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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要给制假制毒者定合适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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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1 2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要给制假制毒者定个适当的罪名

             纪慎言

  今年的“3.15”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离下一个“3.15”还有300多天。于是,人们在这漫长的被假冒伪劣毒害的日子里,就突然想弄明白:为什么在“打假除劣”喊声越来越高的环境里那些假冒伪劣毒会越来越多?
  
  在经过艰苦卓绝的思考之后,窃以为,除了那些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之外,关键是我们没有把制假制毒的行为给予一个适当的法律名分,没有把制假制毒者应负刑事责任放在适当的位置。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行政部门仅把制假制毒的行为看成是某些人的不良行为,甚至仅从道德良心上进行谴责;出了问题,发生了事故,也仅仅是就事论事,大多是罚款了事。这些做法根本没有触到他们的痛处,更没有抓住他们的要害。所以,在那些把钱看得比命还要重要的人们眼里,良心多少钱一斤?你前脚罚了款,我后脚更要“加大力度”把罚款的损失补回来!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假冒伪劣毒越打越多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我们政府的执法部门应该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来明确认定制假制毒行为的性质,从而确定他们的罪名,并依法惩处。

  假冒伪劣的制造者的行为应该理所当然地看成是一种诈骗行为,应该以诈骗罪定性;而那些以赢利为目的,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制造假药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害或有毒的食品的图财害命者,则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从大量事实证明,许多制毒者本身知道他所使用和添加的原料和药品是有毒的,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有的甚至能致癌能导致食用者死亡的,但是,为了保鲜好卖多赚钱他们还是要用;所以,无论从主观意图上还是从客观后果上来看,他们的这种行为都构成了故意杀人事实,因此,定他们为故意杀人罪是咎由自取。
  只有定性(罪)准确,才能保证依法惩治的力量(地方保护主义者也会有所顾忌),才能保证假冒伪劣毒的减少直至最终灭绝。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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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21 21:11 | 只看该作者
生不完的闲气,又贴了一个。单愿大家同意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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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1 22:1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纪老的观点!

制假贩假与杀人越货有什么两样,都应该判罪!
4#
发表于 2004-4-23 12:3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先生!看到那样的大头娃娃,让你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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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3 13:0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同意纪老的观点!

制假贩假与杀人越货有什么两样,都应该判罪!


有区别的话就是更无耻点罢了。
6#
发表于 2004-4-23 16:56 | 只看该作者
只有定性(罪)准确,才能保证依法惩治的力量(地方保护主义者也会有所顾忌),才能保证假冒伪劣毒的减少直至最终灭绝。

只要是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制假者就应该严厉惩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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