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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及我的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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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思想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孔子认为人性本善,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因此他反对“不教而杀”,认为通过礼法教化则社会便可清平。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可见孔子是崇尚“礼治”、“德治”的。但是,儒家思想中并没有反对“法制”,只是抵触严刑酷法不讲人伦道德。中国古代形成了“礼法”结合的法制思想,即主流学术界所认同的“伦理法”、“道德法”。
    撇开宏大的儒家思想不谈,《论语》中的一句话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现代饱受争议。语出《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段话大体意思如下: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其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在中国古代各朝的法制思想中都得到了体现。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魏晋南北朝时期准五服制罪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从隋朝《开皇律》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中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而“十恶”之中便有“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可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影响之大。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观点在现代饱受争议,甚至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认为这是“情大于法”、“道德”掩盖了“正义”,甚至有人以此为切入点批判儒家文化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当“亲情”“孝道”真的与理性的“法条”遭遇,孰轻孰重,何去何从?从现实角度讲,不管何朝何代、何人面对,这的确都是艰难的选择。现在一些国家已经规定了“免证原则”,就是如父子等亲属即使知悉案情也可以不必作证。
    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我最初的思考的确也很矛盾,从内心最深处的原始思考,我绝对赞成这一观点。父子亲情本来就是世界上最深厚的感情,血浓于水,让父子互相揭发于心何忍。然而,或许是我受现代法制理念影响太深的缘故,思量再三,终觉这种观点不妥。但是以此来攻击儒家思想遏制法学发展显然也是太过上纲上线的“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抛开枯燥的法理法条,单从儒家思想自身的理论来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与另一些经典言论便有矛盾之处。如《论语。子张第十九》中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子路闻过则喜”等等。显然,儒家思想中对待过错的态度很明显,那就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过则改,依然是受人尊敬的君子。如果因为父亲或儿子犯了错,就遮遮掩掩互相隐瞒,这与有过则改的思想岂不是自相矛盾。
    圣人有如此言论,或许是他太注重“孝道”,认为“孝”是道德的基础要高于其他理念吧。不过我最近读书,在萧龙的书中读到一段令我大为欣慰。萧龙的书中说孔子与叶公交谈之后,子路对亲亲相隐的观点大为质疑,而孔子也接受了子路的说法并派子路与叶公纠正自己的言论,并请其不要“以讹传讹”。读到这段我查找了许多资料希望能找到出处,但是并没有找到确凿证据。或许是作者自己的意愿也未可知。不管圣人的初衷如何,即使个中有些观点现代看来值得商榷,但其中的积极意义也是不可抹杀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总比现代社会中一些道德沦丧之徒为了金钱女色而父子相残、骨肉相戗要高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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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9: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坐沙发!
引证丰富,说理透彻!值得学习!

3#
发表于 2009-11-22 20: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作者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述有着叙述探讨的严谨精神,对其中内涵的探讨有着深入的分析和个性的感知。作者对所表达的对象,显示出探知和感受的学术目光。这些都显得非常可贵。对于客观地认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社会生活中的观念,以及它的存在和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9: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坐沙发!
引证丰富,说理透彻!值得学习! [/quote]  
谢谢水如空点评,还需要多多向您学习,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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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9: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作者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述有着叙述探讨的严谨精神,对其中内涵的探讨有着深入的分析和个性的感知。作者对所表达的对象,显示出探知和感受的学术目光。这些都显得非常可贵。对于客观地认识“父为子隐,子为父 ... [/quote]
感谢房版点评!
本文只是个人肤浅的探讨和研究,并没有深入进去。因为并不是学法学的,可能有些观点不太准确,希望能多多指正。

6#
发表于 2010-11-27 21: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chezhiyuan 于 2015-8-25 08:37 编辑

:handshake 说理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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