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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温故而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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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9 2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故而知新
——法学印象

                                          安杰

法条文字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无疑是成文法国家的遗憾。与此相对的判例法,以及从判例法衍生的法学思维和陪审团制度,某种程度上为成文法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机会。

某些时候,借鉴取舍的过程,以及理论到实践的过程,都是极其复杂艰难的。以日本这个国家为例,二战前它使用的是大陆法系成文法,二战后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它采用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仅就陪审团之存废,日本就经历了几立几废,但最终它还是保留了陪审团制度。这里且不说日本法律混合型的优劣,仅以陪审团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平等对决,职业法官裁判的程序来看,它的法治运行的严谨和审慎,也就不言而喻了。

毫无疑问,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有其长,这里不赘述。上世纪90年代,美国洛杉矶西部发生凶杀案,这就是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关于辛普森案,我并不想谈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想谈疑罪从无,更不想谈各法系优缺点。辛普森杀妻案作为美国历史上最轰动的疑罪从无案件,警方取证的失误,控方指控的不合情理,导致辩方律师祭起的种族歧视的利器,从而大打种族歧视和道德人品的组合拳。这无疑对征服陪审团和法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一个有劣迹信口雌黄的骗子的话,是不足以采信的,尤其是在那些舍诚信而无法立足的国家里。 当福尔曼警官的谈话录音证据被剪辑播放后,在辩方律师思维缜密的关乎刑事勘察报告是否栽赃,是否伪造证据质问福尔曼时,福尔曼警官居然要求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保持沉默。换言之,福尔曼警官居然选择了米兰达案中,所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据此,辩方律师得出如下结论:即福尔曼是种族主义者,十年间劣迹斑斑,且涉嫌作伪证,是阻碍美国司法公正以及程序正义的魔鬼。

毋庸置疑,辛普森案所体现的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是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关键所在。至于说到辛普森的经济条件,以及所雇律师之优劣,尚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当所有证据共同指向某一犯罪时,若其任何一个证据出现瑕疵,或者涉嫌非法取证,又或者出现栽赃嫌疑。那么,给予辩方合理质疑,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方面公平对弈,无疑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反之,辛普森被判无罪的结果,则是不可想象的。

上世纪90年代,内蒙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近日该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案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呼格吉勒图案,无论何种缘故,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能够启动错案追责程序,这无疑是法治运行的巨大进步,无疑是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无疑会让此后的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执行等,更加规范和严谨。亦会对以后的、控辩对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程序发生重大影响。

无独有偶,个案无疑会推动司法的进步,甚至推动发条的修改。譬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就直接推动了两个发条的修改。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发回一次。一审法院不得将正在审理的案件,下降一个审级,从而规避上级法院监督。赵作海案不说了,念彬案不讲了,与呼格吉勒图案极其相似的河北聂树斌案,是否也可以尽快启动再审程序呢?

2014年12月30日,山西太原发生12﹒13案件,该案导致一人非正常死亡,涉案民警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批捕。关于此案,质疑之声可谓不绝于耳,原因不外乎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问题。

回到开头,发条局限性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虽然是成文法之缺陷,但两罪在侵犯客体对象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明显不同,量刑标准也不相同,更况且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及玩忽职守罪为同一条款。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以滥用职权罪批捕,并不见得要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关键还是要看之后的调查取证。相信太原检方,会以罪刑法定为原则,查清事实,定罪量刑。

法学中的刑法无疑是凶猛的,虽然它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在结束文字前,似乎顾左右而言他轻松些。19世纪的印巴分治,看上去好像是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等。然而,究其实质,不过是争权而已了。争权夺利,或曰一权独大,是很糟糕的,争权分家也会导致流血冲突,甚至会导致大规模无辜平民丧命。

当面对权力诱惑时,尼赫鲁完全背叛了他的老师——圣雄甘地。话再说回来,其实,法治运行的状态,程序正义的体现,也不能任由一权独大,还是要学会限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以法治健康的运行状态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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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0:14 |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不过是这样的一个境地:到底是站在每一个生命的角度,还是站在权威的立场,也只能到这儿了
5#
发表于 2015-2-24 14:03 | 只看该作者
过年时,看这个内容有些沉重。然而却是谁也逃避不了的。
上学时,老师告诉,法律只是对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制定的。长大后才发现,老师其实是胡说八道,法律是为那些可以钻法律空子的人制定的。当然,如果只钻空子而不是违反条文本身,已是莫大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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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2 20:40 | 只看该作者
权力独揽天下,一人之力无法扭转乾坤。为何没加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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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1 09:59 | 只看该作者
几个案例解析出的法学真理。
果然是温故知新。受益匪浅,祝贺春禧!
2#
发表于 2015-2-20 11:22 | 只看该作者
一权独大,就会导致令人不可想象的后果。历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公平正义,取决于真正的法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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