
  陈良宇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当庭为他进行了辩护。他证实陈良宇目前精神状态尚可,但不愿透露庭审详情,一律以“无可奉告”来回应。

  本人认为:陈良宇权色交易未被起诉是法律的进步

  首先回顾一下以往贪官案例中的个人作风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既往的一些著名的轰动全世界的贪官案件中,为了女色腐化堕落一直成为贪官们的重要的罪名。比如“陈希同陈小同父子共用一个女人”“胡长清的情妇”、“成克杰的情妇”、“李真的情妇”等等一系列著名贪官案件中,生活作风腐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罪名。

  然后看看西方政客的“性丑闻”。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最近的纽约州长的嫖妓丑闻,法国一市长竞选时坦言自己有三个情妇并为其生了多个非婚子女。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在西方国家的这些政客的“性丑闻”中无一触犯法律,但触犯了道德法庭。而且人们尽管对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婚外情表示了一定的道德批判,选民们大多采取了谅解,克林顿继续获得了选民的支持。

  “性丑闻”和“因性犯罪”是两个概念,性丑闻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仅仅是性的丑闻却没有触犯法律,比如单纯的男女两情相悦、情妇爱慕官员等情况。官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可能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

  第二:不但是性丑闻,还包括权色交易,用自己的权去交换色,这叫“性贿赂”。

  性贿赂的概念。当性贿赂的程度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时候,这就是因性而犯罪的犯罪行为了。

  触犯法律和违犯党纪应该区别对待。包养情妇是党纪所不允许的,但是包养情妇不应成为触犯法律的依据,这不符合法理。

  道德法庭和现实法庭要区别对待。包养情妇、婚外性行为这些个人作风问题假如没有权色交易的证据,那么只能算个人道德问题,不能作为法律量刑的依据,否则不符合法制建设的精神。

  不能过分渲染贪官的“性堕落”问题。以前公众有这样的一种意识形态,对待贪官的性堕落行为非常愤怒,媒体大肆渲染,舆论谴责、法律审判。这非常容易令国际社会误解“似乎中国的法律将官员的性作风问题当作犯罪”。其实这是一种法制不成熟的“情治”现象,人们因为痛恨贪官,而以道德法庭的标尺来代替了某种程度的现实法庭,这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混淆了情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

  官员的个人性问题是否构成性堕落要审慎。在性思潮逐渐开放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不能将官员当作不食人间烟火的道德君子来看待,官员们也有自己七情六欲,他们也有自己的婚姻七年之痒,也有自己的个人性喜好,比如同性恋、双性恋、无法抗拒的婚外恋等等。

  如果我们仅仅一刀切的以传统的家庭婚姻观来看待官员们的一切男女性行为,将所有这些婚外性行为都看做性堕落和腐化作风,那么,这是形而上学、脱离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

  何为“性贿赂”和“权色”交易?我个人认为,官员为了“情妇”而动用公权谋取势利,这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但是这未必就一定是“权色交易”。

  我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官员有一个情妇,他们之间的感情非常好,已经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交易行为,他们之间也可能有非常深的爱情。这时候官员为了情人而动用公权去谋私并触犯了刑法,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就未必构成“性贿赂罪”,也未必就是“权色交易”。这种罪和官员为自己的妻子、儿子、妹妹、叔叔谋取私利是一回事,我们不能说官员为了妻子谋私也是“权色交易”吧!

  再举个例子,一个女人用色勾引官员或者官员用权力来换取女色,这就是毫无疑问的“性贿赂”、“权色交易”了。比如公款嫖娼。

  性贿赂罪名的认定要慎重。综上所述,官员接受女性的性贿赂的罪名是很难认定的,但是有一点,“渎职”和“以权谋私”是可以很好判定的。

  渎职和贪污取代“权色交易”更符合法理,动辄以“性贿赂”和“权色交易”来作为官员犯罪依据的理由是很牵强的。将官员对情妇的以权谋私行为用渎职和贪污罪名来判定,个人认为更符合法理。这时候官员的犯罪行为中,情妇就相当于自己的亲人,对待亲人的以权谋私的行为中就包含有“渎职和贪污”。

  将官员犯罪中的“性”符号剥离有利于法制建设和国际形象。
西方国家的政客们因为情妇而“以权谋私”的法庭审判中,很少有“性贿赂”和“性堕落”、“生活作风腐化”等色彩。

  包二奶和重婚罪。当官员包二奶行为构成重婚罪时,就是另一种情况了,这是应该受到法律惩戒的。

  重婚罪的起诉问题。以往贪官的重婚罪问题都是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起诉的,这不符合法理,官员包二奶触犯了“重婚罪”应该由官员的妻子起诉,这才符合法理。

  就事论事的法律证据为上的原则。个人认为在贪官的案件审判中,应该将所谓的“性问题”“性丑闻”“包二奶”等等非常浓厚的道德审判的意识形态统统抛弃。

  我们应该就事论事,官员们渎职的行为如何?谋取私利的程度怎样?这才是法律应该关注的。至于为什么人谋取私利,是情妇还是二奶?是妻子还是小舅子?是父亲还是叔叔?我个人认为,这不是法律应该管的问题。这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管的事情,是党委应该管的组织内部问题。

  如果法院来管官员的个人男女问题,这根本就不符合法理,乱弹琴!总之,陈良宇案件中“陈良宇权色交易未起诉”,个人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更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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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19:10 | 只看该作者

快乐阳光来了

穷其一生追钱权,到头落到这样,可悲
3#
发表于 2008-5-13 20:45 | 只看该作者
如今的官场,很多时候就是权色交易的大舞台。另类文字,让人思考!
问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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