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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冤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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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0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又是一桩听着令人难以置信的案件,湖南麻阳的一桩碎尸案,假定的死者由于被拐卖他乡,10余年后回家了,而当年被假定的杀人者却已经被正法了10多年了。历史是何其相似。与此相关的佘祥林案件、李久明案件、岳兔元案件、聂树斌案件等还在我们中间津津乐道的时候,听到这样的事情似乎也就见怪不怪了。

  这几个案件堪称是中国现代版之天方夜潭。

  死者尚在,而杀人者已经被正义的“法律”送上了断头台,作古十余年了。杀人者比窦娥还冤啊。本案中,就由于罪犯肢解尸体的手法专业,所以,屠夫腾兴善被公安机关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直至被送上断头台。

  据媒体报道,当年在本案终审判决后,由当地100多人联合签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其中列举该案件中重大的可疑之处10多处,请求枪下留人。可是,这个时候法律似乎表现的很公正,罪犯就应该被绳之以法,于是,一个好人就这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历史又和我们开了一个玩笑。当法律被践踏,当正义遭凌辱,这个时候我们多么有渴望包青天的再世,这个时候我们多么有渴望海青天的再世,这个时候我们是多么的无奈。因为现在的国家执法人员似乎智商不是很高,好多还是糊涂蛋啊!影视文学作品中表现的我们执法人员的机智和神勇似乎都成了无厘头的夸张,现在看这些公安人员破案的技术和水平很多时候会让人忍俊不禁。

  当公安人员可以一相情愿的假定,毫无根据的假设,通过刑讯逼供把一个好人整成杀人疑犯,当神圣的法官作为帮凶再把一个好人判了死刑的时候,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不定哪天,公安人员把你和什么案子联系起来,送进去或者丢了性命,那多可惜,那多可怕。

  一个好人的生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结束了,一个家庭就这样糊里糊涂得破落了,究竟是谁之过?对于那些造成这个冤案的直接责任者一定要追究责任,一定要对这些草菅人命者给以严厉惩罚,决不能只给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简单了事,应该追究这些穿着制服的流氓们的法律责任。应该把他们送上断头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告慰那冤死者的在天之灵,可以抚慰被草菅人命伤害的死者亲属,才可以还给公正法律一个清白,才可以给天下苍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2#
 楼主| 发表于 2005-6-24 13:57 | 只看该作者

回丛容

呵呵,不大恰当啊
21#
发表于 2005-6-24 13:47 | 只看该作者
与此相关的佘祥林案件、李久明案件、岳兔元案件、聂树斌案件等还在我们中间津津乐道的时候,听到这样的事情似乎也就见怪不怪了。
============================
:)))单兄文笔老辣,值得一读,不过这“津津乐道”四个字,用的却不是地方了~~
20#
 楼主| 发表于 2005-6-24 13:41 | 只看该作者

红也来了。感谢

就是不要省略号
19#
发表于 2005-6-24 12:00 | 只看该作者

结果呢?

特大冤案被揭露以后呢,结果呢?有无执法部门再去追根究底呢?怕只怕又是一个不了了之。这些被媒体义正严词唾骂过的人还不是悠哉地过着日子?很多事情,老百姓只是坚持秋菊的说法:“我不想咋地,我就是要个说法”。希望政府给的不是省略号就好。
    单立人好勤奋啊,特此表扬一下:)
18#
 楼主| 发表于 2005-6-24 10:09 | 只看该作者

清清河水说的是

其实,近几年。我们的法律法规在逐渐健全,但是依然还有冤案发生。这只是一个方面。最主要的是对于执法者的监督机制有问题。
17#
 楼主| 发表于 2005-6-24 10:06 | 只看该作者

太阳神的见解很深刻

首先,媒体要采访公安和法院,很难。那些人很牛的,记者的照相机摄象机都敢摔的。
的确,冤案的存在充分表现了警察与法官的兽性。因为,人性在他们身上已经泯灭。
16#
发表于 2005-6-24 09:49 | 只看该作者
冤案的产生缘于当初的执法环境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15#
 楼主| 发表于 2005-6-23 18: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七品文刀

媒体的确也对这些冤案应该负责任
1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3 1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冷斑

冤案层出不穷,就是对于草菅人命者追查不力。
如果能加大力度追究那些人的责任,估计应该越来越少
13#
发表于 2005-6-23 18:44 | 只看该作者
对这些草菅人命者给以严厉惩罚,决不能只给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简单了事,应该追究这些穿着制服的流氓们的法律责任。应该把他们送上断头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告慰那冤死者的在天之灵,可以抚慰被草菅人命伤害的死者亲属,才可以还给公正法律一个清白,才可以给天下苍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强烈支持:)
12#
发表于 2005-6-23 18:43 | 只看该作者
哎,不知道当年的媒体都在干什么.
多几个楼主这样的好人就好了.
拜读了:)
11#
发表于 2005-6-23 16:24 | 只看该作者
只怕冤案后再出冤案啊!
10#
 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0:1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误解老武了。
是啊,对于那些草菅人命者绝对不能简单收场。
9#
发表于 2005-6-22 1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把观点表明了 (回老武)

[QUOTE]最初由 单立人 发表
应该简单简单再简单。
我觉得有个杂志整的那个百字杂文有意思。我回头在江天发几篇百字杂文
老单好像误解我的意思了,我是说冤案不能简单收场,不是说得你的文章。
8#
 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0:0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血泪不愿意看到

最初由 兰子 发表
我相信冤案不少,只是这冤案后面会衍生多少的故事,有多少的血泪啊



那些故事都是些令人心酸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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