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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青报:凭什么跟“狗官”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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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7 1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前些时日传媒报道,原充当沈阳黑道霸王刘涌“保护伞”之一的女贪官焦玫瑰竟聘请律师,状告中青报在报道中使用“姘头”一词对她构成了侮辱,要求中青报当庭予以致歉,并在报上以同版面、同篇幅、同字体恢复其名誉,同时还索赔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记得最初看到这样的报道之时,我还真有些哑然失笑,认为只不过是个别人一时的心理不平衡而已,小打小闹不值一提。谁知不久,这事竟引起了舆论和传媒的广泛关注,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也因此静观事态发展,保持着沉默一言不发。

  孰料,近日又有传媒报道,中青报竟承认自己对来稿的审查中存在疏漏。并表示愿意登报致歉!呜呼,事态发展至此,我们每一个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还能继续沉默下去吗?我们还有理由这样一言不发吗?我们难道还不会因此而出离愤怒吗?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焦玫瑰其人:焦玫瑰,50岁,研究生毕业,辽宁大学法律系教师,致公党辽宁省副主委、沈阳市主委、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后调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其次,让我们再来看看焦玫瑰上诉的理由,根据焦玫瑰代理律师的发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大标题中用醒目黑字“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二是认为“什么叫姘头?非夫妻同居的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才叫姘头。对于一个传统女性来说,这是最具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三是认为“焦玫瑰被剥夺的只是自由权,她的名誉权、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不管中青报有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证明焦玫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社会评价降低。焦的律师还当庭宣读了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证言说,焦玫瑰在看到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同住的人还反映焦玫瑰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对于这段心情,焦玫瑰在“我的陈述”中有这样的描述:“……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焦玫瑰表示,只要活着,她就要讨回一个说法。

  诚然,我们不能否认焦玫瑰曾经是一个有学识有能力和值得敬佩的人,正如中国致公党辽宁大学支部在发展她加入致公党时对她的评价:“她有一颗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工作积极,光明磊落,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也因此于1995年7月,41岁的焦玫瑰才得以民主党派代表的身份被组织上选拔任命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然而,焦玫瑰并未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学,放射出更为夺目的光彩。她没有经受住商品经济五光十色的诱惑,而让自己辛勤半生建立起来的理想和信念的基石于瞬间倒塌,一任贪欲的恶魔疯狂地腐蚀着她的灵魂。她与黑社会头面人物沆瀣一气,做他们的保护伞,为虎作伥,索取和收受巨额贿赂,还侵吞公款,并利用职权和专业知识为不法分子出谋划策,逃避法律制裁,而最终也使自己锒铛入狱,成为了阶下囚,成为了人民的罪人。

  焦玫瑰这个曾自诩为“沈阳当代女包公”,实则是个仗权搂钱的“贪婆子”,这样的结果难道不是她咎由自取?按理说,焦玫瑰应当在狱中痛定思痛,好好反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获新生。可是,她却死不悔改,自以为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便挖空心思想钻法律的空子,企图利用我国现行法律对罪犯的宽容,以达到自己恢复所谓的“名誉”和索取“巨额赔偿”的目的。尤其是在狱中依然忘不了争取所谓的“巨额赔偿”这一点,就足以让大家相信:这个人真可谓嗜贪成性,名副其实!

  这里,让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焦玫瑰上诉的几点理由和提供的“所谓的证据”:

  其一、焦玫瑰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大标题中用醒目黑字“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 对此,中青报的代理律师已明确说明,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浙江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并且还提供了依据证明,中青报并非“姘头说”的第一人 ,而对于“姘头”一说,早在涉案报道见报6个月前就有报道,如《齐鲁晚报》“沈阳巨富何以走向黑社会”一文提及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而同年6月,相关报道还见诸于辽宁当地的党报 。由此看来,如果焦玫瑰就这样一一查下去并一一告下去,假如又都能胜诉的话,那么所获得的“赔偿”肯定会比在职之时的“贪污受贿”所得还要多得多!这样一来,其他有着类似情况的贪官们也大可以随之效仿,在大发一笔“合法的横财”的同时,还可以恢复自己的“名誉”,何乐而不为?

