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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骗赔:保险业的一颗“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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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1 2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骗赔:保险业的一颗“毒瘤”
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文
   
  如今人们一提起“保险”两字,再也不会感到陌生与遥远。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人们观念的转化,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保险品种包罗万象,保险已悄然步入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并在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群众生活、集聚建设资金、减少灾害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99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北京居民家庭购买保险的比例为48.4%;同年中国保险业务总收入达1393.2亿元,保险收入以年平均35.08%的速度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十多年来,人保公司累计处理各类赔案20余万起,赔付18亿余元,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益,使诸多遭灾出事的单位、个人绝路逢生,保险已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保护伞和稳定器。然而,欣喜之余,亦有令人忧虑之处。正如健康肌体在其成长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遭受病菌侵袭一样,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一些心怀叵测、贪欲膨胀之徒,在金钱的诱惑下,利用保险管理工作上的漏洞,骗取保险赔款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保险事业自身得不到保险“的问题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近几年已识破涉外骗赔案2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9亿美元;山西某市发现保险骗赔案320多起,诈骗金额达270多万元;四川省某县某乡政府官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两年制造假案20多起,骗取保险金两万余元;湖北省某市保险公司在3年内就识破各种骗赔案件近百起,拒赔和审减赔款600余万元;辽宁省某市人寿保险公司自1994年以来,已累计查处骗赔案365起。从以上数据可见,保险骗赔在我国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它涉及到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莎士比亚曾说过:“金钱是可以改变和点化一切的东西。”当我们透析形形色色的骗赔案件后,也许更能领悟到这句话寓意的深刻。

  骗 术 探 幽

  所谓保险,就是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按期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说得通俗一点,参加保险,就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出钱转嫁风险。你若按规定出了钱,保险公司就愿意为你承担风险。

  可就是有些人,想不出钱,或少出钱,或千方百计钻保险的空子,耍花样、玩骗术,企图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骗取保险赔偿金”,简而言之,即“骗赔”。

  当骗赔者贪婪的双眼盯上保险公司之后,见利忘义的本性便会促使他们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想出诸多高明的骗术。

  骗术之一,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这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合伙作案,共同骗取保险赔款,而后共同分赃的行为。这类案件的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被识破,因为公司内部有工作人员接应,外部有骗赔者作假,里应外合,需要的骗赔证据往往做得天衣无缝,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骗术之二,冒名顶替,偷梁换柱。这种现象也较为普遍。有的人不及时参加保险,有的单位为省钱不全部统保,一旦出了险就采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冒用已参加保险的保户名字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某车队一辆解放牌卡车(未投保)与一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在事故处理阶段,当事人故意将车牌改为已投保的另一辆车,向保险公司理赔,经保险理赔鉴定中心调查,发现是一起骗赔案件,从而避免了1.8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

      骗术之三,伪造案情,造险索赔。有些保险人由于受物欲诱惑,认为交了保险费,付出了代价,如果得不到赔偿金,就感到吃了亏。于是,制造虚假事故现场,故意造成保险财产损毁或保险人伤亡、残疾,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赔款。江西省高安市个体工商户邹安庆,在当地的朝阳批发大市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化妆品和小百货,因经营不善而亏了本。这时,他听说李某的杂货店半夜起火,烧了两万元商品,保险公司赔了6万元。邹安庆由此受到“启发”,他在中国人保高安市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个体财产险。2000年6月2日门市打烊时,邹安庆故意将一盘点燃的蚊香放在一包卫生巾内……当天夜里,近1.5万平方米的大市场、上千万元的商品顷刻变成了火海,熊熊大火夺去了4条人命。嗣后,邹安庆竟然向保险公司索赔,终被查获。2000年11月16日,纵火骗赔的邹安庆被判处死刑。

      骗术之四,隐瞒真相,先险后保。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不能投保。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身患癌症、癫痫、脑震荡、严重心脏病和心血管硬化等症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等事故或疾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骗赔者为了追逐不义之财,不择手段地变换作案伎俩,除上面所列的几种骗术之外,尚有涂改发票、出具假证、超额投保、夸大损失等多种,花样繁多,不一而足。

  缘 由 探 究

   骗赔案件的大量发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是骗赔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保险公司有的是钱”,大家要从这口“大锅”里挖一口吃吃的观念,恐怕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还是根深蒂固的。不少人并没有认识到骗取保险赔款就是违法,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却抱有骗成就捞一把,骗不成就算的心态。与此相联系,不少保险公司往往热衷于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开设新的险种,但对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却疏于宣传,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使得社会上的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国家制定有《保险法》,更谈不上知悉违反该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

  其次是部分保险经办人及少数保险公司领导在骗赔案件发生后,只满足于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而对有关责任人没有深究,一些本该受到法律惩处的严重骗赔行为没有受到追究。在他们的思想上,存在着“三怕”:怕影响关系,怕影响续保,怕完不成保险费指标。有时对纯属骗赔的案件也不上报,而只是作为险外责任对待。这样不但杜绝不了骗案的发生,反而使作案者更加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再次是有些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管理上存在漏洞。一些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理赔人员不按规程办案,工作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在投保以前未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审查,或对一些投保以前已存在的保险事故没有经过必要的复核程序,让诈骗犯罪有了可乘之机。更有少数保险公司在录用员工或招聘保险代理人时缺乏对其基本素质的全面考察,以致当这些人在保险公司“登堂入室”后,一旦时机成熟,便会自导自演一幕幕内外勾结、合伙诈骗的丑剧。

  对 策 探 讨

      目前在我国,保险骗赔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且有日趋猖獗之势。形形色色的骗赔案件,破坏着社会秩序,危害着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保险公司资产的大量流失,冲击着我国的保险事业,这在我们的耳边敲响了警钟。为了防止骗赔案件的继续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关部门审时度势,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和保险公司早在几年前就联合成立了“保险检察理赔鉴定中心”,近几年来,该中心运用法律手段,高举法律利剑,重拳出击,斩断伸向保险业的“黑手”,已累计查处骗赔案件几十起,拒赔金额达到近百万元。

  湖北随州市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公司侦探所”和“保险责任司法技术鉴定室”,实行联合办公,旨在调查落实在理赔活动中有重大嫌疑的案件,并进行司法技术检验、鉴定和审核。

  江苏省太仓市保险公司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除了在各医院聘请了一批有权威的鉴定人之外,还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法医来加以监督。在反骗赔斗争中,他们还逐步摸索,总结经验教训,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详细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办法》。该《办法》共有四章240余条,它将整个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的给付,按照人体结构作了细分,从而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给付的统一性,大大减少了骗赔者可钻的空子。

  安徽省保险分公司为了有效地制止、杜绝骗赔案件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他们一方面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投保与赔付保险制度,堵塞漏洞,并对查堵骗案有作用的举报实行物质、精神奖励;另一方面充实赔案查办力量,专门成立内保处,配备有经验的调查人员,与业务人员一起工作,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有力证据。此外,他们还邀请公、检、法等部门的同志就骗赔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并取得了共识。政法机关和保险公司决心相互配合,携手合作,以确保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打击保险骗赔,采取上述措施当然是必要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走“依法治险”之路,加大打击力度,这是今后工作的主导方向。《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些规定是我们打击保险骗赔活动的“护身符”。如何针对这一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加强与执法部门的配合,运用法律的手段,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制止保险骗赔犯罪活动的蔓延,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的完备要靠发育成熟的市场来催化。我们期待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保险业能写出健康发展的辉煌篇章。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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