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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私了,是对法律精神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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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位八十多岁老翁,颤颤巍巍正在乡村大道上行走,突然从后面飞来一辆农用卡车,把他撞得血肉横飞。

        开车的是本村一个年青人,他刚刚与朋友喝完酒,酩酊大醉,在这种状态下,他还要驾车去镇上拉货,没想到车开出村后还没有“全速”飞奔起来,就发生了上述那幕惨剧。

       事情发生后,老人一大群子女孙儿怒不可遏,坚决要把肇事的年青人告上法庭。年青人的家人急了,忙搬来村里一些有地位或德高望重的人“说事”。这些说事人的观点是:老人已经八十多岁了,即使不出车祸,也活不了几天,如果把这件事告上法庭,对双方都不利——让一个年青人去坐牢,毁了他的一生,这就等于让一个二十郎当的人去为一个八十多岁的人赔死,不合算。对另一方来说,人既然死了,就再也活不过来,这事要是让公家(法庭)来办,肇事的人一去坐牢就算完事了,因此就会人财两空,也不合算……

        到了晚上,这些观点基本上已被老人的子女接受了。下来的问题是,赔多少钱?这里是个贫穷地区,按照“常规”,撞死的要是个年青人,少说也得赔一万元。但现在撞死的是一个已活不了几天的老人,所以,肇事者家里一开始只出一千元,而另一方要求赔偿五千元。经过几番像市场上买卖牲口那样的讨价还价,双方终于在说事人的多次斡旋下达了“协议”:以二千三百元的赔偿私了了。

      再看一个案例:

      有一位少女,芳龄十三,长得相当漂亮。一天,她正坐在自家院子里洗衣服,邻家的一位大哥过来说他媳妇生了病,住在县医院里,自己忙着做生意,没有时间,所以只好来请少女去帮忙陪护几天。少女说,这事我做了不主,得问我妈。男人问:“你妈这阵子在家吗?”少女用小嘴向屋里呶了呶,意思是说,在,在屋里。男人进了屋,左一声阿姨右一声姨地把事情说了。少女的妈妈听了后说:“常言道,‘千年的亲戚万年的邻家’ 嘛,谁家没个事?谁家不要别人帮忙?”接着,她又唤女儿的小名,叫女儿跟邻家男人去县城医院。

       到了县城,男人把少女安排在一家旅店里。晚上,少女一个人住在一间房子里,半夜,这个男人用另一把钥匙打开房门……之后,他出来把钥匙交给了早在门外等候的一个朋友……他的这个所谓的朋友出来后,又把钥匙交给了另一个朋友……第二天,少女痛苦难当,死活也要回家,邻家的男人见少女已被糟蹋得不成人样,心里便害怕了,于是,只好又把少女送回家。

        三个强奸少女的男人知道大事不好,便积极活动,把包括村长在内的几乎所有关系都动用起来去少女家说情。少女没有父亲,只有三个姐姐,母亲又是一个极善良但缺乏主见的农村妇女。在众人几天来以各种理由的连续劝说下,少女的母亲终于流着眼泪,接受了三个男人总共一万元人民币的“青春损失费”……

       还有一个男人,五十多岁,靠开煤矿发了财,要和老婆离婚,老婆死活不离,他就给手下的两个四川民工一些钱,让他们把自己的老婆推到井里去,之后,离开这里到别处去打工。老婆被四川民工推到井里后,他就到处给别人说他和老婆为一点小事吵架了,但没想到她竟然会因此跳井自杀。然而,他老婆娘家的人还是从打捞上来的尸体上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强烈要求公安局解剖尸体,把事情弄个明白。这时,煤矿老板用钱找来一些“权威人士”说情,最后,用十万元人民币就把娘家人给“摆平了”。“民不告,官不纠”,由于娘家人的嘴被十万元人民币给封了,无人告状,所以,这起在当地流传很广的雇凶杀人案就因“私了”而再也无人问津了。

      不知读者朋友看完这三则真实案例后会怎么想?由于工作原因,我经常看到一些像这样的私了案例,特别是在我国一些偏远落后的地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令人感到十分震惊!

      追根问底,彻底弄清事实真相,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该伸张的一定要伸张,该制裁必须被制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精神。如果这一精神得不到不折不扣的坚持,不仅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其抑恶扬善的社会作用也无从谈起,况且,结果还会使法律本身也要遭践踏和破坏。像以上三例,是典型的、十分明确的恶性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只有一条解决途径:交由法律来处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然而,令人感到可悲可叹的是,这些案件却用所谓的私了给不了了之了。从表面上来看,所谓的私了已使问题得到了和平解决,是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的“共同协议”,似乎很“公正”,其实,它已经严重地侵害了法律精神,给我们的社会和生存环境埋下了不可估量的隐患。如果对之听之任之,至少在有的地方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一些有钱的、有权的、有势力的人就会为所欲为,视法律如儿戏,那么,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又怎么能够得到社会的保证呢?!

        私了与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不同。调解是化解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一种方法。调解的案件在法律上与犯罪案件有着本质区别。调解案件的范围、程度等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而对于以上三个案件来中的当事人和说事人来说,岂至是愚昧无知和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

       对生命的冷漠!这是封建主义文化的风雨浇灌出的一棵畸形的精神怪树。它笼罩在我们的灵魂中,使我们的思想难很透射出一道道人性的光芒而不可能形成一种关爱生命、珍惜生命、把每个人的生命都看作宇宙间至高至贵至圣之物的人文氛围。然而,通过电视画面我们看到,在有着希腊、罗马、基督教文化传统的意大利,举国上下,包括总统和总理在内的所有人都手捧着蜡烛,默默地为一位被伊拉克武装分子绑架的女记者守夜、祈祷。他们每个人脸上透露出的担忧和焦虑,每一双眼睛表现出的来关切和期盼,让我们感到生活在这样的国度里的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安危都会牵动所有人的心;如果能够身在其中,我们的生命意识必被唤醒,并能够激发出我们对人生、对生活的巨大热情和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珍爱。由此可见,在上述三例那样漠视生命的大量事实背后,恐怕还有一个文化“底色”的问题。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含有相当浓重的世俗和功利色彩。受其负面影响,一人些人在实惠、实际利益以及得与失面前不讲真理,不讲原则,不讲法律,甚至不讲道德,于是乎,黑的有时就变成白的,谎言有时也成为真理,法律问题可以不通过法律手段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人的生命可以用金钱来置换,受到伤害和被毁灭的生命可以通过讨价还得以“补偿”,罪犯和受害方可以在“合算”中“握手言和”,那么,用钱能够“摆平”和见钱就不计其余的私了,就不可能不对纯洁、正直而威严法律精神造成全面侵害!

——所以说,只有清除封建主义文化糟粕,摆脱愚昧无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才能有效地防治和杜绝私了现象,并能有效地推进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法制建设,早日全面实现以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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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8:48 | 只看该作者
私聊,古今中外皆有之,问题关键是“私了”之事是无关大局小事,原则问题、重大问题绝不应私了,而应以通过法律路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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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0:56 | 只看该作者
私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不相信法律会公正地解决问题,或是法律虽然能够公正却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所以还不如拿点钱一了百了更现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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