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014|回复: 0

浅析股权质押典当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2-12-2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股权质押典当中
相关的法律问题
文/宋莹

  近年来,随着典当行的出现及典当业务的拓宽,使得融通资金市场的动作更加灵活、便利。这对于解决公众的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无疑起了很大作用。目前典当业以自有资金开展的个人股权质押业务,既符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又满足了社会的资金需求。已成为适应现阶段经济环境和发展的一条新型的融资渠道。

  我认为典当行在办理股票质押典当业务中,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对此我想从三个方面谈点意见:

  一、        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质押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依法可以转移占有的权力凭证,均可设定质权。近年来随着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以股权为标产质权也随之盛行。特别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质押在典当中就表现的尤为活跃。我国《担保法》第75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就规定了债券、股票等是能够设定质权的财产并可以做为质押的标的。

  股权质权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股票质权,一是股权质权,股票质权是指以股份公司的转让股标为标的的质权,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及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出当人与典当行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授权典当行在约定条件下办理出售质押股票的转款事宜。(2)须向证券登记,自办理登记出质之日起生效。这主要是为防范交易中的风险设定的。

  二、        股权质押典当应遵守的法律条款
在办理股票质押中,应遵守执行下列法律条款:

  1、《担保法》第75条和第78条规定:股权质押的标的仅限于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2、《公司法》第35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不受限制,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出质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股权出质后,公司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质权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3、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设定质押,《公司法》第147第规定,对法律限制自由转让范围内的股票,,不得进行质押,否则所签定的合同视为无效。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股票有:

  (一)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如开前三十日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已列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其股东股份自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五)公司员工所持公司配股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况。

  4、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以无记我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典权人应订立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此类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5、按《证券法》规定,当持有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5%的时候(典当行在质押典当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公司、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三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并且将其所持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其收益应当归股份公司所有。当达到35%时,并还要继续收购时,就要发布收购要约,有关部门就禁止其在股市上市交易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我认为典当行在办理股票质押典当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客户的资格和身份,认真履行相关的手续,以防止签定的质押合同无效或违规。

  三、        关于典当业中股权质押的效力
在设立股权质押方面,我认为典当行有四项权利:

  1、有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典当权人在其债权未清偿前,有权留质出质人交付的出质股票,留置是《担保法》赋予的权力。只要留置合法,就是说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可强行平仓。

  2、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人债务行为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的精神,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其股票出质后,出质人非经典当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典当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3、有孳息的收取权利。典当权人权直接收取公司盈余分配,以用于充抵债权的利息及本金。

  4、有质权的利用权利。股权质权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典当权人可通过各种方式处分入质股权,并从卖得价金中得到受偿。在这一点需提请各典当行注意的是,股权质押与一般实物质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典当中的典当权人与出质人不是借贷关系,典价不是借款,典当权人因此不能行使追偿权。

  典当权人不仅有以上权利,同时也负有以下义务。

  (1)有保管入质股票的义务,当入质股票因意外事故而灭失时,典当权人应向出质人负赔偿责任。

  (2)有返还入质股票的义务。当出质人免除债务后,质权随之消灭,典当权人员有返还股票或通知注销质押登记的义务。

  鉴于在办理股票质押典当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变数,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典当行的利益,特别需要提醒典当行注意两点:

  一是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必须要增加“特别授权”的条款,同时签定授权委托书,有了这项条款约定,典当行就可在出现非常情况进行强行平仓。

  二是对出质人质押的股票一定要办理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对典当行来说是一个防范、规避风险的很好措施,如果典当行没有办理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确现在办理登记的手续很麻烦,但可以想办法,寻求将复杂程序简化的途径,但必须要登记,这是一个原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管理员|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4-18 16:32 , Processed in 0.084929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