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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提升“诽谤罪”审批,能否避免“跨省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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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提升“诽谤罪”审批,能否避免“跨省拘捕”?
             据《京华时报》8月8日消息;今后对于百姓批评政府官员的“诽谤罪”定性最高检察院作出了新的注解;“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强调,不能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论当作诽谤罪来办。
            尘嚣一时,困扰百姓有苦难言的“诽谤罪”终于有了明确的“纲领”最高检能“审时度势”的上提批捕权无疑是对百姓监督批评政府行政作风意愿提高一点;风险降低了一点;把官员直接打击报复的权利难道加大了;也就是说今后百姓批评政府或者是领导不用担心直接被“和谐”的后果;诽谤罪的帽子不是当地“为所欲为”打击“工具”有上一级领导“把关”明确了“过激”的言论不能构成“诽谤罪”的属性;那么是不是今后百姓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就可以迈上一个新台阶“畅所欲言”的“批评指导”政府工作的舆论环境‘我看还有赖于最高检规定执行情况和地方政府能否领悟最高检的精神。
  
           百姓批评政府遭遇“诽谤罪”的打击;从重庆的“彭水诗案”到河南的“灵宝帖案”,到陕西的“志丹短信案”,从山东曹县的“段磊案”到湖北十堰的“陈永刚案”,“诽谤罪” 几乎就是某些官员“公器私用”打击报复那些试图去监督他们的公民。最高检负责人这次又强调了办理诽谤案件时严格审查的标准,事实上也是在新形势下给予公民一个合理的舆论环境;避免“诽谤罪”“滥杀无辜”的泛滥;在以往发生的“诽谤案”中,地方公检法人员不可能不了解诽谤案的构成要素。比如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诽谤案自诉与公诉的界限,这些基本问题不是他们不了解,而是他们将法律私化为了个别官员维护自己权力的工具。现实中,“诽谤案”一旦发生,有关部门不是尽快查清事实,而是极力去保护被揭发的对象;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把矛头对准批评者。

            高检院这次上提“诽谤罪”的批捕权,是否可以避免“跨省拘捕”的良方;舆论普遍看作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利好”消息;是国家政法机构维护“公信力”的一次契机;乱批乱捕动辄以“诽谤罪”,打压百姓的批评的声音,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针对“诽谤案”屡屡遭遇地方“误解”的现象,去年公安部就曾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通知 “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从哪里来?试想如果一个法律就可以“断章取义”肆意妄为的“莫须有”。这将产生不可预知的社会危机。最高检察院这次上提“诽谤罪”的审批权困扰百姓的“诽谤罪”能否静静的走开?“公器私用”乱象是否可以遏制,要靠在实践中检验“公信力”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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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16 | 只看该作者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干了见不得人的事情还不想让人知道让人说,真的是岂有此理!批评与自我批评现在可是一点儿也看不到了啊,真的是比大熊猫还贵重的东西。问好哲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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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7: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刘玉红 于 2010-8-9 13:16 发表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干了见不得人的事情还不想让人知道让人说,真的是岂有此理!批评与自我批评现在可是一点儿也看不到了啊,真的是比大熊猫还贵重的东西。问好哲木


有道理。:handshake
4#
发表于 2010-8-9 18:26 | 只看该作者
很难说从此避免,但可以有效减少,也算民主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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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0:25 | 只看该作者
咳!什么事都得“最高院”来规定,连不话牵小姐游街这种事也要“公安部”规定,不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嘛!“有法可依”是给谁说的,执法者知法犯法,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违法成本低,自然管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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