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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偷窃行为当耻, 如此示众当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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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9 1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姜春康

  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一中年女子在深圳福田区梅林一村一家水果超市购物时,偷了4条鱼和几瓶酸奶。结果,超市保安写了一个“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类似如此的形形色色的示众方式与手段,我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报纸媒体的讨论也有很多次。

  ●2000年3月,一打工妹在武汉知音友联超市偷了两包食品,被发现后遭到棍打,写下“口供”后,还被挂上“偷”字牌在营业厅里示众。

  ●2000年10月,云南省保山市岩头村一村民奸淫亲生女儿后,被家族人员用绳索穿着鼻子在集市上游街示众。

  ●2001年4月,武汉一处建筑工地的保安将一名盗窃电话线的小偷抓住后,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在他的额头上写上“我是小偷”的字样,命其面对大街。

  ●2001年5月,一名妇女在深圳蚌岗村一商店盗窃商品时被抓获,店主在她脖子上挂上一块写着“我是小偷”的纸皮,让她站在店门口示众。

  ●2001年6月,在深圳宝安区,一名粘贴“疏通厕所管道”广告的男子被保安发现后被浑身贴满“疏通厕所管道”、“清理化粪池”的广告单,在闹市区当街示众达6小时。  

  ●2001年8月,3个外来打工妹在浙江奉化河泊所村的海边游玩,被附近梨园的主人视为小偷,遭到殴打,并被绑在水泥电线杆上示众。

  ●2002年3月29日,江西吉安人易光海,肖衡良在深圳宝安被多名治安队员无端诬陷为“摩托车盗窃团伙”,受到长达数小时的侮辱虐待,并被分别挂上“摩托车盗窃团伙”的牌子。被迫游街示众。

  ●2002年7月16日,厦门市某小区大门口,一个自行车偷窃者脖子上挂着他偷来的单车正在示众,周围站着抓他的3名保安以及几十名围观的居民。

  ●2003年3月,一名正偷煤气的青年男子,被店主抓住送至沙头村治安二队。期间,偷煤气男子供出另一名男子曾于半月前有类似行为后,被治安队员放走,而被供出的男子,则被强按剃“瘌痢头”,且身挂字牌“盗窃嫌疑人××”,当街示众。被剃头挂牌示众。

  ●2003年5月, 一位妇女在东莞厚街某商场在商场中盗窃被抓,被挂上“女盗贼”的牌子当街示众4个多小时。

  偷窃行为当耻, 但如此示众就是对“小偷”人格的侮辱甚至涉嫌违法。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分析,消费者即使偷窃,也有公民的权利,商场无权对该女子进行人格的侮辱。对小偷惩处方式绝不是由感情决定,而是由法律来决定。法律惩处的仅仅应该是犯罪行为本身,要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绝对没有权利侮辱犯罪者的人格。人格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尊严,即使罪犯也有人格权,惩罚罪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来“处置”。

  超市保安示众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该妇女受到了人格上的侮辱和心灵上的伤害。对于该女子的违法行为,商场应该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而不应该以违法的手段对待违法的行为。商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处罚的权力,包括现在很多商场实行的“偷一罚十”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商场没有权力逼迫公民挂牌示众,也没有私自处理的权力,应该移交当地派出所。派出所会依据有关法律,按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判定对当事人是教育、罚款还是拘留、起诉。

  为什么屡次发生如此“残忍“甚至”道德“的示众事件呢?很值得所有的非执法机关象超市保安之类深思。加强法制教育,学习法律条文已经刻不容缓。“处理”偷窃等行为必须合情,合法,即使面对的是有涉嫌“犯罪”的人员,也绝不能按照自己想法处理。绝不能用违法手段来对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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