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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漫话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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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远在A城的一位朋友给我讲了一件事:他响应有关部门的号召,捐献了一批旧衣物。事隔半月,他路过一小街,路旁有几个卖旧衣服的地摊,其中有个地摊上的一件黄色的呢料夹克很扎眼,很熟稔。他上前仔细瞧了瞧,发现里面的衬布烧了三个小洞,极像当年他儿子调皮留下的。再翻出里面贴胸口袋的底子,上面还模糊地留有圆珠笔的字迹,正写着他的名字,这也是他儿子的把戏。天!这件衣服是他的,是他捐献的旧衣物中的一件。他在旧衣堆里乱翻,又找到了一件似乎是他捐献出去的旧衣服。

  回家后,他打电话给有关部门,问他们的旧衣服捐到哪里去了。对方说:“全部已经送到贫困户手中了,具体哪个地方的贫困户,那不是你应该问的问题。”事情不大,朋友也就难得去理了。可他说,下次再有什么捐献活动,他可能就不是很大方了。

  我听后觉得蹊跷,也可笑。我想这个事要推究的话,有两种可能:一是贫困户后来把这衣服便宜卖给旧衣摊小贩,二是这批捐献的衣物根本就没有送出去,而是有关部门卖给旧衣摊小贩。细想一下,第一种猜测好象不太可能,因为时间太短,而且真正的贫困户是需要这些衣物的。当然还有可能接受捐赠的不是贫困户,他们得到这些捐赠后拿去换了点烟酒吃吃,这就好象某些冒牌的低保户领点小钱去搓两把麻将一样。第二种猜测倒是有可能,因为时间上说得过去,卖点别人免费送来的东东发福利,何乐而不为!而且别人捐来的东东的数量又不向外界公布的,暗中卖一些是无人能发现的。而且送给冒牌的假贫困户,做做人情也还不错。

  也许,无论是哪种推测都不重要了。我想问的是,捐献财物的主体有没有知情权?他有没有权利知道自己捐出的财物到底用在什么地方?他有没有权利去监督检查这批物资的使用情况?还是像有关部门回答我朋友的那样,“那不是你应该问的问题。”

  法律中规定: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按照这种规定,衣物捐献出去了,这个活动就应该与捐献主体有关了,那就说明捐献主体具有了对这批衣物使用的知情权了。有关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利闪烁其词,是不是对捐献主体的隐瞒和欺骗呢?既然没有了知情权,那就更谈不上监督了。

  现在,捐款捐物已经成了老百姓的家常便饭。作为一个富有爱心的人,捐款捐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无可厚非。捐资修桥铺路,慰问贫困户,扶助困难学生,防洪修水利,资助发生灾害地区等等,这都是好事,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是美好的人间。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捐献的钱和物是不是都到了那些等待建设的项目上、那些等待救援的人的手中?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一下具体的使用情况,让捐献的主体享受享受知情权的美好。

  因为,现实中就曾经发生过挪用、私吞捐助款的现象。今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曾经揭露山西省民政厅挪用社会救灾捐赠款2000万建造办公楼的消息。新安晚报中报道, 日前,岳西县古方乡乡政府将一笔30万元的教育捐款用于发放乡镇人员工资。特别是看到连希望工程的捐款都被挪用的消息,我的内心真的很沉重、很痛,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那些大山里的孩子还睁着一双困惑的眼睛在看着我们呢!如果说世界上有一种大痛,我可以说那就是我们的真挚的爱心受到了蒙骗和亵渎而痛。

  最近在媒体上有报道说中国的富翁大多不愿意捐款。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现在很多慈善机构在流程上不够透明,富豪们捐资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担心自己的捐款是不是使那些困难中的人们真正得到了帮助。

  其实我们可以做得更好的,其实我们完全可以让爱的花朵开的更严艳丽的。为什么?为什么慈善机构不把真实的情况向公众宣布?我想有些部门的某些行政作为不是“以人为本”的,他们的行政行为是在小地方、小集体的利益甚至是个人的私欲下进行的,这种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因为他们知道要想使得自己得逞,就必须控制甚至扼杀公众的知情权。见不得阳光了,怎么会有希望?

  当然我之所以知道这些例子,是因为这些事已经败露在了阳光之下,他们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但是有件事情却隐瞒了很久很久,多久?几年?不,几十年,是的,54年,这可是段漫长的时间啊!

  <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今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黄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自此,牵出了“尘封”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虽然名为“保险”,但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在哪里保的,这一切问题对于投保人来说都不得而知。因此,这样一项“保险”其实很不“保险”。事实也正是如此,火车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不少见,但是有谁看到乘客因此而得到赔偿呢?