  其二、焦玫瑰认为“什么叫姘头?非夫妻同居的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才叫姘头。对于一个传统女性来说,这是最具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 其实,对此也是事出有因,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据不少记者了解到,关于“姘头”一说,沈阳当地一直就有这种说法,甚至还有人为此编了段子流传,恐怕你焦玫瑰也有所耳闻吧?中青报作为一家媒体,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客观地转述这样一种来自民间的声音又有什么过错?至于到底是否属实,现在事过境迁,除了当事人最清楚,恐怕任何人都难以说清。再说即便是在查案之时,办案人员也不可能对其是否是“姘头”这样的关系而详加追究,因为这毕竟还不足以触犯刑律,更多的属于道德的范畴。焦玫瑰也正是看准了这一点,便想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利用我国现行法律对罪犯基本权利的保护,企图达到恢复“名誉”、索取巨额“赔偿”的目的。在这里焦玫瑰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名誉的丧失,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不是因为“姘头”的说法(因为这相对于后者而言可说是小菜一碟),而是自己贪污、受贿、为虎作伥等种种罪行的结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贪赃枉法、作奸犯科之辈居然在这里还自称自己是“一个传统的女性”!既然是“传统的女性”,就应当有“传统的美德”,你焦玫瑰有吗?你配这样的称呼吗?

  其三、焦玫瑰认为“焦玫瑰被剥夺的只是自由权,她的名誉权、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不管中青报有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究竟是指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呢?是她看到“姘头”一词之时所谓“气得发抖”和“有自杀倾向”的反应,还是其家人看到时的种种表现呢?我真难以想象象焦玫瑰这样的贪官、赃官、狗官,在看到“姘头”一词之时会真的“气得发抖”和“有自杀倾向”!如果照此推论,当她得知自己贪污受贿、侵吞公款、为虎作伥等等罪行败露而留下千古骂名之时,她岂不是早就气死一百次自杀一千次了?然而,我们了解到的恰恰相反,焦玫瑰在罪行败露之后,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编造谎言,百般狡赖,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说道后果,当你与黑道霸王刘涌勾结纵容,充当“保护伞”,横行乡里,杀害无辜,致死致残42人,敲诈抢劫……作案47起,甚至让刘涌这个恶棍犯下14项重大刑事罪案却还能长期逍遥法外的时候,你想到过后果吗?你想到过有多少人失去生命,有多少家庭失去亲人的痛楚吗?与之相比,你以及你家人那点所谓的“痛”又算得了什么?

  我想这里值得探讨一下的是,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是真是假的问题。说实在的,我是宁愿相信这是真的,因为如果是真的,那说明焦玫瑰还真有那么一丁点“切肤之痛”,也还真有那么一丁点值得大家理解和同情的地方,而该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也是出于自身的善良做作出的客观的陈述,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这一切都是假的呢?这就说明焦玫瑰如今虽然身陷却并没有真正的痛定思痛,而是还在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施展她作为一个贪官所惯用的伎俩,企图钻现行法律的空子,巧设阴谋诡计来蒙蔽世人,达到她不可告人的目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边甚至于有可能在原案件中还存在“漏网之鱼”,仍在为她“上下打点”,出谋划策,他们里应外合,你呼我应,以便日后施展更大的阴谋。

  因此,基于上述缘由,我实在是想不通中青报竟承认自己对来稿的审查中存在疏漏。并表示愿意登报致歉的理由。中青报作为人民大众的喉舌,理当代表人民的心声,倡导社会舆论的主流,在当今“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背景之下,个别新闻有所失实,言论有所偏差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如果都要去一一“登报致歉”和支付“巨额赔偿”的话,我看中青报不如早点关门停刊算了。因为你这样做,就只能理解为一种懦夫的行径,而让所有的有识之士齿冷,让广大的人民大众心寒!如果说中青报应该道歉,那么几乎所有报道焦玫瑰事件的媒体恐怕也应该道歉,其中还有的是党委、政府办的党报党刊,是不是也要我们的党委、政府给她道歉呢?还有沈阳当地的老百姓,他们早就编着段子流传了,是不是还是应该道歉呢?这样下去,我们是不是还应该掀起向焦玫瑰道歉的高潮?学习的高潮呢?呵呵,如果大家再一一赔偿她哪怕是一点点精神损失费的话,我看焦玫瑰还真是要大发一笔了!

