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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高速飙车入刑 何成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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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速飙车入刑  何成漏网之鱼?





     《广州日报》昨天有人发出倡议;高速飙车应入刑。在酒驾入刑的基础上,毒驾入刑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毒驾的危害比酒驾有过之而无不及,酒驾入刑毒驾更应该纳入法律的监管中。唯有如此公共什么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酒驾,毒驾危害的背后,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就是高速飙车带来的危害,它同样堪比酒驾,毒驾的三大交通危害,君不见,那些在高速飙车族中风驰电逝的刺激中,我们公共安全完全置于飙车的疯狂举动中,稍有不慎,生命顷刻云飞烟灭,在高速公路上飙车的危害性是显见的,飙车者无视公共安全,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随时有可能让其他人付出生命的代价,为飙车族刺激殉葬,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让这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呢?法律的立案和起草更不应该忽视现存的危害隐患,飙车屡禁不止,其法律制约手段应该紧急出台,在毒驾入刑的审议过程中,何不让飙车入刑在为公共安全添加一道安全屏障?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不断的上升,交通行为纳入法律的严格监管,这是对社会责任的极大体现,在公共安全越来越令人担忧的今天,如何增加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首先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酒驾毒驾相继得到法律的制约,这对公共安全保障确实起到了巨大的效果,飙车危害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漏网之鱼。




《刑法修正案()》将酒驾列为犯罪行为,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现实罚款和吊销驾照的处罚,根本不能阻止一些人飙车的兴趣。因此,像酒驾那样,将飙车入刑和酒驾同罪,对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论是否酿成交通事故,都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拒绝杜绝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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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9:56 | 只看该作者
治乱世才宜重典,和平盛世应斟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区别于造成损害的,对此类驾驶人员执行终身禁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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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0:0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管,但没肇事就不能判刑,还是应该和酒驾等区别开的——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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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6:20 | 只看该作者
严惩一切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飙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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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52 | 只看该作者
飙车者,多为衙内,入了也是调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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