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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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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一个叫青娘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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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zfx875206 于 2010-11-1 16:30 发表
文章既然有争议,我就暂时取消精华。希望每一位作者,都能认真安静地写字。


谢谢。如果这样可以让诽谤者那变态的心理有些平衡的话,我愿意委屈自己,让论坛安宁。
77#
发表于 2010-11-1 16: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周施梅 于 2010-11-1 16:38 发表


谢谢。如果这样可以让诽谤者那变态的心理有些平衡的话,我愿意委屈自己,让论坛安宁。


请你学会尊重别人。你说的话,适合谁,旁观者清。
抄袭剽窃是可耻的。事实胜于雄辩。我尊重匣子斑竹的英明决定。
7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南山菊 于 2010-11-1 16:42 发表


请你学会尊重别人。你说的话,适合谁,旁观者清。
抄袭剽窃是可耻的。事实胜于雄辩。我尊重匣子斑竹的英明决定。


是我为了让你这变态安静下来,主动申请解除精华的。
你才是真正的抄袭者。我这篇文字多年前就已经在《映山红》发了,我没说你抄袭,你却反咬一口,还到处发信息诋毁我,你这卑鄙的小人,再也不同情你这可怜虫。
走开吧。不要再污染这里。
79#
发表于 2010-11-1 16:48 | 只看该作者
是非曲直,最好拿出切实的证据,在这里争吵无益于解决问题。
80#
发表于 2010-11-1 16: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周施梅 于 2010-11-1 16:47 发表


是我为了让你这变态安静下来,主动申请解除精华的。
你才是真正的抄袭者。我这篇文字多年前就已经在《映山红》发了,我没说你抄袭,你却反咬一口,还到处发信息诋毁我,你这卑鄙的小人,再也不同情你这可怜虫。 ...



别说什么《映山红》了,那本家乡的内部刊物我不是没看过,不是没发过。我为有你这样一位老乡感到耻辱和遗憾。发信息诋毁人是你的手段,很多人告诉过我。

事实胜于雄辩,你的话没一句是真的,我不和你争辩。为了论坛安宁和我的尊严,我不想再回复你这样人的话。请您好自为之,看在您比我大十几岁的面子上,我已经对您做到了尊重,也请您学会留口德。
8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7:0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经历了婚变后严重的心理扭曲者。

[ 本帖最后由 周施梅 于 2010-11-1 17:03 编辑 ]
8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7: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南山菊 于 2010-11-1 16:53 发表



别说什么《映山红》了,那本家乡的内部刊物我不是没看过,不是没发过。我为有你这样一位老乡感到耻辱和遗憾。发信息诋毁人是你的手段,很多人告诉过我。

事实胜于雄辩,你的话没一句是真的,我不和你争辩。 ...



你承认发过就是承认你是抄袭了。我写的是真实的故事,你的是瞎编的,散文注重真实性,这个你都不懂还写什么文字。谁是你的老乡啊?要是有你这样的老乡那真实耻辱了。你还跟谁诋毁我了?你自己好好想吧。泼妇骂街一样,不理你,你还对我这么关注,脸皮真厚。
83#
发表于 2010-11-1 17:09 | 只看该作者
你都歇斯底里了。我没必要和你计较。
看看你骂人的话,真怀疑是不是你哈。到底哪个是真的你?

好,请您把您所谓的发表过的文章发上来。让我看看,也让大家看看。看看到底是不是这一篇。是什么内容。

而且,您既然发表过,为何还在发在这里注明版权?难道这里要求首发您不懂吗?
明知故犯,是好品德?

你以为你是大作家吗?你以为你发表过的“刊物”我就该拜读吗?你的抄袭不是一次了。

你骂人的话干嘛删除了,切!

[ 本帖最后由 南山菊 于 2010-11-1 17:11 编辑 ]
84#
发表于 2010-11-1 17: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周施梅 于 2010-11-1 17:00 发表
一个经历了婚变后严重的心理扭曲者。


你看看你的话……你敢说这个论坛没有经历过婚变的人?请您学会尊重别人。

这还是你删除了,重新发的,你原来发的什么骂人话,大家都看到了。希望你学会尊重别人,不仅仅在文章里表演善良。
8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7:21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泼妇骂到家门口,即使不去计较,也是会被这噪音影响心情的。虽然你好事,有精力到处制造是非,我劝你还是休息会吧。你对我这么感兴趣,这样喜欢读我你配吗?笑话。走吧,你该干嘛干嘛去,我还要写文章呢。
86#
发表于 2010-11-1 19: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两个丫头片子,闲着没事,又掐上了。
你们两个都是我喜欢的,不管性格,还是文字。
再莫为这种小事伤了和气,我不喜欢看到你们这样!
8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9: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李修玲 于 2010-11-1 19:29 发表
这两个丫头片子,闲着没事,又掐上了。
你们两个都是我喜欢的,不管性格,还是文字。
再莫为这种小事伤了和气,我不喜欢看到你们这样!


修玲,我更不喜欢。你见过我有在别人那里说难听的话吗?你知道的,有人喜欢,就愿意以诋毁纠缠为乐呢。我不搭理,还是成天闹到我这里哦。
8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20:08 |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隐忍,包括申请撤销精华,就是希望我的沉默可以唤起诋毁者的良知,却不知,好事者永远也不会安宁的。尤其是以造谣生事乐者,精力大多用在对别人的诋毁诽谤上,而不是自己口口声声说的喜欢的文字上。看看诋毁他人者,自己究竟写了多少好文字就知道了。
89#
发表于 2010-11-1 20:26 | 只看该作者
(此文原稿曾在2000年发表于五莲本地刊物《映山红》,现经修改后又发中财。文章取材于我们这里发生的一件真人真事,写此文只为过于同情青娘这个人物,以期让更多的人直面现实,避免悲剧。如果版主觉得这个不算首发,我申请撤消精华,保留此贴。至于此文的一些争端,我保持沉默,但并不等同我的认可。对于此篇文章引起的所有争端,我没有时间去理会。我想把精力放在写作上,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也期望与众多文友一起共勉。感谢大家对此文的关注,也更感谢众位老师对我写作的帮助。让我们一起努力,打造中财文学的一片晴朗天空!)

作者已经提出了这个申请,而且我已经撤销了精华,希望双方都安静下来写文字,不要意气用事,论坛需要的是和谐稳定的交流环境,如果,我的跟帖后面继续有争吵,我将申请管理层对两位作出处理。
90#
发表于 2010-11-2 09:23 | 只看该作者
文笔很细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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