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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猫都会反咬,更何况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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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0: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风又奈何 于 2017-4-4 11:10 编辑

猫都会反咬,更何况人乎
  
  我所看到的新闻细节是这样的:一名叫做于欢的22岁男子,其母苏银霞借了吴学占很多钱,在抵押了房产之后还是没彻底还清,2016年4月14日,债主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的工厂,并给予辱骂和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逐渐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除了新闻我还看了于欢姑姑出面讲话的视频,还念了微信中揭露债主后台很硬的小道消息,还有各种各样希望于欢无罪的评论、呼吁和投票等等,虽然未曾亲临现场,不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能确切地辨别这些消息的真伪,但既然此事能在社会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必定不会空穴来风,事情一旦出了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但从舆论一边倒的状况看,新闻中的描述至少十之八九是真的。
  
  我在写《危险的青年》之前,还没有看到辱母杀人案的新闻,是很久以前就觉出了青年们之所以危险就是因为它们做事冲动且不及后顾,但我觉得辱母杀人案中青年虽然也危险,但终究还是情有可原,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临危自救的男子血性,至少在一群豺狼辱母的时候没有为了保全自己而选择做一个缩头乌龟,没有在面对强暴威胁生命的时候低下自己高贵的头颅,没有在冲动的烈焰怒发冲冠的时候伤及无辜……
  
  看了于欢的案子,我想起了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弟弟在母亲的小院中打水泥地面,推着胶车子运沙,往后退的时候脚力很重地踩到了在附近潜藏的猫,猫疼得惨叫一声的同时以掩耳不及瞬雷之势对着弟弟的脚后跟就一口,顿时鲜血淋漓,弟弟疼得嗷嗷叫着给我打电话问用不用打狂犬疫苗针。一只猫在生命受到威胁、不知道自己会因此是生是死的时候都能够反咬一口,奋力地争一次,更何况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人乎?
  
  我这样说并不代表我赞同于欢杀人,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去任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不管它有多充分的理由,杀人就是有罪,而且自古以来的法律早已规定了王子犯法都与庶民同罪,因为测量罪行的刑罚是建立在一个标杆之上的,但罪与罪有着本质的不同,有的人犯罪是故意的、有预谋的、是事前就清楚后果的,有的人犯罪却是出于无奈、被逼的、像于欢这样的仅仅是出于一时的义愤、一时的冲动,是感觉这就是自己绝处逢生的唯一机会。虽然他这一认知未必全面或者全对,但当时他肯定是义愤填膺中觉得唯有如雏鹰临崖般,在看不到正义跟公平的生之希望,只能选择奋力地振翅一搏了。因而虽然杀人却颇值得同情,在他看来这是能保护家人和自己的大义之举,却最终演变成了两败俱伤的一出社会悲剧。供大家反思。
  
  基于以往的不良社会风气:欠债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有太多的人即使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也拖着不给,致使大家都不肯轻易借钱,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借钱的时候怪好,等债主要用钱了,一要就恼,有时候借钱还相不了人还不如不借。也有因为债务问题诉诸法律,但往往胜诉的人在面对一穷二白的欠债者的时候依然也拿不到一分钱。因此,在小额贷款盛行、私放高利贷越来越多的时候,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时候会去借高息贷款,但这种贷款也很危险,利滚利容易还不起,为了能及时地收回放出去的款,放债者还比较喜欢用非正常要债的手段,于欢的母亲不幸就成为受此待遇中的一员,手段之恶劣与残暴、无所不用其极从辱母杀人中就可见一斑。因为这种要债方式太令人害怕,弄不巧就易出人命,很多企业表面风光,内里却是靠债务支撑起来的,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于欢母亲早就应该明白巨额债务还不上的后果。因此,这个案例不止值得普通民众、要债者、杀人者要来反思自己的行为,还需要广大的企业主来反思自己的经营之道,不要有“虱子多了,不怕咬”的债务观,控制发展规模,科学举债,让企业达到良性的发展,也是一个企业家的责任。
  
  事情出了,我就觉得得有人挨处分,不作为的小民警肯定是跑不了的,果不其然应验了。民警的职责是什么,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你看本案中的警察可能因为司空见惯,见惯了逼债者种种丑恶嘴脸,也可能是对过去“欠钱的都是大爷”的反感,也有可能真如微信中揭露的那样跟债主通熟不好意思管或者是不敢管,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了,明显的不作为,至少应该把它们全部带回警局一一询问详情,即使已经做过这事或者不方便带回去也应该出面予以制止已经表现的十分过分的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的出格行为,即使能让人看到自己的生命在受到威胁的时候能有公权力给予制止和帮助,无论谁对谁错,至少能让人看到有人能维持公平正义的曙光和希望。
  
