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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过路妖精”PK“常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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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过路妖精”PK“常住妖精”

                           温献伟
   
    古典名著《西游记》中有一幕:一阵黑风呼啸,飞沙走石。悟空高喊:“不好!妖精!”师徒四人顿作紧张状。孰料,俟风而过,天朗依旧。八戒忙问:“妖精呢?”悟空窘:“想必这妖精是过路的。”八戒笑:“猴哥真逗,没听说这妖精还有过路的和常住的。”
   
    吴承恩有才情。这出“过路妖精”戏,不仅在艺术上引人捧腹,而且在思想上也关照现实。老先生虽已作古400余年,但其笔下各色妖精却屡打不绝,绵延至今。今日社会,妖精不断现形。细想,还真有“过路妖精”与“常住妖精”两大“妖界”派别哩。
   
    譬如某些贪官,便像极“过路妖精”。此类妖精,不在某任上久待,在众多地界和山头之间被调来调去。虽然神话故事中说“过路妖精不吃人”。但新世纪之过路妖精,并不苟同此论。他们“路过”一个地界,便往往暗施妖法,祸害一方。而最终,东窗事发在某个地界,照妖镜将其打出原形。
   
    还有一些贪官恶官,像极“常住妖精”。此类妖精,长期盘踞一方,祸害尤深。虽然百姓都识其妖,但此妖关系网庞大,背景极深,欲除此类妖精,难度不小。像重庆“黑老大”文强,便是“常住妖精”的典型代表。此妖自1992年踏入重庆政法界,近20年来,声嚣黑白两道,欺男霸女、草菅人命,无恶不做。若非天网而至,还不知此妖大限几时而至。
   
    两种妖精,虽各具其色,各具其法,但皆邪门妖术,本质都是害人。二者倘若PK,可谓评分妖色,鬼怪之间。常住妖精,“打压锏”、“淫欲刀”是其两大独门兵器。打压一切称其为妖之人,淫奸一切畏其淫威之女。而过路妖精,除上述两大兵器外,还有一个独门法宝——网罗伞。盖因过路妖精不断异地调任,欲施妖法,就必须不断网罗众多心腹与喽啰。不像“常住妖精”,心腹喽啰早已形成层层环链,织成罗网。
   
    邪门兵器在身,便就有破坏力之PK。“过路妖精”之破坏力,往往呈“点”状。历任之地,大概都有其“穿透力”极深的破坏和祸害。而“常住妖精”,破坏力往往呈“面”状,为任之地,成为他们一手遮天、胡作非为的舞台,百姓受害,既深且久。
   
    像众多贪官恶官任上的“人模人样”一样,两种妖精,也各有其所谓定力。不过,定力Pk,“过路妖精”显然稍逊。因其不断调任,所以,未赴一任前,便须先将屁股擦净,定力需要次次锤炼。而“常住妖精”,地头蛇也,“熟门熟人熟路”,关系网一俟建立,便可“气定神闲、定力十足”。
   
    不过,再好的定力,也难免落马下场。就下场PK而言,两种妖精,可谓殊途同归。“常住妖精”似“体面”一些。因其盘踞一方,便只须“擒贼先擒王”,树倒而散猢狲(当然,猢狲也要接受法律制裁)。而“过路妖精”,往往“根基不稳”却骄横跋扈,结果,或被亲信出卖,或遭情妇揭发,落得个“死都不明白的孤家寡人耳”。
   
    可见,无论“过路妖精”,还是“常住妖精”,妖,终归就是妖,虽可一时兴风作浪,却绝难成大气候。当然,这里需要前提——就是“降妖者”,须有孙悟空一般的火眼金睛,以及除妖斩魔、不讲情面的决绝,“不打干净,决不收兵”。否则,轻打轻落,走走过场,不啻纵虎归山,难免让妖精们明摆“洗心革面”状,却暗藏“重新做妖”心。
   
    上天难虐,神目如电。只有众多“火眼金睛”织成的天网法眼,以及法眼之下的威严法律,才是妖精们无处遁形的照妖镜。打出原形,民望所归。而至于妖术,且让妖精们在大牢或者阴曹地府PK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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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温献伟 于 2009-12-4 12:56 编辑 ]
9#
发表于 2009-12-10 17:42 | 只看该作者
拜读!说得在理啊!
也凑个热闹:
其实,原则上说,妖精大多还是过路的,因为他们遇到了孙悟空,在原地混不下去了,就被主头主子收了去——这叫调任。等时机成熟了,还要“重新启用”,再次下界害人的。
此外,妖精借以害人的兵器也没有几个是“邪门”的,那可都是堂堂正正的仙界至宝,大概可以和“制度、原则”相提并论了。比如青牛精的金钢圈,就是太上老君的宝贝,还用它砸过孙悟空呢?只是在谁手里用罢了,在仙手里就是宝,在妖手里就是害。
8#
发表于 2009-12-10 16:51 | 只看该作者
群魔乱舞,魑魅横行,这个社会,急需降妖棒打出声威。好文!
7#
发表于 2009-12-10 11:42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很有味道。支持精华。
6#
发表于 2009-12-9 15:2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妖精当道啊!最好,多造一些金箍棒出来。

文章风趣,意蕴深长!
5#
发表于 2009-12-7 16:22 | 只看该作者
文章有深意,有妙趣
4#
发表于 2009-12-7 10:48 | 只看该作者
吼,真好文也,老猪赞同,回头叫猴子来法办这二类货色
3#
发表于 2009-12-6 19:15 | 只看该作者
可见,无论“过路妖精”,还是“常住妖精”,妖,终归就是妖,虽可一时兴风作浪,却绝难成大气候。
2#
发表于 2009-12-4 12:44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温先生写一部妖精记吧,眼下的社会现实素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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