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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揭开“程序不合法”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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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1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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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程序不合法”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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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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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疑地,不论是对作者袁磊,还是东莞警方,拟或是对东莞形象,甚至是整个网络文学的发展走向,此次的网络小说《在东莞》事件,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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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消息说,9月26日在顺德某中学遭东莞警方拘捕的袁磊,已于几日后释放。在拘留袁磊期间,警方并没有指出《在东莞》有什么淫秽的地方。更据广东公安网的一条微博消息称,东莞警方在拘捕袁磊事件上,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同时责成东莞警方,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由此,这一事件似乎已经水落石出,尘埃落定,也即意味着网络小说《在东莞》的作者袁磊,并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也就是说,在此次影响巨大的事件中,错的是东莞警方,而非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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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警方在诸多拘人事件上,似乎存在着一个通病,那就是“程序不合法”。按说,警方作为执法者,“执法程序”的问题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否则,连最基本的“执法程序”都不懂,那还谈何执法?然而,现实就是这样,每当在拘人上出了问题时,上级警方机关却总是将问题往“程序不合法”上推,似乎这是一个万能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最后结果往往是,某些权贵想抓谁,就派出警方,随便编织出一个罪名,先抓了再说。一旦抓错了,就往“筐”里装,声称“程序不合法”,将错抓的人往外面一放,大不了道个歉,一切又恢复了平常,根本就起不了任何惊涛拍岸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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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老彭看来,“程序不合法”固然,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警方不懂程序。恰恰相反,他们是深谙“程序”之道的。他们之所以屡犯“程序不合法”之错,在很大程度上是故意为之,目的就在于掩饰他们甘做权贵家丁的真实面目。回顾一下众多的“跨省”或“跨市”拘人案件,我们似乎都在其背后看到了某些权力之手的影子。在谢朝平事件中,有警方人员公然说,他们抓谢朝平是“市领导派来的”。在袁磊事件中,警方给出的抓人理由是,袁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严重地“损害了东莞形象”。不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袁磊的所谓“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几乎就是等于“莫须有”罪。如果说袁磊因写《在东莞》该抓的话,那么写《废都》的贾平凹就更应该抓,出版《金瓶梅》、《红楼梦》的出版社负责人就应该杀头了。理由很简单,如果只将文学作品当作纯粹的“淫秽物品”来看的话,相对于《废都》、《金瓶梅》和《红楼梦》来说,《在东莞》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可事实是,《红楼梦》和《金瓶梅》俨然是中国的古典文学名著,《废都》则在被查封(也仅仅是“查封”)十余年后,又获权再版。老彭想,这番道理“东莞”是懂的,一个志在打造“文化名城”的东莞,如果连这个道理都不明白,那也只能归于“好龙”的“叶公”之列了。由此可见,在《在东莞》事件上,东莞警方给出的袁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完全是“欲加之罪”,只是一个站不住脚跟的“幌子”罢了。他们之所以要“不合程序”地去抓袁磊,其落脚点完全是在后面的“严重地损害了东莞形象”上。如此一来,权力之手的影子,也就毫无遮掩地显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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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屡犯“程序不合法”之错,这是他们避重就轻的一种选择。在他们的意识中,“程序不合法”只是“业务不过硬”而已,大不到那里去。但是,依老彭看来,这恰恰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知法、懂法、用法是每一个执法者和执法机关必具的素质,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法,那就完全失去了作为一个执法者和执法机关的最起码的资格。当然,对于任何知识都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所以如果有个别初入警队的警员,在单独的工作场合偶尔有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我们可以表示理解。但是,在抓谢朝平和袁磊事件上,完全是组织和集体行为,如果也用“程序不合法”来摆脱责任的话,那就显得太小儿科了。试想,不是一个警员而是一个“警方”,在办案上竟然连个最基本最起码的执法程序都弄不明白,那还执个哪门子法?如此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在其他一些业务性更强、案情更迷离的案件上,岂不是会有更多的“不合法”存在?所以,老彭说,所谓的“程序不合法”,实则就是执法犯法!决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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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进一步,谢朝平、袁磊们作为一个“涉嫌犯罪”者,可以动用“跨省”、“跨市”的手段实行抓捕,那么对于那些公然执法犯法的某些警方人员,又该由谁来对他们实行“跨省 ”、“跨市”或者“跨局”呢?否则,那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了么?那岂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同于儿戏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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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程序不合法”再僵而不死,那就必成祸国殃民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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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谭居士彭建华
20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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