  中青报,你应当知道对于焦玫瑰之流的人,我们是绝不能心慈手软的,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对于落水狗,我们一定要痛打!否则,等它爬上岸来,即便不能咬你几口,,也要溅你满身的污泥和脏水!这里焦玫瑰正是利用我们现行法律对她的仁慈和宽容,在我们善良的人民给她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的时候,反而“反咬一口”,从而成为了鲁迅先生早就预言过的这样一条真正骚味十足的“落水狗”!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的现行法律虽然也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但这也必须是在不侵害广大人民利益不伤害广大人民感情的前提之下,因此焦玫瑰的阴谋诡计是绝不可能得逞的,她那又一次所谓的“发财梦”也必将是南柯一梦。

  最后,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焦玫瑰的是,我在本文的标题中对你使用了“狗官”一词,同样对你的所谓的“名誉”构成了所谓的“侵害”,并且我是出于故意,因为我觉得用“贪官”、“赃官”这样的称呼对你来说都是一种美称。你当然完全可以说你不是“狗”,我也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在这里我还特别申明一下,本文文责自负,与任何传媒无关。我完全可以想象,当你看我这篇文章之时,肯定同样会“气得发抖”,而且还可能“抖得更高”,甚至肯定也会有“自杀的倾向”。所以建议你先找几个证人,然后再到法院去告我侵害了你的“名誉”,可以要求我写一篇同样风格同样字数的文章向你致歉,而且还可以再一次索赔20万!当然此刻的我,也肯定会端着张小凳子,坐在自家的院门口,一边静等着法院的传票,一边还是要仰天大声地质问:中青报,你凭什么跟“狗官”致歉?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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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7 23:43 | 只看该作者
中青报,你凭什么跟“狗官”致歉?

问得很响,确实分析得比较透,只不过,我担心真要你赔二十万元哟。呵。
3#
发表于 2004-11-28 08:35 | 只看该作者
“打倒贪官,清除腐败!”
搞不好买通了!
4#
发表于 2004-11-28 09:14 | 只看该作者

好!有劲!

是啊,中青报为什么道歉呢?难道说她“姘头”还亏了她不成?
5#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8 13:4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袁和鲁 发表
中青报,你凭什么跟“狗官”致歉?

问得很响,确实分析得比较透,只不过,我担心真要你赔二十万元哟。呵。


呵呵,...我啊...就是要她来向我索赔啊...这正是我的目的...有什么可担心的呢??...哈哈..我就是要骂..骂这个"狗官"!!!!!!!!!
6#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8 13:47 | 只看该作者
俊子\春江花月夜\zhaoligang:  多谢各位关注!!问好大家!!


当然此刻的我,也肯定会端着张小凳子,坐在自家的院门口,一边静等着法院的传票,一边还是要仰天大声地质问:中青报,你凭什么跟“狗官”致歉?
7#
发表于 2004-11-28 14:24 | 只看该作者
正义偏颇千余里,敢告玫瑰从此始。
8#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8 15:2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后村别调 发表
正义偏颇千余里,敢告玫瑰从此始。


你这丫头骗人!!...呵呵...我可没看见你的沙发哦!!
9#
发表于 2004-11-28 18:29 | 只看该作者
性情中人性情文。。

精华了。
10#
发表于 2004-11-28 20:25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坏蛋混蛋们倒挺会利用法律的。
周星驰在《九品芝麻官》里说过,“贪官要奸,清官更要奸。”
对于法律,善良的人更要学会运用。
11#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9 11:0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刑天丁 发表
性情中人性情文。。

精华了。


呵呵,谢过阅批!!..最近还在忙么?...问好天丁!!
12#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9 11:1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西北狼 发表
那些坏蛋混蛋们倒挺会利用法律的。
周星驰在《九品芝麻官》里说过,“贪官要奸,清官更要奸。”
对于法律,善良的人更要学会运用。


呵呵..说的好!!...是这样!!..
13#
发表于 2004-11-29 12:01 | 只看该作者
最近我忙惨了,问好冰斑!:))
14#
发表于 2004-11-29 13:52 | 只看该作者
东风势必压倒西风!正义一定战胜邪恶。
15#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9 15:1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最近我忙惨了,问好冰斑!:))


在忙什么呢?...兄弟能否帮忙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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