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68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醒酒处”,醉翁之意不在酒!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15 1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醒酒处”,醉翁之意不在酒!
 11月10日,武汉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醉酒驾驶人将被送到这里约束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门处理。当然,这约束醒酒不是白“醒”的,糊涂不知明白帐,醉酒人得掏上一笔“醒酒费”。费用包括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和床位费,最低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这还不包括抽血检测醉酒程度的检验费500元。


“司机一杯酒,亲人几行泪”,不单单反映在驾驶员人身安全上,武汉市价值不菲的“醒酒费”足以让人“醉生梦死” 醒酒处看似一个非盈利的救助点,其高价收费的动机让人质疑这样一个救助点的目的?关于醉酒驾驶能够临时性约束的主体单位只有交管部门,医院设立“醒酒处”是否合法?又是谁给予医院这样的权利?如果说交管部门和医院“强强联手”把法律和经济效益捆绑在一起,“醒酒处”的目的显然不是醒酒,而是法律装醉的变相打劫。

高达”几千元的“醒酒费”即使酒后明白,也会被费用吓得半死,“醒酒处”的出发点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她如同美丽的罂粟花,网民质疑的焦点不在醉驾者,而在“醒酒中心”的收费。一个营利性的医院从事一个“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何况是面对“酒后糊涂”的消费者,这刀子也宰得太绝了,专拿“糊涂人”开刀,“醒酒处”的钱也未免赚得不明不白。
 
尽管武汉交管部门认为,设置“醒酒中心”主要为了便利执法。方便交管部门在查处酒后违法时,存在“约束难、保护难、看管难”等问题。而全国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没有统一规范,基本“各自为战”更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甚至从业人员都是“赶鸭子上架”也没有专业的醒酒治疗人员和设施。治疗中心完全是“资质全无”的“三无单位”,无合法手续/无从资质/无专业人员。一个具有“三难”的人,不知道交管部门如何敢交给医院““醒酒处”难道医院就有办法解决“约束难、保护难、看管难”等问题?


醒酒处,该不该设?由谁来设,这个问题是相信谁都明白,醒酒处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的临时性约束单位,任何法律主体外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设立具有约束性的场所,交管部门撂下乱摊子,把烂醉如泥的醉酒者交给毫无约束力的医院,显然是渎职行为,对存在危险性的醉酒人进行约束,是交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是置本人和他人于危险之中,若没有能保障其安全的替代措施,对醉驾者理应约束至酒醒。这既是对醉驾者本人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从法律规定也明确了有权约束醉驾者的责任主体,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需要设立“醒酒中心”,也只有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才是有权设立的主体。 如果行政单位都不为公共安全和责任担当,让医院来“高价”代管醉酒者,显然交管部门是“醒别人之酒,装自己之醉”。  ,

2#
发表于 2010-11-20 17:03 | 只看该作者
不开车的主动劝阻驾驶人禁酒应形成一种社会风气,酒后驾车不能一味地硬性地惩罚,最好的办法是宽严相济,人性化的宣传和感化,让司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危险和错误是主要的办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7 05:32 , Processed in 0.046232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