  绝望之下难免会激起人性里的恶,一念起,沧海桑田。于欢的一把尖刀就是生性温柔的猫在无端挨了一脚之后,不知道自己还能否活得下去的那一排锋利的牙齿,在警察都保护不了自己和母亲还能依靠谁的意念的驱使下,在看不到希望和曙光的前提下,在母命和自命不保的危急关头只能用鲜血和奋力一搏泄愤了,一刀下去,暴力上演,一死三伤也两败俱伤,自己却要用一生来偿还,这是22岁的他事前不曾深思熟虑过的,当时的情形也不容许他想这么多,这不过是他作为一个危险青年骨子里蓄满冲动的一个头脑一热的选择,悔与不悔只有自己清楚。
  
  民国时代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施剑翘案”,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被俘后被北洋军阀孙传芳非法处死,把他的头颅悬于铁甲车上,并用白布大书红字为“新任安徽督办施从滨之头”,他唯一的女儿施剑翘不堪忍受父亲被杀还遭辱尸的结局,用了十年的时间精心策划将仇人三枪击毙,事后散发传单:大家不要害怕,我是为父报仇,绝不伤害别人,我也不跑。随后自首。经过律师团的激烈辩论,施剑翘初被判有期徒刑10年,律师团以激于义愤而杀人,纯为孝恩冲激,最终法律“虽不能鼓励杀人,亦不能掩孝烈”,综合考虑,最后虽然认定施剑翘杀人有罪,还是被特赦了。
  
  虽然那时的社会有点乱,那时的法律也不能适应现今,舆论在任何时候也不能左右法律,但在审理辱母杀人案的时候,可以适当借鉴“施剑翘案”的做法。杀人,其罪当诛,但念及其他,正如民意所呼吁的那样,考虑到要债者的恶劣行径所带来的刺激作用,考虑到于欢正处于危险和冲动的年龄,总可或应该在量刑时有所考虑,才是。

  
  
2#
发表于 2017-4-4 11:14 | 只看该作者
报道的真实,是人们期待的,但就事论事,逼债者确实可恨。如果不出人命很多的事情都不好解决。这要呼吁法律,只有法律的健全才会保护百姓。事实上,对于弱者来说,有理没处说的就只有忍着了。不管怎么说,于欢家还算是有一定的实力了,那么老百姓的事就更不容易了。国家对借债和集资不能任由发展了。没有相应的措施,受害的还是百姓,看那些大小跑路的,一言难尽。
3#
发表于 2017-4-4 11:18 | 只看该作者
这么靠前啊,允许我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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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1:18 | 只看该作者
于欢案触及民愤,希望能有好的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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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1:24 | 只看该作者
全国都在讨论这个案子,于欢可能成为推进法律进程的人物了。法律究竟保护谁?母亲受辱儿子咋办?正当防卫怎么界定,这些问题都摆到人们面前了
6#
发表于 2017-4-4 11:3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应该走在事件发生的前列,而不是靠血的教训来推动。希望这样的事在健全的法制下不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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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1:45 | 只看该作者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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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1:59 | 只看该作者
文字闪耀生活 发表于 2017-4-4 11:14
报道的真实,是人们期待的,但就事论事,逼债者确实可恨。如果不出人命很多的事情都不好解决。这要呼吁法律 ...

是的,这也是大家极为同情他的原因所在。
9#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0 | 只看该作者
李立红 发表于 2017-4-4 11:18
这么靠前啊,允许我乐会

靠前就乐成这样,沙发的话还不笑倒?
10#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0 | 只看该作者
云馨 发表于 2017-4-4 11:18
于欢案触及民愤,希望能有好的结果啊

是的,我也这么希望!
11#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1 | 只看该作者
李立红 发表于 2017-4-4 11:24
全国都在讨论这个案子,于欢可能成为推进法律进程的人物了。法律究竟保护谁?母亲受辱儿子咋办?正当防卫怎 ...

母亲受辱儿不上,那还有“百顺孝为先”么?
12#
发表于 2017-4-4 12:0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中有正当防卫时杀人,还有防卫过当担小责之外,于欢这个可能都不在此范围,无期徒刑怕就是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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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2 | 只看该作者
lvhq018 发表于 2017-4-4 11:38
法律应该走在事件发生的前列,而不是靠血的教训来推动。希望这样的事在健全的法制下不在发生。

是滴,不是出了事才亡羊补牢,而是应该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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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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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2:08 | 只看该作者
时光安然 发表于 2017-4-4 12:02
法律中有正当防卫时杀人,还有防卫过当担小责之外,于欢这个可能都不在此范围,无期徒刑怕就是轻的了。:fun ...

这个就看审案着怎么处理一个“辱”字。本案确实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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