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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债之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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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债通常的解释是指欠别人的钱财等物质,这里的人可以是扩大解释,它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是国家。由于主体的不同,债也就可以分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债务;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债务。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很好理解,张三向李四借了一千元钱,张三就对李四欠下了一千元钱的债。在这里张三成了债务人、李四成了债权人。张三对李四承担着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而李四对张三享有到期即要求其还本付息的权利,如果张三到时不还,李四还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债也不难理解,举个通俗的例子,王五向银行借款三万元,王五就向银行欠下了三万元的债。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债务,还是以银行来说,国家向公民个人发行国债,马六购买了国家发行的四万元国债,国家就对马六欠下了四万元的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债务,最好理解的例子就是中国把钱借给美国,美国就对中国欠下了债。现在人们常说中国是美国的最大债权国就是这个意思。说到国与国的债务,就不得不提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减免问题,如果不考虑债务减免问题,将导致穷国更穷,富国更富,发展中国家永远还不了发达国家的债务。        
       从法律上来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引起债的法律事实可以把债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举例来说: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要向乙支付货款10万元,甲就对乙欠下了10万元的合同之债;丙打伤了丁,丁开支了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万元,丙就对丁欠下了3万元的侵权行为之债;戊的邻居戌不在家,天下暴雨,戌家房屋的瓦片、檩条等受到毁坏,戊帮助修理房屋,花去费用1万元,戌就对甲产生了1万元的无因管理之债;庚将其父亲辛的摩托车私自送给不知情的壬,壬就对辛产生了返还不当得利之债。
        
       无论是个人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也无论是居于哪种法律事实产生的债,欠债还钱历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生活中我们总是可以看到一些恶意拖欠他人债务不还的人,俗称老赖。说他恶意是因为其有偿还能力,故意不还的情况。小时候就听一位老赖说:“差钱是好事,不差钱就没好日子过。”后来听大人说这个人经常在外面拆东墙补西墙,靠借钱过日子,亲戚、朋友见了他就躲,没人敢借钱给他。以前借钱给他的人上门催他还钱,他口里说得很好,暂时没有,过几天还。这过几天其实就是无限期。对这种欠债不还的老赖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当然有:上法院打官司呀。官司打赢了,也未必就一定拿得到钱,事实上法院的执行率没有民众期待的高。每年总有一些案子判决下去就是一张废纸。这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老赖手段高明,千方百计转移资金和财产;另一种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碰上这两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都只能自认倒霉。有些事,依靠法律也不一定能得到解决。与老赖形成鲜明对比的有两个人:一个是苏格拉底,临死前和弟子交待还欠邻居家一只鸡,要记得还上;还有一个就是2009年度法治人物——郑宜栋,67年坚持替父亲还债。在这两个人面前,那些老赖们应该感到汗颜!
        
       根据其引申意义:债还可以引申为应兑现的事情。这个含义就要宽泛得多了。如果你对谁承诺了要为他做某事,到了时间你就要积极努力的去做到。如果做不到,你就会产生欠他什么东西,还没有还上的不安宁的感觉。而这个承诺,可大可小,大到可以承诺送他(她)一辆宝马,小到陪他(她)上街看一场电影或者买一根冰淇淋。除了物质上的承诺,你还可以给心爱的人在感情上进行承诺:你会爱他(她)一辈子。当然一个成熟的男人(或女人)不敢轻易承诺,因为害怕兑现不了。比这个主动承诺更让人不安的就是那种不要承诺、无怨无悔的付出,它会让接受付出的人心里更不安,觉得亏欠对方的太多,又无以回报或者无法回报。所以付出的越多,对方心里越沉重,就会越想拒绝和逃避。即使不忍拒绝,内心的亏欠对其也是一种难以承受的折磨。于是,这些接受了他人感情付出的人就只有期待来世偿还今生欠下他人的情债。
      
       债还指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有时是生命的代价。这些损失通常是无法弥补的,比如战争让无辜的平民丢失了性命。煤炭开采中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引发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矿工的死亡。对这些死亡,要么没有人来为无辜的生命买单,要么死亡赔偿金不足以安抚死者家属的悲痛。血的代价无法弥补,只能希望统治者善待生命,不要发动战争,不要殃及无辜的生命。希望企业主们在赚钱的同时更加尊重生命,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


鹏岚亚 该用户已被删除
47#
发表于 2010-7-9 23:3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46#
发表于 2010-6-29 08:43 | 只看该作者
血的代价无法弥补,只能希望统治者善待生命,不要发动战争,不要殃及无辜的生命。希望企业主们在赚钱的同时更加尊重生命,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
呼唤良知,尊重生命
45#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1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5# 微风轻拂 的帖子

报告微风版主:陀螺已经根据柳先生的提议写了一篇文章发到小说版了!
44#
发表于 2010-6-27 18: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柳藏 于 2010-6-20 16:57 发表
把第四段作为单独开篇来说,会更精彩。



文章整体不错,但柳先生的建议也很有道理。
43#
发表于 2010-6-25 10:04 | 只看该作者
欠债总是要还的,无论什么债
拖的越久利息越高
所以尽量不要欠债
42#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2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一水 的帖子

一水终于露面了,好像是才浮出水面。来我们这里度夏吧,我们这里最高不超过30度!
41#
发表于 2010-6-24 21:25 | 只看该作者

你欠我一个清凉——明天我这里地表至少要达到40多度,让我如何是好?
40#
发表于 2010-6-24 13: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陀螺 于 2010-6-22 09:09 发表
谢谢若雨的评论!在散文版读了你的几篇散文,很喜欢!
今后多交流!


呵呵,谢谢陀螺的鼓励,握手!
39#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柳藏 的帖子

不是陀螺的写作水平有多高,都是柳先生太善于拔帖子了!有点拔苗助长之嫌啊!
还是要感谢柳先生再次关注陀螺的帖子!(你要是女同胞,我就发这个 ,可惜你只能接受这个
38#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5# 暖玉 的帖子

最近看了暖玉大姐的主贴和跟帖,对大姐这种爱憎分明的帖子非常喜欢。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大姐应该是东北人吧?
问候大姐!
37#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玉德 的帖子

玉德老师说得对!在这种种债中,欠自己的债最难还,虽说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自己,但是良心的拷问和煎熬就像一股无形的绳索,一刻也松不了。
36#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东只艮 的帖子

先生说得极是!情债、命债,一般人欠不起,更还不了!
35#
发表于 2010-6-24 12: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陀螺 于 2010-6-23 20:41 发表
看了柳絮的评论,陀螺更相信自己是犯了职业病了!普法工作强调创新,居然跑到这里找阵地来了!
谢谢柳絮认真阅读和评论!你比水先生好些,没有被我这些甲乙丙丁搞糊涂了!

能把职业论文与杂文相结合,那是写文章的登“山”造极。
34#
发表于 2010-6-24 09:38 | 只看该作者
由债说到最后的情债命债,当是文章的宗旨。
问好!远握!
33#
发表于 2010-6-24 00:06 | 只看该作者
诺言也是一种债务,赞同观点。有些债是欠自己的,最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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