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754|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最后的杰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3-31 2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 后 的 杰 作

                                                   ------也谈对张爱玲《小团圆》出版的看法


                            文/张峪铭


    近日读《新民晚报》得知,著名女作家张爱玲遗作《小团圆》简体版将在下月在内地面世。有人撰文指出《小团圆》这部小说是张爱玲生前在遗嘱中指明“要销毁”的作品。1992312日,张爱玲在给其遗产版权继承人宋淇的信中特别提出了这一点。作者还说,从张爱玲创作这部小说的过程就可以明白一二。这部小说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创作,历时二十年几易其稿,她不断对小说进行修改,最终居然要销毁,这说明她是不满意自己的这部作品的,也证明了作家对自己的羽毛的爱护……最后说,张爱玲的遗嘱理应受到尊重。


    打住,我再也无需引用了。作者显然从死者为尊的角度来谈这件事的。


    但我不禁怀疑起来,真的吗?我不敢苟同作者的观点,我认为作者不了解市场的运作内幕,也不了解作者的真实内心。贸然提出自己主张,可能违背了张爱玲的初衷,也可能为商家作了一次廉价的炒作。


    据悉,标价78港元的《小团圆》在商务印书馆和三联书店的小说畅销排行榜上,出版不到一个月已蹿升到第二位。又悉即将开幕的香港书展,还将围绕张爱玲的这部“新著”策划很多活动。


    看到这里,不得不让我想到,这份“遗嘱”是不是商家从头至尾的一场“骗局”。我们知道现在任何一种商业行为都离不开广告效应,一份好的策划案就必须做到吸人眼球,撩人心扉,乱人神经,让你心甘情愿的往外掏钱。先吊人胃口,让你引颈,然后给你“温柔一刀”是商家的一贯做法。何况发死人财,无所羁绊。


    若这份“遗嘱”确有其事,我认为这里面的内情也值得玩味。试想想张爱玲这部小说“创作二十余年,几易其稿”,如此耗费心血的作品,她怎么能舍得销毁呢?作者说,张爱玲爱自己的作品就像“爱自己的羽毛一样”,作品不好,就不面世了。那我要说,凭张爱玲扎实的功底,倾几十年的心血,又多次修改,作品质量是不容质疑的。那为什么要提出“销毁”呢?我揣度有两个原因:其一,《小团圆》是张爱玲“半自传体”小说,里面有一些涉及性爱的描写,张爱玲是否觉得有点难为情,或不想在生前引起不必要的烦恼,所以“羞答答”的说将它“销毁”算了吧,以免大家笑话。其二,张爱玲是个大家,她的作品的影响力是众人周知的。大家有时就有他人意想不到的大手笔,在她生命的最后时刻,她运用了“欲走还羞”的策略,迎合了国人的逆反心态,让她的作品在她死后还能引起轰动,她在九泉之下不就相当快哉。


    从这方面讲,她的“遗嘱”是小说家张爱玲精心创作的“最后的杰作”也不失是一种善意的揣测。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安徽省示范高中东至三中(
247200)张峪铭
电话:
13705669399
作品散见《新安晚报》《杂文选刊》《杂文月刊》《郑州日报》〈杂文报〉〈池州日报〉〈思维与智慧〉等报刊。

欢迎访问池州一夫子张峪铭的博客


[ 本帖最后由 张铭 于 2009-4-1 07:40 编辑 ]
2#
发表于 2009-4-1 09:53 | 只看该作者
  张的这篇小说没有看过,也不知道出版前后的背景,但认为楼主的看法还是很有道理的。现在,炒作的事情多得事,怀疑怀疑也是正常事情。
3#
发表于 2009-4-1 18:02 | 只看该作者
书没看过,这里就不好枉加评论。最近电视正在热播《倾城之恋》,《小团圆》的出版姑且也有张本身在文坛的影响力。
4#
发表于 2009-4-1 18:13 | 只看该作者
有人撰文指出《小团圆》这部小说是张爱玲生前在遗嘱中指明“要销毁”的作品。


违背遗嘱似乎是不道德的了,遗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6 19:38 , Processed in 0.051077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