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开展“爱民固边”活动,在内蒙古、广西、云南、辽宁等省区,当地边境地区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纷纷派出民警义务担任驻地村的副主任或治安主任,对化解基层矛盾、稳定边境地区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民警当村官”这一工作创新在山东、浙江等一些东部省份的农村地区也开始被推广。(3月13日《法制日报》)
“民警当村官”, 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尝试和探索。从目前各地推行的效果来看,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区域稳定、促进警民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通过仔细想想,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还是从民警和村官的工作性质上都能充分证明,“民警当村官”的做法欠妥。
首先,民警当村官于法无据。去年10月重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指定包括民警在内的特定人选出任包括正副主任和委员在内的“村官”,且该法律条文中规定,不论选举人、被选举人,都应为户籍在本村,或虽不在本村却居住一年以上,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人。民警当村官,可谓于法无据。
其次,民警当村官职能混乱。我们都知道,民警属于执法体系,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机构,是中国最基本农村行政建制单位——乡的功能延伸单位,宽泛地说属于行政体系。执法和行政,本应是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相辅相成的关系。民警、村官“二合一”,有利于“相互配合”却不利于“互相监督”。通俗地说,以往村民对民警有意见,可以找“村官”;对“村官”有意见,可以找民警,如今这么“二合一”,怕是只能去找上级了。
再者,民警当村官,谁来当民警。根据我国的国情,村庄数量庞大,每个村庄都配备一名“民警村官”,那么需求数量将极为惊人。而有资料显示,我国大部分地方存在一线警力不足问题。一线警力奇缺,却还要从中抽调人员去当村官,缺口谁来补?这也是一个摆在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民警当村官不妥。古代早有类似先例。譬如秦代“以吏为师”,习惯于让执法人员兼任县令,而宋以后则推行“书生断案”,让往往由科举出身、并不熟悉法律条文的县官兼管刑事案件审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科学。毕竟,警官有警官的职,村官有村官的责,不能因为种了别人的田而荒了自己的地。总之,不管是警官还是村官,各负其责才是正理。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