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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同命同价”是对人权的起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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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命同价”是对人权的起码尊重

唐蒙他爹


   今天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典型的同命不同价案例,不时上演。“命价”的不同的始作俑者,就是代表身份的户口本。以至于有人无不悲哀的感叹,“命运不公,投错了胎”。

   我们常讲“人人生而平等”,这亦是我们始终奋斗的目标。同样活在一块黑土上鲜活的生命,一个值数十万元,一个只值几千元几万元,这种活生生的事实差异,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对公平的随意侵犯,对生命的漠视。

   商品经济下,讲究的是等质等价。道理很简单,同一批次的货物,只要具备了合格产品的基本要素,则在价值上是对等的,表现在价格上,是相同的。生命都是一样,对生命剥夺的补偿,就应当“等价”,这样简单易行的道理,在现实中无以执行。人的生命,居然连货物都不如,这既是作为个体的不幸,也是社会的悲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价”则是对法制度精神的颠覆。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绝不应该被剥夺。“人人生而平等”在宪法中便是“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不管是历史原因,还是制度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作为当政者,不能一错再错,于人民的质疑与反对声中不问不闻,这不符合现代文明要求,也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更与“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党地位格格不入。

   我们常讲“以人为本”。做好以人为本,不是呼在口号中,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尊重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古代欧洲,第欧根尼躺在街心晒太阳,亚历山大帝策马巡视而至,亚历山大来到第欧根尼跟前,说:“我是亚历山大,请问,朕能为你做点什么?”第欧根尼听后缓缓睁开一只眼,答:“请你走开,不要挡住我的太阳。”执政者就应当具有亚历山大的气度,创造一个“阳光普照”的平等法制氛围。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规则是顺应民意,保护人权的一种进步,起码有了一点对“生命平等权”尊重的意思。但步子依然太慢,新规定还有模糊定位,模棱两可之嫌,“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的前置条件对于个案还没有典型意义,成为最大的败笔。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 本帖最后由 唐蒙他爹 于 2009-10-28 17: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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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0:48 | 只看该作者
但愿“同命同价”的条款能够在人大会上通过,使大家真正平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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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8:45 | 只看该作者
是争论的老话题了,法律上应该人人平等,人命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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