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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们为何不敢“宣布对XX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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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2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我们为何不敢“宣布对XX事件负责”?

                           温献伟

    每当比较“乱套”的外国发生惨烈事件时,看电视总会听到一句:“目前,XX组织宣布对XX事件负责”。

    少不更事之时,这句话听来甚是好玩——“做了‘坏事’,还竟有种地跳出来说是自己干的,这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嘛!”

    年岁渐长,慢慢懂得,XX组织宣布对XX事件负责,其实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的考量,通过宣布对此负责,以可能还要发生类似事件作为施压与要挟的手段之一,来获取“政治谈判”的筹码。

    抛开非人道的事件本身不讲,这种现象带有浓浓的黑色幽默的味道——看似有着“投案自首”的意味,然而,“坦白”也并不期待着什么“从宽处理”。政治力量上的悬殊博弈,第一招棋,便是“宣布对XX事件负责”,虽是险棋,但也要赌上一把。

    而这样的“幽默”,我们的天朝自然当仁不让。只是,相较国外的“宣布对此负责”之类,我们却常常打了个颠倒——每当有“重大责任事件”发生,鲜有XX政府部门、或XX机构敢于站出来,宣布对此事负责。相反,通常的情境是,事件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华丽的脚法,默契的传切配合,比窝囊的国足强悍多了。

    更幽默的是,这种连小孩子都可能明白的道理,却让我们上了年岁的成年人也愈发看不懂。“责任”很清楚的事情,怎么到了我们这里,搞得如此复杂繁琐?我们为何不敢挺身站立出来,宣布对XX事件负责?!

    我知道,自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自问了这样傻兮兮的问题。在我们这个天朝国度,为什么面对重大责任事件,鲜有XX部门、或XX机构敢于站出来“宣布对此负责”?其实内中原委,简单得就像写个“一”字。因为,这里有XX部门、或XX机构在“某种政治上”的考量,抑或“政治上的风险”。宣布对XX事件负责,便意味着要担责。虽然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之中,不乏将“坏事演绎成好事”的妙笔传奇,然而,事件本身的处理,在某些政治官员看来,毕竟是一种拿自己政治仕途作赌注的押宝游戏。玩得好,上级下级皆大欢喜,自己也升迁有望;但玩不好,举头便是“问责制”,轻则丢了乌纱帽,重则锒铛入牢狱。

    于是,在“XX事件”这出“游戏”之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机构、不同的官员,都心照不宣地建立起自己的“游戏规则”。有人“宣布对此负责”,弄得好,作为政绩,升迁走了;弄不好的人,则丢官去职,落得个狼狈下场。但更多的部门和更多的人,不愿也不敢将前两种结局作为赌注,那么,干脆集体失语,推诿扯皮、避让责任。宣布对XX事件负责?我不敢。喂,喂,你敢吗?

    中国人有句话:“惹火烧身,殃及池鱼”。如果把XX部门比喻成“池”,那么大小官员便是池中之“鱼”。而“宣布对XX事件负责”,便无异于引火上身,池鱼不保。在中国,行走官场,“明哲保身”是最重要的学问之一。而“明哲保身”的最重要前提,便是缩起来,“玩太极推手”,不宣布对XX事件负责。

    这样的情景之下,一件事情四处碰壁、无处诉求,在中国便成为常态风景。这也让我每每听到国外有人“宣布对XX事件负责”之时,更觉得“可爱好玩”。不过,更多的是一种并不会心的无语和苦涩。
   
    温家宝总理常以林则徐的两句诗词自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时常想,我们的大小部门、各级官员,虽不必像温总理那样的高蹈远赴,但改动一下,可否“苟利民生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继而想,什么时候,我们这个国度也常常可以呈现“XX宣布对XX事件负责”之类的铿锵之言?外国的“宣布对此负责”之类,是一种叫板的嚣气;而我们的“宣布对此负责”,则应为一种担责之勇气。这种勇气,满布神州,则百姓福祉有望。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 本帖最后由 温献伟 于 2011-5-16 10:06 编辑 ]
2#
发表于 2011-5-19 11:3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反映的扯皮现象让人深恶痛绝。

但如果真的效仿欧美韩日政府对某某社会事件负责,那威信何在?面子下不了台!
3#
发表于 2011-5-19 1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微风轻拂 的帖子

赞成微风观点
4#
发表于 2011-5-19 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温献伟 的帖子

  是啊,如果我们的衙门每当出了事都敢于说“此事由我们负责”,那该多好啊!中国的足球踢得很糟糕,可官场上的球却踢得妙不可言,真是可悲啊!
5#
发表于 2011-5-22 13:59 | 只看该作者
对此事负责的事还是有的。比如某农户承包了一条小溪养林蛙,要知道,林蛙小时候是生活在溪中的,长大后则进入林中。可是当农户收获时,林业部门就宣布要对此事负责了:该农户养殖林蛙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所以禁止在林中捕捉……除非交上巨额罚款……
6#
发表于 2011-5-26 09:11 | 只看该作者
大手笔就是大手笔。学习了!
7#
发表于 2011-5-27 0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秦时明月 的帖子

值得学习和品读。欣赏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时常想,我们的大小部门、各级官员,虽不必像温总理那样的高蹈远赴,但改动一下,可否“苟利民生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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