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82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还有多少“决不当老赖”需要公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18 2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还有多少“决不当老赖”需要公证?

  文/但是  


  据《成都晚报》1月16日报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诅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

  众所周知,需要公证的,都是那些在当事人之间相互失去信任的前提下,为了避免以后的扯皮和麻烦,不得不找到公证处寻找法律支持和依据的难题。业主给员工发放工资,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必须的社会公德和义务,“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基本的分配方式,更重要的,是国家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现在,这两项规则都被当事人双方不约而同地放弃,转而选择了寻找公证。这种万般无奈的选择,是对社会公德、义务及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的一种极大的损害嘲讽。换句话说,人们对这些规则的信用价值,已经开始产生怀疑。

  古人早就有“言比果,信必衷”、“有信则立”、“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明训。而现在,公民放弃法律规定而寻找公证的做法,已经凸显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已经千疮百孔,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作用。连最为基本的信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能相信什么?或者说,我们的生活里,还有多少事情需要公证?

  将最基本的行为去做公证,滑稽荒唐的表象背后,是我们殛待修补的信任危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业主与客户、父母和子女、夫妻之间……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时每刻,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这个创下记录的“第一”,让我们不禁为自己的环境感到恐惧和战栗。

  改变“老赖横行”的局面,现在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当一个人不论什么原因,逐渐滑到“老赖”的行列时,实际就等于给自己设立了一堵墙,把每个人都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己不所欲,勿施于人”,当我们不想面对老赖时,首先是自己不要做老赖,有了这个基础,才能谈到法律的威力,因为,一个随时随地一言一行都要依靠法律的环境,就丧失了法律存在的必要。

  但愿,这个依靠公证证明自己“决不当老赖”的举动,是“第一”也是“唯一”,希望它是它自己的终结。因为,在我们这个有着美好传统的国度,尽义务,讲信用,是一种本分,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无须公证。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6-1-18 23:24 | 只看该作者
但愿,这个依靠公证证明自己“决不当老赖”的举动,是“第一”也是“唯一”,希望它是它自己的终结。因为,在我们这个有着美好传统的国度,尽义务,讲信用,是一种本分,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无须公证。

信用的缺失,是这起“公证”的罪魁!

写得不错,但是同志:))
3#
发表于 2006-1-19 08:4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国家有美好传统不假,继承得却很不好。
4#
发表于 2006-1-19 10:05 | 只看该作者
  :)))哈哈,看到这篇文章,突然想起论坛上经常看到的一句话--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这是一个神奇的民族,没有什么世间笑话创造不出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2-3 06:32 , Processed in 0.048849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