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252|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从“撞伤不如撞死”说下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26 0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来,由药家鑫一案引发了撞伤不如撞死的热论。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撞伤人后很麻烦,用药家鑫这厮的话来说,那就是“农村人很难缠”;而要其一命,则可以拿钱来消灾,简单多了!特别是对于那些家财万贯的富家子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

  事实上,我们在生活中常常遇见这样的事故,只是仔细想来,总感觉这实在是法律的漏洞,要不就是这法律是为有钱人护驾的,难道不是吗?撞死人很简单,撞伤人很麻烦,人世间竟有如此混账的理!有车人总归是有钱的,没钱的哪有余钱去买车,好了,那就在路上等着挨撞吧,撞死你没商量!

  药家鑫这厮就是这样的,只是可怜的张妙没能加小心,撞一下再来几刀,清清楚楚的视频明明白白的案子,这样的案子还要弄那么多人来三堂会审,大有将药家鑫这厮开脱出来之势,张妙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欠账还钱,杀人者偿命,这是古来就有的道理,并且也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但,近年来,看这社会的发展,大有将这死刑取消的意思,这真是有钱的杀人者的福音啊!到时,手痒了,杀个人玩玩,只要拿些钱财来消灾就是了。只是那样,就苦了我们这些无钱无权无势的小民了,今后出行时,可要小心了。

  是的,在那些有钱人的眼睛里,只有他的命才是命,是金命,他人不过如蝼蚁一般,也正是如此,唯有一命抵一命,才会让他恐惧,为了保全他的金命,他才会珍惜他人蝼蚁一般的小命。

  我想,无论是何种理由,误撞误杀,只要是死了,就得抵命,在当今这个社会,唯此才能保全弱势者的生命安全。还是那句话,法律不严酷就不足以震慑人心,法律不严酷,就不足以让那些冷血而自私的犯罪者敬畏芸芸众生和这弱势者的社会!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 本帖最后由 孙光利 于 2011-5-26 06:19 编辑 ]
2#
发表于 2011-5-26 09:04 | 只看该作者
激愤之情溢于言表!拜读了!
3#
发表于 2011-5-26 22:30 | 只看该作者
撞死是一次性解决问题,否则是个无底洞,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漏洞百出,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健全
4#
发表于 2011-5-27 21:21 | 只看该作者
乱世用重典,这是绝对的真正。当然,当今社会……是和谐社会,自然是“治世”,所以要用轻典才是。法律还是太复杂了些,所以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哭诉“法律意识淡泊”乃至“不懂法”之类的。还是刘邦整的简单“与父老曰:法三章而”——当然,三章中就有一章是杀人抵罪的。
5#
发表于 2011-6-2 16:07 | 只看该作者
闪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天经地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5-1-11 06:29 , Processed in 0.074757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