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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当街撒币践踏员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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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7 1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打了工就要得工钱,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小佳在一家企业辛辛苦苦干了4个月,老板不仅不想支付工钱,甚至连自己带去的电脑也被扣押。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干涉下,老板终于同意归还电脑、发放工资。但令执法人员震惊的是,这名蛮横的老板竟然将该发放的2520元工资全部兑换成五角一角的硬币,然后将这半袋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指着小佳的鼻子:“这就是你的工资,自己去点吧。”(2005年09月27日 现代金报)

  虽然这位蛮横的老板的行为,受到了黄岩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批评,并当场责令其以正常方式支付小佳2520元的拖欠工资,最后被处于2000元的罚款,总算让人平了一口气。但对于这种故意侮辱他人人格及自尊的恶意行为,仍然让人心中久久不能平静。

  打工者和老板,虽然在地位上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可是我们从报道中看到,打工者自始至终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说要带3000元钱就要3000元,说改成电脑就改成电脑;想不发工资,就随便找个理由,说人家骄傲自大,没有时间观念,对客户态度不好,给工厂造成了多大损失,并将电脑扣下;后来虽然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下,几经周折,取回了电脑,可为了得到被拖欠的2000多元工资却饱受了人格的侮辱!

  别人给你打了工,就应该给人家付工资;欠钱不给,为何还如此气壮如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财大气粗,在一些官员的眼里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功臣、座上宾,长此以往,什么王法,什么人权,皆被他们抛之脑后。所以,他们可以强令女工脱光衣服搜身检查,可以逼迫请假者先下跪行礼,可以实施监狱式管理,可以非法拘禁毒打工者。自然,故意拿半袋子硬币给你发工资,也不过是小菜一碟,哪里称得上过分呢?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打工者也是公民的一员。毫无疑问,工厂老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佳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尊严,是对小佳的名誉和尊严的赤裸裸的侵犯和侮辱。对这种以身试法、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仅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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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20:13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人一有钱就变坏,工厂老板之所以如此,无非是有几个臭钱!
5#
发表于 2005-9-27 20:0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琴琴 发表
法律知识也有待普及....


同意琴琴的观点。
4#
发表于 2005-9-27 18:0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啊!法...............
学习了!
3#
发表于 2005-9-27 14:3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知识也有待普及....
2#
发表于 2005-9-27 14:31 | 只看该作者
还真的难得听到如此故意刁难工人的。不觉得费劲,累不累啊。

老板与工人的矛盾是永远没有完结的。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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