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15|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不贪”与“无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7-21 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贪”与“无能”


  所谓“贪官”,应该包括两部分人,一是那些撞在了法律的枪口上滚鞍落马的人;二是仍居官位大捞特捞的人。不论属于哪一种,都应该在被唾弃之列。但我们的社会上偏偏就有那样一部分逐臭闻腐之辈。这些人虽不能说对贪官之贪垂涎三尺,但内心里也极尽羡慕之势。比如,一种是对被抓贪官之同情,每闻听贪官被抓,便叹曰:“见好就收,何至于被抓?”一种是对现行贪官之理解,曰:“当官不捞,也算无能了。”此种情绪虽不是主流,但也不在少数。


  “贪”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大敌。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我们党是为全国各族人民谋利益的党,艰苦奋斗,不骄不躁,谦虚谨慎,清正廉洁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所以人民群众拥护我们,支持我们。如果我们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贪污腐化盛行,就会失去民心,最终导致失掉政权。“贪”也是一个社会的大敌。如果我们认同了贪污腐败,如果我们同情了贪官污吏,我们的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道德准则,这个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纯粹的欲望的社会,一个腐化的社会,传统道德中鄙视的对财富和物质利益的欲望就会被释放了出来,对财富的占有就会成为人们孜孜追求的目标,成为社会评价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人与人的交往不是基于共同的道德、信仰或认同,而是基于彼此的物质利益,人际关系不再是基于对人本身的神圣情感,而是基于彼此成为欲望满足的对象。贪婪取代了谦让,卑鄙取代了高尚,粗俗取代了文雅。人们不再具有高尚的情操,不再遵守美好的道德,不再具有崇高的信仰,不再维护共同的利益。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人们对物质的崇拜远远高于了对精神的追求。一些人奔波劳累,却得不到应有的收获,而一些专营者一旦得到了一官半职,便会名车别墅,风光无限。我们不否认国家的法律仍存在着盲区,也不否认天网之下仍有漏网之鱼,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时候会有这样一种情景,在文明与野蛮的对峙中,在真理与谬误的对峙中,在高雅与平庸的对峙中,在道德与邪恶的对峙中,得势的往往是后者。但这毕竟不是文明社会所追求的初衷。文明终究会战胜野蛮,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这是任何人也不必怀疑的真理。如果一个社会和它的成员没有对文明、真理、高雅、道德的一致认同,而是约定俗成地与龌龊为伍,以庸腐为荣,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喜欢这样一个社会了。


  就贪者本身来说,虽说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着莫大的关系。消除贪者,一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党内党外的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二是要注重世界观人生观的正确定位,正确处理享受与奉献、公仆与老爷的关系;三是在社会上营造一个洁净的环境,使正义和文明成为社会的主流,让诸如贪污腐败等腐朽的东西在我们的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4#
发表于 2004-7-21 21:5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中国的贪污绝对是“中国特色”。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很大部分的政府职能部门中都呈现出了贪污的集体化。其官商勾结是形式,即便是反腐部门想抓也是投鼠忌器。要抓那便要牵连出一大片官员。而且有极大的可能一旦深入的话便要触及到自己的上级领导。即便是抓了官,那牵扯出来的“商”又该如何办?要知道在很多地方有些企业和个人是直接到当地经济走势的。经济指标又是当地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更何况如今的中国GCD至上而下派系林立,官员的关系网盘根错结,面对这一切谁又敢轻举妄动?身在这样的环境中,要么辞职走人,要么自外于同僚。但后者在单位的命运可想而知。《李卫当官》中“徐祖荫”有句台词说的好。“如今当清官比当贪官还难”。
3#
发表于 2004-7-21 17:45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人写这样的文章,也没有提出自己的切实办法,就为此,本文有见地。

就贪者本身来说,虽说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着莫大的关系。消除贪者,一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党内党外的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二是要注重世界观人生观的正确定位,正确处理享受与奉献、公仆与老爷的关系;三是在社会上营造一个洁净的环境,使正义和文明成为社会的主流,让诸如贪污腐败等腐朽的东西在我们的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很多人写这样的文章,也没有提出自己的切实办法,就为此,本文有见地。
  
2#
发表于 2004-7-21 17:28 | 只看该作者
欢迎新朋友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2-4 23:03 , Processed in 0.047299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