  现在许多商家现在都在提倡让顾客开开心心购物,明明白白消费,我想这里就体现着把知情权交给消费者的理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语言总是金色的,而现实却有诸多无奈,看看周围,真正把知情权交给消费者的商家有几个呢?我们看到的是化妆品的汞含量超标10000倍,没有商家在说明书上注明,只有当消费者中毒了才浮出水面;手机有辐射,没有哪个商家在说明书上注明了辐射的程度,消费者是有权知道和选择辐射的程度的。商家应该把这个信息告知消费者,就好比香烟标明焦油含量一样,让消费者知道这种风险,自己去选择。

  中国煤矿事故屡屡发生,多少生命在地下被迫痛苦凄凉地闭上了双眼。事故的原因也查出了不少,我知道了些官商勾结的事情皮毛。可是已经发生事故的煤矿所牵涉到的官员的名单为什么不全公布一下,暴暴光,一是警醒,二是也让老百姓继续监督。我想追查问题如果能做到不含糊,不手软,不遮掩,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预防下次事故的发生。

  
  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与热情.无论是政府与公众,还是领导与职工或商家与消费者,都要让政策更阳光,让操作更阳光,让环境更阳光,要取得人民的信任.今天,我想,只有把真相告晓给人民,让人民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并且用法律手段来捍卫人民的知情权,才能把人民的建设激情激发出来,那么在人民雪亮眼睛的监督下,聚集人民的智慧与力量,许多棘手的问题(如反腐败等)才能得以更好地解决,才能使得我们的国家在一种和谐的大环境下高歌猛进!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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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2:3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雪 发表
小处着手,有理有据,学习!


谢谢黑雪兄点评,支持!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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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7:16 | 只看该作者
小处着手,有理有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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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5 11:0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旭日东升 发表
话题让人思考!
顺便说一下。偶知道一起捐赠物资是这样分配的,受捐中心工作人员先选一些不错的自己拿去,到了各级民政部门,又有一些人选一些不错的自己拿去,等到了具体的乡镇和村委会,乡村两级几乎把能够拿走的...


谢谢东升兄!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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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0:16 | 只看该作者
话题让人思考!
顺便说一下。偶知道一起捐赠物资是这样分配的,受捐中心工作人员先选一些不错的自己拿去,到了各级民政部门,又有一些人选一些不错的自己拿去,等到了具体的乡镇和村委会,乡村两级几乎把能够拿走的全拿走,最后到灾民手中的全是些不能穿,只能无奈的看看的破、旧、懒、脏、,但他们不骂捐赠者,还老说人家心肠好,老百姓是清楚的,人家村长家里可什么都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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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5 00:3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王之了 发表
由揖物品引发的知情权问题,现在很普遍.关于捐赠的事.我是直接揖给受益人,从不让"二道贩子"染指!!!     谢谢你带着我们大家讨要知情权!


谢谢本家!你的直接的做法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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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22:53 | 只看该作者
由揖物品引发的知情权问题,现在很普遍.关于捐赠的事.我是直接揖给受益人,从不让"二道贩子"染指!!!     谢谢你带着我们大家讨要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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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 19:1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知情权原来这么重要,那些暗箱操作的种种弊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我看就是让人们失去知情权的结果。透明行政就是光明正大。


谢谢许斑竹点评支持!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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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 19:1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牧文老树 发表
知情权很重要,包括什么见义勇为基金会,什么慈善总会的各项开支都应该在阳光下。


谢谢牧兄,握手!
11#
发表于 2005-12-2 21:14 | 只看该作者
知情权原来这么重要,那些暗箱操作的种种弊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我看就是让人们失去知情权的结果。透明行政就是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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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6:34 | 只看该作者
知情权很重要,包括什么见义勇为基金会,什么慈善总会的各项开支都应该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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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 16:3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丛容 发表
:)))与武版有同样的感觉?..


谢谢指教,握手!已经作了修改,请您再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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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 16:2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总体不错,但结尾的“ 我想起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之所以胜利的原因,就是把敌人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却让人难以苟同。


谢谢武斑竹,仔细想想,确实有些不妥之处,!

现在已经作了修改,请您再看看!谢谢!
7#
发表于 2005-12-2 12:5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总体不错,但结尾的“我想起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之所以胜利的原因,就是把敌人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却让人难以苟同。



:)))与武版有同样的感觉,总体不错,结尾却有些差强人意了^&^^&^
6#
发表于 2005-12-2 07:53 | 只看该作者
总体不错,但结尾的“ 我想起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之所以胜利的原因,就是把敌人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却让人难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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