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26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① 还有哪些人可以“法外施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3-6-23 0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晏扬


  曾经为中国纺织行业和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轻纺专家徐建平,因杀妻分尸案日前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有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让徐建平“戴罪立功”。这些请愿者所持的理由是,徐建平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是一般企业家难以企及的,“如果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这种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

  本案的二审判决是否会依据徐建平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他在羁押期的表现而对其从轻发落,另当别论。而单就这些请愿者所持理由来讲,无疑是站不住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未必真能做到人人平等、事事平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是现代法制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徐建平曾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过突出贡献,这是“功”,他杀妻分尸,这是“过”,二者绝不容混为一谈。徐建平在中国纺织行业所处的地位再高,他也没有杀妻分尸而被豁免的权利;他为纺织行业作出的贡献再大,也无补于其妻子的“生命权”。法律上绝对没有“以功抵过”的法理可言,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

  可能有人会说,让徐建平“戴罪立功”,继续其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岂不对社会更加有益?这种想法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如果法律对徐建平网开一面,其直接的后果可能就是,一些劳苦功高的人或者才能卓越的人,他们对法律的敬畏感就会降低,甚至会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宽容徐建平一个人就等于纵容一大批人;而其间接的后果可能是,法律的尊严被严重损害,法治社会的公正基石坍塌瓦解,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社会人群被分成三六九等。犯罪只是个别人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人们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不再相信权利的平等,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指望?这种危害岂是一两个徐建平所作的贡献就能够弥补的?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亚当·斯密也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这些话,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回想起来,近来有关“法外施恩”的话题可谓不少:为了挽救犯了罪的在校大学生,南京市某检察院采用人性化帮教手段,使这些失足大学生可以暂免起诉;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有人呼吁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备受瞩目的刘海洋伤熊案以“免予刑事处罚”告结,理由是刘海洋一贯品学兼优,没有任何违法纪录……大学生可以“法外施恩”,老头老太可以“法外施恩”,杰出科学家可以“法外施恩”,笔者不知道,还有哪些人可以“法外施恩”?莫非我们的法律变成了“施恩”的工具?而上书法院请求对徐建平“法外施恩”的200人当中,有研究员,有博士后,有工程师,有人大代表,他们的惋惜之情似可理解,但是这些社会“精英”们对法与情、功与过的认识和态度,却不由得让人心生一丝忧虑。
  
  
---------------------------------------------------------------------------------------------------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3-6-23 00:50 | 只看该作者

法大还是情大?

唉!悲哀.
对法而言君臣等同.
而此处法已被动摇,
呜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管理员|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4-27 06:41 , Processed in 0.049606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