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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是谁在闯法律的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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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 是谁在闯法律的红灯
  
  笔者虽无香车宝马,但不知从何时起养成一种坏习惯:一旦上了公路,就格外关注各种车辆的车牌号。通过一段时间的有意观察发现,在来来往往的车辆中,偶尔会冒出标有“司法”、“公安”、“路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字样的车,没有车牌,在车流中畅行,其中有轿车也有面包。显然,这些都属于执法部门的“老爷车”,在百姓眼里,这些部门与交警、稽查等是一路货色,是高高在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

  客观上说,任何机动车辆无牌行驶都一律是在硬闯法律的红灯。机动车挂牌绝不能因车主的身份、职位而考虑是否免挂,正如一个人无论居何要职也须有一个标码明确的身份证是一个道理,因此,任何工作属性的标记都不能取代车牌,这是交警应履行的最起码的职责。如果确实与有关部门情感浓得化不开,外人也无权干涉,但不能拿法律送人情开玩笑,硬是给法律凿一条缺口,那是公众不能容忍的。因是内部人士或兄弟单位,可以免收各种费用,但无牌行驶怎么说都是交警的渎职行为,是无法向公众交代的。中国社会已为少数人提供了足够享用的特权,笔者建议类似于车牌这样的事情尽可能做得秀秘一点,别那么张狂。如果凭着单位的职权免挂车牌,那么国务院的车就可以无牌跑遍九百六十万公里的土地,各地党政机关的车也可以在当地逍遥,随便什么人打出一个醒目的旗子就可以公然出车,那样我们的交通会是什么样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思想,这是对官僚主义、特权意识的挑战和否定。笔者认为,“以人为本”就是以百姓为本惟法是从,而不是以官为本惟我独尊。多年来,执法犯法已是中国政坛的一大顽症,在不少官员心目中,法律只约束别人,至于他们则很少正眼看看法律的。几年前笔者曾在电视上目睹了陈希同受审的一幕,陈竟悠闲地抖着二郎腿,是受审还是闲聊?如果不是审判官的特殊装束,是很难分辨的。难免在百姓心里形成这样的定势:谁有条件当官谁就同时有条件犯法,当官就是为了犯法。这话虽说得绝对了点,但看看这个现实也并不为过。按当官就是为了搞特权就是比别人舒坦就是为了当“大老爷”的思维方式顺延,一旦步入政界就意味着走向犯罪的边缘。事实也就是这样,你的特权是从多少人应享有的那份剥夺来的;你的舒坦是多少双手为你提供的;“大老爷”的派谱不知又要伤害多少人的自尊与人格。心里只有“我”只有“官”,还管什么法律与公众?这种腐朽思想无节制地膨胀下去,既是对法律神圣性的亵渎,更是对百姓利益的极大伤害。老百姓“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只是被伤害之后一种自我发泄自我安慰的方式罢了,只是由敢怒到敢言而已,别的并没有什么可惊可奇之处,真正需要反思的还是时常越轨以出格为荣的官员们。

  我犯法,因为我执法(或有权柄)——这是什么混帐逻辑!而法律恰恰就由这伙人操纵着!

  有一阵子舆论界曾极力倡导法制与德制并重的治国方略,公众议论纷纷,笔者一直不敢苟同。放着硬性的尺度不严加把守,却寄希望与疲软的道德,到头来只会是法律丧失其威严与公正,而泛化的道德却更加虚伪。道德的作用不管怎么被夸大,任何时候都无法承担起法律的使命。法律的严肃性必须得到强化并普遍被认同,应该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事实认识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种虚空的提法。

  话再返回来说,无牌车不同于教师子女免收学杂费、铁路员工乘火车可不买车票等待遇,那只是对内部员工的经济优惠,不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利益。而无牌车就不同了,它首先是对法律的挑衅,让公众感到心理不平法律不公;其次,这些车主或司机闯了祸若逃之夭夭,百姓该如何查对?再次,若有人钻空子仿制而违法,更是一种便利。因此,无牌“老爷车”当禁驾!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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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30 14:12 | 只看该作者
想法不错,但给我感觉是逻辑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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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29 16:45 | 只看该作者
文章脱稿后,未认真校对就发出去了,出了几处疏漏,真诚感谢各位的指正与帮助!
5#
发表于 2004-6-29 14:3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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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20:11 | 只看该作者
针贬时弊的檄文,好!

“那么国务院的车就可以无牌跑遍九百六十万公里的土地”,这里应该是写掉了两个字吧?:)

精华鼓励之,但记得纠正朋友们点出的差错哟。:)
3#
发表于 2004-6-28 18:3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
“有一阵子舆论界曾极力倡导法制与德制并重的治国方略,公众议论纷纷,笔者一直不敢苟同。放着硬性的尺度不严加把守,却寄希望与疲软的道德,到头来只会是法律丧失其威严与公正,而泛化的道德却更加虚伪。道德的作用不管怎么被夸大,任何时候都无法承担起法律的使命。”
      好,赞同!
      “寄希望与”的与,是不是“于”啊?
2#
 楼主| 发表于 2004-6-28 18:07 | 只看该作者
请版主谅解,操作失误,最初未加“原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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