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经历市场风沙,政策的曲折颠簸,优胜劣汰中争生存,民营企业自身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内出现了一批享有较高声誉的民企,他们有的成为行业领头羊,有的填充了国内空白,有的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并享有了一定的声望,甚至有的外资企业寻找国内合作伙伴时,指名道姓非民营企业不可.
面对新形式下的市场,新状态的民营企业,银行却还守着陈旧的眼光,仍以老眼光,老办法来对待民营企业,这岂不是自捆手脚?银行自身也有值得检讨的地方,这就是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有待更新。特别是近年来银行对贷款责任人实行“终身追究制”,要求每笔贷款都务必按期收回本息政策出台后,效益、管理总体上较差的国有企业竟成了银行放贷的首选客户,这种现象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无论如何也是不正常的。如果不更改银行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人员对国有企业贷款就比对民营企业贷款相对“安全”,经办人责任也小得多,因为国有企业一般均有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兼并和改制也遵守比较规范的程序,虽然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对贷款偿还有较大风险,但企业一般运作规范,每年在工商部门年检,企业会计制度较完备,对银行贷款认帐态度较好,银行催收、起诉能找到企业确认,即使给贷款核销也能开出企业破产的证明,只要银行在贷款手续上没有漏洞,贷款损失责任就可以很容易推到国家政策等客观原因上。在国有银行要求制度规范高于经济效益的形式下,对国营企业贷款损失是不会多少责任的,甚至在决策失误时,还可以用安定社会、推动地方经济等理由做挡箭牌。因此谁也不会愿意冒险给民营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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