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532|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佛学就是教人做奴的学问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4-20 1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佛学就是教人做奴的学问。任何一个刚愎自用的人都无法去对一个没有丝毫主见的奴隶发泄,因为他面对的只是一个除了只会唯唯诺诺之外,脑袋里面基本上空无一物的奴隶。
        佛学的最高境界就是空,空到让你没办法和他辩论任何事情。最后,你会发现,对佛教,只有奴役之不能推崇之,便是对佛学最好的敬重。
        因此佛教文化,是奴化人民的文化,属于最不可取的文化糟粕。

        苏东坡与佛印之争,显然佛印赢了,苏大才子输了,输在何处?输在苏东坡有主见,而佛印是个放空屁的人,一个“放屁”,就把苏东坡给吹过江了。
        不论如何勇猛的武士,也无法和看不见的空气决斗。佛教就是空气,它虽然存在,也能滋养人,但却是不可为敌的存在。它不是敌人,却时刻包围着你,让你的所有主见在风中流失,让你的所有自信在其中溶解,最后你会感觉到自己的软弱无力,于是举手投降,放弃与其争执。终于,当你学会了放弃了一切,也成了空气,于是在佛家眼里:你成佛了。但是在俗家眼里:你成了奴隶。

20#
发表于 2013-4-21 21:18 | 只看该作者
山野青云深谙中国国情!
19#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 水如空 的帖子

目的相同,所以无需认同或共鸣。能够破除执念,便得大道。这一点认同。 :hug: :hug: :hug:
18#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柳藏 的帖子

: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hug: :hug: :hug: :hug:
17#
发表于 2013-4-21 09:09 | 只看该作者
一只河虾在拼命的拉扯公鲫鱼产下的卵
16#
发表于 2013-4-21 07: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万里山水 于 2013-4-20 16:02 发表
精彩妙文,盼望修养大家和小家和明白人来批,如果批不倒这个关乎哲学和宗教的理论,就跟着青云老师一起认同和共鸣了。

我不会“批”青云,更不会“认同和共鸣”,佛教讲“恒顺众生,随喜功德”,所以,青云讲“佛学是教人做奴”,或将佛教与佛学生生地割裂开,我也只依得你。若得此文使读者破了“执念”,亦是功德一件。
15#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0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太和五中张奇 的帖子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14#
发表于 2013-4-20 18:06 | 只看该作者
佛就是空,很有道理,精妙的短文。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7:0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2#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7:04 | 只看该作者
纲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2.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公民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每个公民都要把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同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结合起来,不得滥用权利。 公民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在此纲要基础上补充,补充内容图书馆去查相关书籍和期刊,网上查到的一般不好,没有固定来源,举证不严谨.如果是重要论文,最好不要从网上查找,如实一般论文可将网上资料做为自己观点节选.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万里山水 的帖子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hug: :hug: :hug: :hug: :hug: :hug: :hug:
10#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6:59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谈论思想是可笑的事情,
因为你连说话的权力都没有,连抗议的资格都没有,连申述的地方都没有。别看网络上吵得沸沸扬扬,真正在生活中你的利益被精英阶层给侵犯了,你连喊冤的地方都找不到。所以,在这个国家里,任何思想的都是多余的,首先要争的是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很多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力,你现在还有吗?
9#
发表于 2013-4-20 16:02 | 只看该作者
精彩妙文,盼望修养大家和小家和明白人来批,如果批不倒这个关乎哲学和宗教的理论,就跟着青云老师一起认同和共鸣了。
8#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5:24 | 只看该作者
富豪:我靠卖马尿发了大财。
这就是众家说客强逼我喝马尿的原因。


:lol :lol :lol :lol :lol
7#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5:20 | 只看该作者
我当然坚决不喝马尿,于是众家说教者就开始义愤填膺地指责我:为什么不喝马尿?你的心胸如此狭隘,如何能做成一个“大我”之人?
儒家:男子汉当顶天立地,小小马尿为啥喝不下去?
佛家:放下执念,立地成佛。你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道家:马尿乃养生灵丹也!
耶稣:喝马尿能找到通向天堂的道路。
于丹:马尿是心灵鸡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7 03:29 , Processed in 0.057511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