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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可怜的外卖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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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4-1-13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4-1-15 22:39 编辑

可怜的外卖小哥
文/草舍煮字


  隆冬深夜,一个外卖小哥接了四单夜宵。刚送完一个老旧小区里的第一单后,倒在院内的台阶上失去了意识。四五个小时后,已经是凌晨他才被人发现送医,经诊断为脑意外死亡,还不到40岁。法医鉴定,小哥的体质有不良状况,加上超时高强度劳动刺激,共同导致了他的死亡。央视法制节目用两集报道了事情经过,和后续家属维权要求补偿,以及其他相关案例和法律解读。节目中播放了小哥倒下前经过一户人家门口时,摄像头记录下了他身体摇晃,步履蹒跚的最后影像。
  
  家属求偿之路十分艰难、复杂,首先就难在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聘用小哥就业的单位和关联单位都不承认他是自己的员工,既没和他签劳动合同,更未为他缴社会保险,只缴了保额很低的人身意外险。家属的援助律师索性把可能涉案的所有单位全部起诉到法庭,除了保险公司,居然还有六家单位之多(还有一个相同案子有八家单位)。原来,除了网络派单平台,其他五家单位都是层层转包的关系。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规避对外卖小哥的劳动保护责任;万一无法规避,也能把赔偿责任分摊给各家,避免由一家单位来承担大额损失。
  
  那么,承包转包单位是如何规避的劳动保护责任的呢?首先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公平、不合规的劳动合同,比如承揽合同。这样,五家单位收取外卖小哥挣得的利润时是他的雇主;一旦他受到劳动伤害,五家单位就都不承认是他的雇主了。如果法院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了他们的雇佣关系,他们再借口与雇员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承揽工作的小哥,其劳动保护等等法定都由个人负责。
  
  法庭驳回了承包转包单位对雇佣小哥属于承揽关系的主张。因为在承揽关系下发包单位只获得劳动或服务成果,比如盖好的房子,装修完的房间,但不能获得利润。而五家单位与小哥之间是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他们通过小哥的劳动获得了利润。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劳动者自己负责劳动保护的。
  
  在传统的业态比如工厂里,厂区道理的安全状况属于劳动保护范围,有严格的规定。而新业态送外卖的道路被放在了社会上,交通安全完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于是外卖小哥事实上就承担了高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的风险,既可能受伤,也可能伤人。这样,雇主对他们的劳动保护,和第三方的事故保险就尤为重要了。
  
  根据劳动保护有缺陷与发生事故因果关系,法院判令五被告单位共同赔偿意外保险赔付之外的相应赔偿金。
  
  被告网络派单平台认为他们在此案中没有责任,理由是,他们只提供派单和统计服务,外卖小哥接多少单、连续工作多长时间,都是他自愿选择的。每天送单的小哥数以万计,平台系统无法掌握每个小哥的身体状况,更谈不上提醒他劳逸结合了。
  
  然而法律人士说,不好意思,你受益了就要承担义务。况且,派单平台的规则(算法)对外卖小哥多接单、夜间接单是有奖励的,而对他们的送单超时又是有处罚的,对他们的工作状态异常(比如本案中的小哥剩下三单长时间没有送达),却没有发现和提醒小哥的雇主单位,这就直接或间接地、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风险。这些义务,平台不能用他们自愿过度劳动来推脱。如果你们现在的系统做不到承担义务,那就修改系统来做到。
  
  当然,小哥不顾自身的劳顿状况导致的伤害后果,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判令平台也对小哥家属依法进行了赔偿。一审结束后,各方被告都没有上诉,这个案件算是结束了。
  
  这两年各省市也发生过多起因外卖引发的事故案例,最终都以受害方得到赔偿,原被告各方无异议结案。但这些案例都需要在受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院起诉主张后,才获得的维权,而不是直接能够从社保中心获得赔偿,因为那些雇佣劳动的单位都没有主动为小哥缴纳劳动保险。背后的利益是,雇佣期间只要小哥不出事,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这一笔笔的社会保险费用,加在一起可不是小数目,就被单位省下了,出事的毕竟是少数。导致这样的结果,是外卖小哥的劳动保护措施,目前还在一个无序的事后补救阶段,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可怜的外卖小哥。作为普通人,我只能做到在道路拥堵高峰时段,夜深时间,或者不良天气状况下,不要点外卖。每次收到外卖或快递,都会礼貌地道谢,并尽可能包容他们无意中发生的纰漏。新闻媒体上不时有报道,外卖小哥救人、抓贼、救火,以及做本职工作以外的好事,有时还会承受误解和非难,等等。他们靠高强度、高风险的劳动,获得报酬养家糊口,非常值得尊重。我们的社会也离不开他们的辛勤工作,祝愿他们好人一生平安。



