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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社会对诚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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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社会对商人诚信的管理,有必要将商人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一方面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商人是市场的主体,商人们的有机结合形成市场,这里的商人没有任何人的色彩,仅仅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成为商人的人是社会群体中的人,具有人的各种特征,如道德修养、文化素质等。商人是经济人与社会人的有机结合,商人的经济因素影响商人的社会心理,而商人的人的因素也会影响商人在市场中的活动。

  长期以来,市场对诚信的呼吁只是在商业道德上,往往成了空头的呐喊,有时甚至成为一些商人欺骗消费者的工具。对此,本人深有体会。本人在港资、台资、私营、国营及上市公司都呆过,有些企业开口就是攻击其他企业的不诚信并不忘宣传自己的诚信。也常常看见报纸上宣传我工作的那家企业诚信经营,实际上是因为企业给那个媒体支付了昂贵的宣传广告费。而也就是这家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几个月、外协厂的货款到期不付并为此告上了法庭。究其原因在于对商人诚信的管理不仅仅在于道德修养的培育,还要进行对市场宏观调节来影响商人的诚信。

  从社会人的角度来看,商人是否愿意投资诚信与商人的商业道德相关,而商人的道德也是在社会环境中培养出来的,没有天生的奸商。因此,社会道德环境是影响商人诚信的重要因素。

  当今社会有一个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宣传商人要有诚信,另一方面就一棒子打死说是不奸不商。最近在东方杂志上看到一篇文章《仁义之雄成了笑柄—襄公之仁》这篇文章从宋襄公的泓水之战谈起:宋襄公在与楚国交战时,不愿意趁楚军渡河过程中偷袭,直待楚军全部渡过河,列好阵才开始战斗,结果宋军大败。有史以来,宋襄公都是妇人之仁的千古罪人,而作者却一针见血地指出宋襄公是仁义的英雄,虽败尤荣。和日本当年偷袭珍珠港的无赖行径、孙武阴险毒辣的三十六计相比,更显宋襄公仁义之师的高贵。作者对现今的社会道德环境有独到的见解,认为中国的落后,根源在于以骗术为智慧(如孙子兵法),“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的小市民心理。试想一下,整天在听着“不奸不商”、学着“厚黑学”、念着“商场如战场”、时时刻刻想着“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美人计”的商人如何能保证诚信?“无毒不丈夫”的名言影响了多少商人!难怪常常看到其他国家的人表示对中国“友谊第一”的提法极度不信任,认为只是“故布疑阵”。

  “晏子使楚”典故中的楚国犯人,在齐国安居乐业到楚国却变成盗贼了。晏子这个比喻用来形容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最恰当不过。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就是在诚信的商人也会不诚信了。更何况诚信本来就是相对的。社会道德环境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得出来的,依赖于我们共同的努力。但如果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只会在泥潭里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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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商人是否愿意投资诚信依赖于商人今后是否能因此获利以及商人不诚信承担的风险(即不诚信风险投资)。商人能否获利是难于通过市场宏观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控制商人不诚信的风险投资(以下简称诚信风险)金额成了社会对商人诚信度管理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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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对诚信风险的管理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此处法律手段是指法院依照法律对商人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一种管理方式,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商人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一种管理方式。因此,有效的管理商人的诚信包含两个内容:法律法规的完善及管理过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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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应该是与国际基本接轨的。就我个人认为,从培育商人的诚信角度来看还有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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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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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原则是我国民法最基本的处罚原则,也就是有损害才能要求赔偿,没有损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管理学分析,是一种典型的反馈控制。反馈控制是事后控制,具有明显的滞后特性。因此在预防诚信危机方面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一些人可能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损害不会发生。比如从高楼往窗外仍石头,90%以上的石头不会砸伤人引起违法。人们往往也认为自己会在这90%当中,所以高空掷物屡禁不绝。商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心理。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就是依照这个法律原则才对中国的消费者不予赔偿。因为没有发现问题电脑,所以没有任何风险投资的压力。而在美国,东芝公司由于承担了100亿美元的诚信风险,主动赔偿了10.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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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方面应该参照美国实行的有损害可能即赔偿原则,变反馈控制为前馈控制(也叫补偿控制)。从诚信的角度来看就是提高了诚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诚信危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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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侵权行为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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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我国民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双方损失均难于确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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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赔偿方式是通用的方法。这就存在一个可能性:被侵权人的损失很小而侵权人因此获利巨大。作为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看,应该取其中赔偿金额大的数额。然而侵权人的获利绝对是一个商业机密,一般人很难得到,最多也只能估算。因此就出现以下案例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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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状告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的千禧龙商标侵权一案。最近闹得沸沸扬扬,据说是第一次国人控告国外公司商标侵权案。此案中,根据汉都公司的初步估算,日本奥林巴斯最保守也多赚了1000多万元,然而由于无法得到实际的证据,并且汉都公司自己也没有销售相关的产品。最后,依照50万元的上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奥林巴斯赔偿汉都公司25万元。对于1000万元来说,25万元只是九牛一毛,也就难怪奥林巴斯敢于公然侵权了。假设反过来,汉都公司侵犯奥林巴斯商标专用权,由于汉都公司是国内不太大的公司,假设获利也为1000万元。奥林巴斯的损失计算肯定远远不止于此。最终可能导致汉都公司需要赔偿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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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无论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角度,最终永远对大公司有利。按照这种方式,美国DEC公司被三位雇员控告最后赔偿这三位雇员600万美元的事在中国永远是天方夜谭。因为这三个雇员也许终生的损失也达不到这个数字。这种赔偿原则间接的促进了商人见机行事,欺弱怕强的投机心理。也不利于商人诚信的培育。绝对的公平永远不会存在,但应当追求相对的公平,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提高50万元上限的额度。因为50万元对于现在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根本不屑一顾。只有提高诚信风险的额度才能促使大企业倾向于诚信经营。具体提高到什么程度就需要经济学家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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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民事累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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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看民法及其他法规,很难找到对民事累犯行为是否应当加重处罚。刑法中累犯加刑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大多数的民事行为不会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比如说经常不履行合同的人法律只能就每一次的违法行为处罚。加上损害赔偿原则,这些人往往能到处招摇撞骗,即使一单不成还有另一单,总会是收获大于风险。懂合同法的人总是少数,合同欺诈便在法律的缝隙中游刃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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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商人诚信的另一个内容是管理过程的公正。这是一个难言的话题,再完美的管理机制、再成熟的法律法规,没有公正的执行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许多人都在考虑如何实现管理过程的公正,然而各种解决方案永远都是制度,真正的公正最终还是依靠社会道德意识的整体提高。这也越发显得社会教育的紧迫性了。巧媳妇难于无米之炊,但有米却没有巧媳妇却也吃不上饭,完善的制度和公正的执行对于商人诚信的管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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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许多的报道指出日本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如“一等产品到欧美、二等产品到国内、三等产品销往中国”、“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越野车”等。其实,日本商人只是在利用中国社会道德环境存在的黑暗及诚信管理过程的不公正。要想在国际上获得公平的待遇,首先要在国内得到公平。因此保证商人的诚信经营是融入国际经济环境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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