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68|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面对儿子疑问:我该怎样解释城管杀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11 1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日晚间,电视新闻播放着魏文华家属痛哭流涕的画面。面对镜头,三周零六个月的儿子问:爸爸,他们为什么哭呢?我说,他家里人被打死了。儿子问:被谁打死了呢?为什么被打死呢?我含糊其辞地搪塞了过去。
   
  我无法回答儿子的这个问题。面对幼小的孩子,我无法将“城管打死人”这几个字说出口。如果我将事情的原本告诉孩子,我怕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阴影。我害怕他会把“城管叔叔打死人”,作为一个社会常态来存储在幼小的心里面,并把这个常态在潜意识里面合法化正常化。
   
  在我们从小接收到教育中,执法二字,从来都是权威和神圣的。在现代社会,执法二字同样浸染着现代文明的印记,执法二字象征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社会公平的维护,对社会强暴的遏制。但是,在天门市城管打死人的事件中,我们却看到了相反执法结果。负有文明法治职责的城管们,反到变成了群体作乱的暴民,将无辜公民“执法致死”!
   
  尽管,日复一日的死难新闻,使得我心灵日渐麻木。但是,执法者像这样光天化日明火执仗群情匪暴的举动,仍然让我内心哗然。我无法想像,魏文华被“二三十名城管执法人员将他里三层、外三层”的群殴,是怎样的场景。
   
  随后,我在网上看到了天门市最高党政领导的“严肃表态”。天门市市委书记别必雄声此事“天理不容”。我想,别书记治下下属,做出这样的暴举,他第一想到的,应该引咎自己应该肩负怎样的领导责任,而不是置身事外大义凌然的谴责。即便谴责,也应该是“法理不容”,而不是“天理不容”。
   
  现代法治社会,法理不存,“天理”何在!
   
  然而,在今天别必雄的讲话中,我怀疑,这件事情,能否在正常公正的法治渠道内解决。《新京报》今天的新闻报道称,别必雄到魏文华家中慰问家属时明确表示:“对城管涉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纪检监察条例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样一件明目张胆的杀人事件,难道仅仅是“党纪政纪处分”的范畴吗?
   
  我微弱而又善良的希望,司法部门通过缜密而且理性的调查,既不会因为群情激奋牵连无辜,也不会因为法不责众而糊涂了案,更不会因为事态的降温而草草收场。
   
  个案的背后,应该是城管体制的集体反思。城管执法的“匪化”,并非一时之结,亦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些城市的行政长官,为了在城市形象上依附更多的政绩,动用城管来遏制小商小贩的生存权,维护城市表面整洁和繁荣,并且对城管所实施的宪法之外的暴力行政权,予以默许。
   
  我们希望,这些城管的暴力行政权,能够随着个案的落定,城管体制的集体反思而归纳到法治框架之外,用制度的法治的规矩,束缚住某些城管之虎,再也不要将放之市井,暴害平民。
   
  果真如此,面对儿子的提问,我日后也会有一个明确的回答:他们曾经错过,现在已经改正了,再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了。



————————————————————————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10#
发表于 2008-1-16 23:2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社会事件,正面的负面的,都应该让孩子知晓,最好启发性地引导孩子谈谈看法,也算为他以后走向社会起一点警示作用,重要的是树立其对社会及社会问题有个辨证的看法,这对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论会有很大帮助。
9#
发表于 2008-1-16 12:45 | 只看该作者
无力啊我等!
那么拿起笔!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
8#
发表于 2008-1-16 09:3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司马北风之的文章。时政要文,考问有力,分析到位。

非常高兴在江天阅读司马的文章,问候。
7#
发表于 2008-1-15 20:32 | 只看该作者
  恐怕今后还会出现魏文华之类的事件,还会出现别书记的类似表态。我们的社会的腐败现象是产生这类事件的根源。
  新朋友要学会排版。
6#
发表于 2008-1-12 15:3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说不尽。
5#
发表于 2008-1-12 14:2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司马北风 发表
还是不会首行缩进哦。

欢迎老弟!你用智能ABC全角排版就行。
4#
发表于 2008-1-12 11:5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跃农 发表
若不将这群暴徒绳之以法,这样的悲剧便不会谢幕。




法律在哪里?气死人了!
3#
发表于 2008-1-11 17:14 | 只看该作者
若不将这群暴徒绳之以法,这样的悲剧便不会谢幕。
2#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7:08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不会首行缩进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6 15:08 , Processed in 0.053035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