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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风轻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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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何看待大义灭亲和忠孝不能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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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10-21 14:11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好文章啊
除了说好,再也无话可说了。
南北的南你分得清,东西的西你也心中有数吗?逼人太甚,非君子所为,主动挑衅,非版主所为。

[ 本帖最后由 竹林客 于 2010-10-21 14:15 编辑 ]
17#
发表于 2010-10-21 14:16 | 只看该作者
好,很好,非常好。
你的《汉奸是如何炼成的》,我已经无法回复了。那里面有一些反对你观点的声音,你很生气,所以我在这个帖子里狠狠夸奖你写得好。你那个精彩的贴子,你不会删除吧。

[ 本帖最后由 竹林客 于 2010-10-21 14:25 编辑 ]
18#
发表于 2010-10-21 18: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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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愿再多罗嗦两句。

        “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这种质问很有力,成为很多国家实行“亲属拒证权”司法原则的理由。中国古代也有“亲亲相隐”的司法主张和制度。只是我国现代的司法没有这一条,因此引起了关注和争议。

        表面看来,这里涉及的是情与法的选择、法与道德的选择,打击犯罪与人伦价值的选择,更深一步分析,它还涉及到法律的目的,涉及到国家、公众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的选择。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犯罪、是为法律而法律还是为维护正义而法律?特别是重大的、危害国家危害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这时候该不该否定大义灭亲?

        不仅如此,反对大义灭亲者表面似乎维护了家庭伦理,其实却忽视家庭成员个人的权利。在微风的“举报父亲包二奶的大义灭亲女青年”例子中,举报事情子虚乌有不属于大义灭亲,但如果举报属真是不是也维护了母亲和她个人的权利?更进一步假设这位女青年母亲举报(妻子告发丈夫),是不是也在反对者禁止之列呢?现实中很多秦香莲告陈世美案例,虽说秦香莲的义不算大,也算是义,符合社会公义。

        我个人认为:法律应该允许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甚至对亲属间的“伪证罪”“包庇罪”也可以适当处理包括取消,对“大义灭亲”减轻处罚的疑似利诱也不宜提倡采用。但法律也不能禁止大义灭亲,社会舆论也不应该谴责这一行为。相反对真正的大义灭亲,应该赞扬、应该提倡。这样既照顾了绝大多数人保护甚至无原则袒护亲属的情理,又保护了少数人或特殊情况下的高尚行为。

       法律只规定了最低底线,它完不成的任务,就交由社会道德吧。
19#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9: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玉德 于 2010-10-21 18:3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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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应该允许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甚至对亲属间的“伪证罪”“包庇罪”也可以适当处理包括取消,对“大义灭亲”减轻处罚的疑似利诱也不宜提倡采用。但法律也不能禁止大义灭亲,社会舆论也不应该谴责这一行为。


你这个观点我赞成,我本文阐述的也就是这个论点。法律和道德都不应该鼓励亲人高密,但是社会舆论是否谴责这种行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比如陈水扁贪污,儿子陈致中为了减轻处罚,而对父亲陈水扁罪行作证。这个陈致中是需要被道德谴责的,因为他举报陈水扁的目的不是为了正义,而是为减轻自己的罪责。

还有的夫妻,比如前一段时间的某满文军吸毒被抓,然后法庭上揭发妻子以获取减轻刑罚,这个满文军的“大义灭亲”是应该被道德舆论谴责的。

秦香莲情况不一样,秦香莲是一个受害者,陈世美不但抛弃妻子,而且还派杀手对妻子杀人灭口。作为夫妻之情来说,陈世美已经不义在先,他对秦香莲毫无夫妻之情。从这点来说,秦香莲其实是一种正当防卫,无关夫妻相隐。

那个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我个人认为无论事情是否属实,作为儿女都不应该牵涉到父母的感情纠葛,儿女是父母感情的旁观者。儿女的正确做法,是帮助母亲走出婚姻的困境,或者帮助母亲维护合法的权益,而不是举报父亲。对于儿女来说,父母永远是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

咱们具体举个例子:比如父母打架,儿女只能去劝和或阻止打架,但万不可因为母亲被打,就动手帮助母亲殴打父亲。只有父母打架比较严重,严重到儿女无法阻止,这时候才可以报警寻求警察支援。

这是基本的家庭伦理问题,况且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感情事情更是复杂。
20#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9:24 | 只看该作者
当前主要问题是,在目前这个金钱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已经非常物质化,不孝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比比皆是,传统的家庭伦理已经岌岌可危的时候。

这时候某些地方出台这么奇怪的法规,用利诱来鼓励亲人互相告密,这种做法是对当前脆弱的家庭伦理是一种巨大的冲击。

这种利诱亲人互相告密的做法也是一种不择手段的“不管是黑猫还是白猫,只要能提高破案率的猫就是好猫。”
21#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9:28 | 只看该作者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这种质问很有力,成为很多国家实行“亲属拒证权”司法原则的理由。中国古代也有“亲亲相隐”的司法主张和制度。

西方法律亲属拒证权和中国封建时代的“亲亲相隐”还不同的地方:亲亲相隐,儿子告发父亲、妻子告发丈夫是犯罪的,即便告发属实;而西方亲属拒证权,亲属可以拒绝做证,但即便作证也不违法。换句话说,亲属有选择的自由。法律不鼓励也不反对。
22#
发表于 2010-10-21 19: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微风轻拂 于 2010-10-21 19:19 发表


你这个观点我赞成,我本文阐述的也就是这个论点。法律和道德都不应该鼓励亲人高密,但是社会舆论是否谴责这种行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比如陈水扁贪污,儿子陈致中为了减轻处罚,而对父亲陈水扁罪行作证。 ...



这个观点我也赞成!
23#
发表于 2010-10-21 2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微风轻拂 的帖子

赞成微风的观点,有独特的见解,以独到视角看人生、看纷繁的世界。值得学习
24#
发表于 2010-10-22 00:51 | 只看该作者
.
    满文军揭发妻子,该不该道德谴责也要具体分析。
    首先,满文军涉毒被抓处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应不应当如实回答?如果《刑法》上有“亲属拒证权”这一条,满文军有权拒绝作证,但现在没有这一条,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他的证言是目前司法程序所要求的,不应该谴责他这一合法行为。当然目前法律上还有缺点和应当改进的地方,但因为这点就鼓励公民不守法也不妥。
    退一步说,如你在25楼所说,西方有亲属拒证权,但即便作证也不违法。换句话说,亲属有选择的自由。法律不鼓励也不反对。既不违法,又“何言大义灭亲违背儒家思想和民主普世价值”必须谴责呢?不嫌绝对吗?
    拒证权和作证权都应该尊重。

    家庭的利益是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你在23楼中说,“那个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我个人认为无论事情是否属实,作为儿女都不应该牵涉到父母的感情纠葛”,这仅仅是父母感情纠葛吗?现实生活中的外遇和包二奶,有多少不影响到子女的正常利益?作为子女,如果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举报,应该看到这是无奈的选择,也不应该谴责。

    《孝经》里孔子主张父不义子可以争于父,到董仲舒这就成了三纲之一的父为子纲,中国的文化也受其影响,父母“灭”子女,如果合乎义之标准叫大义灭亲。如典故本身的石碏除子千百年来一直受到人们赞扬。而子女举报父亲不管什么原因都易受到质疑。这种状况固然有尊重伦理尊重亲情的因素在内,但有没有封建的影子呢?
25#
发表于 2010-10-25 19: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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