评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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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1-13 12:39 | 只看该作者
很多底层打工的人,都不咋明白签订劳动法保障自己,这就相应给了雇佣方想法躲避责任的借口。
普法跟维护自身权力这块,底层人好像多空白。
有些人只能认了,打官司的也是个别。
一声叹息。
3#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12:59 | 只看该作者
幸福小草 发表于 2024-1-13 12:39
很多底层打工的人,都不咋明白签订劳动法保障自己,这就相应给了雇佣方想法躲避责任的借口。
普法跟维护自 ...

那个案例发生在北京,大城市的打工者大多知道自己可能应该有什么权利。
4#
发表于 2024-1-13 13:34 | 只看该作者
一声叹息。
过度消耗必将导致过早衰亡,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得先顾眼前啊,眼前都顾不上的时候你怎敢和他们谈未来?
有些东西不敢议论。你想给人家企业签劳动合同结果就是没有了劳动的权利。。。。。。。。。。。。
5#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14:38 | 只看该作者
唐僧没有肉 发表于 2024-1-13 13:34
一声叹息。
过度消耗必将导致过早衰亡,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得先顾眼前啊,眼前都顾不上的时候你怎敢和 ...

像这种劳动力密集、劳动关系又松散的群体,情况更糟。
6#
发表于 2024-1-13 14: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喻芷楚 于 2024-1-13 14:46 编辑

对这种外卖小哥事件,法律就应该跟着完善,要求外卖小哥需要有直接接口单位,而不是继续让这种转承包形式的继续存在,社保这个缺口将继续加大。外卖小哥的人身安全将被继续忽略。
7#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15:46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1-13 14:44
对这种外卖小哥事件,法律就应该跟着完善,要求外卖小哥需要有直接接口单位,而不是继续让这种转承包形式的 ...

法律总是迟至社会发展要求半拍,新法规目前还在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层面,其他省市还在参照旧业态的法规执行。
8#
发表于 2024-1-13 16:24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4-1-13 15:46
法律总是迟至社会发展要求半拍,新法规目前还在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层面,其他省市还在参照旧业态的法规执 ...

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缺乏基层生活。或者说无视基层,没问题反应就当什么都没有。
9#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16:43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1-13 16:24
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缺乏基层生活。或者说无视基层,没问题反应就当什么都没有。

恐怕是有这种情况。其实一个新法律的出台,一开始未必要那么严谨,一边试行一边监控,一边收集反馈意见或者听证。维护基层民众利益的事情可以先做起来嘛。
10#
发表于 2024-1-14 15:20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1-13 14:44
对这种外卖小哥事件,法律就应该跟着完善,要求外卖小哥需要有直接接口单位,而不是继续让这种转承包形式的 ...

说的对,这种工作,法律应该极力保护,建立健全法治,以保护社会底层人士的权益。
11#
发表于 2024-1-14 15:59 | 只看该作者
外送小哥是一种组织关系相对松散的劳动群体,计件制薪酬很容易导致体力透支,人身意外等各种风险的责任方很容易耍流氓。
善待普通打工人,还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有力保障。
12#
发表于 2024-1-14 16:00 | 只看该作者
看了 老师的 这篇 文章,想哭。。。。。。。
13#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17:55 | 只看该作者
财智天下 发表于 2024-1-14 15:59
外送小哥是一种组织关系相对松散的劳动群体,计件制薪酬很容易导致体力透支,人身意外等各种风险的责任方很 ...

谢谢先生支持!
问好。
1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17:55 | 只看该作者
最美的诗意 发表于 2024-1-14 16:00
看了 老师的 这篇 文章,想哭。。。。。。。

多愁善感。
15#
发表于 2024-1-14 18:03 | 只看该作者
草舍兄的杂文越来越不像杂文了,对事件细致的描述分析,更似一篇简化版的报道。
当然,远远比我强,我似乎对这种事情已经麻木了,不能共情,也不能冷静分析,更给不出参考答案……所以也写不出一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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