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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阴私权必须得到限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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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众人物的阴私权必须得到限制

              王清

   有网友在论坛上爆料称,央视《新闻联播》主持人张宏民本月14日在北京亚洲大酒店举行了一场豪华生日宴,花费高达20万元。央视新闻中心负责人在接到记者电话时表示,由于此事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央视正着手调查。(重庆晨报3月25日)
新闻链接:http://ent.163.com/08/0325/07/47S7NGNF00031H2L.html

  即使真像网民猜测的那样张宏民先生的薪水达到月收入20万元,即使真像坊间舆论议论的那样张宏民先生还开着一家财源滚滚的公司,即使真像如我等“度君子之腹”之人想象的那样张宏民先生借机敛财,作为“国脸”,张宏民先生也不可这样招摇和张扬。因为,作为公众人物,其阴私权必须得到限制。

  所谓阴私权,是指个人身体、行为、活动在法律范畴内不受他人和组织干扰以及侵犯的权利。对公众人物阴私限制,是指当公众人物有关阴私的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众人物的阴私进行限制。对一个普通公民而言,阴私权不仅不受到限制,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公众人物而言,阴私权利却必须得到限制。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阴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公众人物之所以成其为公众人物,在于他们的言行有着众多的追随者和效仿者,对社会有着明显的潜移默化作用。换言之,在他们从普通公民成长为公众人物的过程中,社会已经赋予他们严格而近乎苛刻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成为伦理楷模、精神榜样和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形象代表,是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他们有义务自觉维护自身形象,他们的形象不再属于自己,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社会的风向标。

  就张红民先生一掷万金举办生日宴会而言,他的行为给民众造成的第一印象就是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难免让人对他的道德层次发生怀疑;其次,他是主持《新闻联播》的,众所周知,这档节目以严肃、庄重、正义、公正见长,张先生天天在教育和指导国民这样能做那样不可为,而其行动既给自己扇了响亮的耳光,又造成了民众价值观的错乱;还有,张宏民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即使再“著名”再“权威”,也得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的规定,也同样适合于他。

  限制公共人物的阴私权,这是由其与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性决定的,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产生影响,其阴私也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关系;另外,一个代表民意、为民服务的人,常常是公众效仿的榜样,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已背负有道德上的自律义务,而与阴私有关的不正当活动,是社会上所公认的道德不检点行为,是损害机关形象甚至国家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行为,必须得到限制。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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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9:44 | 只看该作者
保护隐私,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只要不违法,随它去吧!
有深度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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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09:00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他不花公款,他要挥霍就挥霍去吧!
  另外,是“隐私”还是“阴私”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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