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850|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原始人群的猿人为什么要群居?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12-16 1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兔卧荒山 于 2018-12-16 13:06 编辑

                                                                原始人群的猿人为什么要群居?



                                                                                           文/兔卧荒山



      旧石器时代初期原始人群生存生活在杂木丛生的大森林中,一方面相对于没有森林的地方食物比较充分,水分相对也不缺乏,栖身之地也比较容易;另一方面和动物共居一个空间,其中有很多凶猛野兽。猿人和这些野兽之间没有任何隔离措施,区域上没有任何划分,所以这些野兽不分白天和夜晚,不分猿人休息和觅食,随时随地都可能袭击捕猎猿人,在这种情况下,猿人个体生命力量作用微不足道,对猿人个体生命造成极大伤亡或者损失,猿人的生命毫无安全保障,生存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干扰和破坏,所以他们必须联合,必须合作起来,以群体的力量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以群体的力量克服个体力量的单薄。每个群体的成员都要彼此协作合力防御野兽的侵袭,以群体力量保障个体生命安全,在此基础和条件上然后才能从事其它生存活动。所以猿人的生命安全是当时情况下的头等大事,保障生命安全是当时人类第一任务,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如果解决不了,就无条件谈其它的事情,就无条件从事物质等其它活动。在以往的历史描述中回答猿人之所以群居说了两个原因:一个是集体渔猎;一个是合力防御野兽的侵袭。这个说法总的来说也不算错,但细分析起来这样的说法很不准确,容易造成错觉和误会,或者错误的引导。因为没有明确“防御野兽”第一位置、突出位置和重点位置,以及必须的位置。“集体渔猎”和“防御野兽”相比,“防御野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这是必须的,明确的,绝对的,是非做不可的,因为不这样就可能失去生命,所以“防御野兽”是猿人生存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而由于传统的猿人食物特点(花果、树枝、树皮、块根等)和天然食物资源的存在,“集体渔猎”并不是必须的,并不是第一的,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非做不可,有条件可以做,没有条件可以不做,因为前提是先有物可食(尽管可能吃的不好)。这样二者比起来,显然猿人群居首先是为了生命安全,其次或者很次要的有可能是为了集体捕猎。

      正因为当时的安全自私是猿人的第一生命需要、第一生命自私,是第一或者主要矛盾;物质自私是猿人的第二需要,第二生命自私,是第二或者是次要矛盾。因而没有因物质自私而导致的阶级(物质阶级),导致的剥削和压迫(物质剥削和压迫)。由于需要一定的群体力量,需要一定的生命个体的数量,就必须保持每一个生命个体最大可能的存在,这样利于自己也利于别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当时人们食不果腹,衣不蔽体,但产品平均分配,人人皆有,人人都能维持生命的存在,保障了集体的力量只增不减,然后人人依靠集体力量保障自己生命安全。因而,无论如何猿人群居第一的、首先的、主要的是解决安全的问题,第二的、其次的、次要的是解决食物的问题。这点我们必须明白,不能笼统而言。所以,人类社会第一阶段是围绕生命安全问题的解决而展开的人类阶段。

2018.12.16




2#
发表于 2018-12-17 09:01 | 只看该作者
人类的最初阶段,安全与食物同等重要,失去安全生命无有保障,失去食物生命同样无有保障,这必定会让原始人团结起来,以群居来抵御安全风险,以集体狩猎来保障食物来源。
3#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7 11:24 | 只看该作者
高迎春 发表于 2018-12-17 09:01
人类的最初阶段,安全与食物同等重要,失去安全生命无有保障,失去食物生命同样无有保障,这必定会让原始人 ...

高老师辛苦
根据自私文化人类社会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安全阶段、物质阶段、性爱阶段和精神阶段,人类最初生存的主要矛盾就是安全。
谢谢高老师!
4#
发表于 2018-12-27 23:34 | 只看该作者
以马洛斯需求层次理论来分析,认识会更深刻。
5#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11:3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管理员老师!2018年最后一天看到您给我的文字计酬很高兴!
6#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11:35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18-12-27 23:34
以马洛斯需求层次理论来分析,认识会更深刻。

是的。我们的分类和级别层次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而进行的。谢谢老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管理员|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4-25 16:58 , Processed in 0.051795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