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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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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30 1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文/马国华
  目前典当行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形势,会形成券商、典当行、个人股票拥有者多赢的格局。同时在政策上,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典当行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股票市场的不规范,日常监管操作的不严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需特别慎重地办理此项业务。

  有资料统计,金融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股票流通市值简单估计已超过两市流通值的一半,约7000亿元,股票质押贷款的资源充足。

  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个人和一般企业可以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又可进入证券市场,为股市带来增量资金,从而有利于推动股市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鼓舞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为城乡居民储蓄分流开辟新的途径。

  由于所质押的股票一般为业绩优良,成长性良好,因此,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市场的理性投资,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不少典当行存在资金闲置的问题,需要寻找新的贷款投向,股票质押贷款相对于其它民品的质押,有不用仓库、易保管、易变现等优点,因此为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很多有条件的典当行,特别是与证券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典当行倾向于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所以尽管中央银行以及有关部门作出了一些限制,个别小型金融机构悄悄地运作,典当行风风火火,券商自行操作更是得心应手。

  典当行之所以风风火火地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寻找资金出路,是有其独特优势和法律法规依据的。

  我国的《民法》允许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权利质押包括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典当行可以开展质押贷款业务。第25条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中也未限制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因此,典当行办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虽然各方看好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但是目前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主要是不能登记形成的风险、股票市场的风险、政策风险、日常监管的风险等,稍有不慎,会给典当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依法以转让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合同,并向证券机构办下出资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然而目前典当行所办理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却无法登记,一是因为典当行所办理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是一种动态质押,即在锁定资金账户,封存占有股票账户卡的前提下,允许所质押股票在一定的范围内随时买卖。今天质押的股票是“长虹”,明天可能就换成了“海尔”,这种动态的即时的质押登记,在日前技术操作手段下很难实现;二是这个规定没有明确指明依法办理个人股票质押的金融机构或典当行应向哪一级证券机构办理出资登记。

  由于不能登记,必然造成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合同的无效,从而有可能引发恶意欺诈和司法查封带来的风险。

  所谓恶意欺诈是指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者利用股票贷款故意套取金融机构或典当行资金的行为。假如李某在典当行进行个人质押贷款后,向侯某打虚假借条,李某欠侯某的钱,侯某向法院起诉李某,通过法院查封划拨李某在典当行已经质押的股票。因典当行在办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典当行很难举证证明其行为是恶意欺诈,找到挽回损失的办法。

  所谓司法查封,主要指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然后以其股票向金融机构或典当行进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因典当行无法审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旦案发,司法机关介入,典当行将无法抗拒司法机关的查封和划拨。这种情况有的典当行已出现过,造成了惨重的损失。

  股票市场风险:股票有风险,人皆共知。典当行在办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为发控制风险,设立了较严格的警戒线和强行平仓线。由于日前证券市场尚不规范,上市公司违规经营,虚假报表,恶意操作屡屡发生,使股票质押贷款的警戒线、平仓线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银广厦”,在它真相暴露以前,一直是中国绩优成长股的典范,造假事实被揭露后,股份连续15个跌停,因15个跌停中接盘稀少,典当行此前所设置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止损操作不能实施,根本就平不了仓。

  泰安市银桥典当行办理的“数码测绘”(600700)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就因连续4个跌停板,无法平仓,造成贷款本金低于市值6万元。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指日常监督管理不完善不及时,措施不配套,不科学形成的风险。如1999年1月泰安某信用社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50万元,期限6个月。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约定由证券公司对股票账户进行监督,不允许借款人提现,在股票市值低于贷款本息时强行平仓。2000年6月到期后展期一次,2001年2月该笔贷款出现欠息,信用社要求证券公司强行平仓,但此时贷款股票已变现,资金被擅自提出,造成股票质押落空,贷款资金难以收回。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信用社在二年多时间,没有对该支股票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仅仅依靠证券公司,以至于股票变现,资金提出后一个月尚未发现;二是合同的效力间题,信用社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合同,证券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总部对其营业部的受权委托书,并且在证券公司签章加盖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财务专用;三是中央银行没有批准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信用社办理此项业务属违规行为;四是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内容不完善。如质权会因质物的灭失而消失,在合同中应该作为很重要的一条作出约定:因质押股票改变或灭失,应由账户总值下的资金或股票继续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政策风险:日前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办理此项业务,只是在2000年2月1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会联合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并且是一级法人向银行贷款,其分去机构和营业部不能向银行贷款。目前人民银行关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因此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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