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李兴文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烂漫菊花南山开

[复制链接]
46#
发表于 2013-1-27 12:51 | 只看该作者
有朋友问我,楼主李老师在文中所提到的“文权纠纷”,是不是指我在去年7月抓获“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之事?
我回答说:这得要向李老师本人寻找答案了,我实在不知道李老师具体所指,但我估计你猜得对。
不过这事过去了,不必过于较真,毕竟不是光荣的事,有数即可。
47#
发表于 2013-1-27 12: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何义钦 于 2013-1-27 12:46 发表
有朋友问我,楼主李老师在文中所提到的“文权纠纷”,是不是指我在去年7月抓获“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之事?
我回答说:这得要向李老师本人寻找答案了,我实在不知道李老师具体所指,但我估计你猜得对。


呵呵。何老,既然您露面了,我可以问您一个问题吗?

一个外地人,去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小论坛,抓一个陌生人“抄袭”?这显然是误会。我现在都明白了。

那家论坛的作者谁真的抄袭,谁自己知道。


何老师跟我自然是误会。我无需解释。
但是,你误会我,你是外地人,(江西人吧?)我完全可以理解。
至于有的人,我是不理解的。

顺祝,新年愉快。

[ 本帖最后由 南山菊 于 2013-1-27 12:57 编辑 ]
48#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3:15 | 只看该作者
时过境迁,最好前瞻;彼此宽容,人际大观。
49#
发表于 2013-1-27 13: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南山菊 于 2013-1-27 12:51 发表
呵呵。何老,既然您露面了,我可以问您一个问题吗?
一个外地人,去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小论坛,抓一个陌生人“抄袭”?这显然是误会。我现在都明白了。
那家论坛的作者谁真的抄袭,谁自己知道。
何老师跟我自然是误会。我无需解释。
但是,你误会我,你是外地人,(江西人吧?)我完全可以理解。
至于有的人,我是不理解的。
顺祝,新年愉快。


我很久没来论坛了,不是朋友询问,我还不会读到李老师这篇文章。

我去“五莲山艺坛”,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合情合理合法。在那里,我抓获到“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当事人虽然直到今天仍然抵赖狡辩,却又无法澄清事实、自圆其说。只是现时司法对此类事件尚未有实质的惩罚,所以才使得文学窃贼逍遥法外。但是,除非己莫为,总有追讨算账的那一天。

“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事实清楚,不存在“误会”之说,勿混淆舆情。
50#
发表于 2013-1-27 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 何义钦 的帖子

呵呵。
既然你说“涅槃凤凰”抄袭了中财论坛“南山菊”的《开在心田的花儿》。
在此我提醒一点,即使涅槃凤凰抄袭,也该告诉受害者,由原作者来追究责任,请问抄袭的是您的吗?你通知原作者了吗?验证了吗?就这样斩钉截铁地说一个人抄袭?呵呵!
其实很简单啊,这里管理肯定知道这里会员(南山菊)基本资料,你可以去验证。你问清楚之后,不就可以释然了?如果没有铁证,就这样胡乱侮辱人,可见不是糊涂,就是被人利用了。既然如此,何必多费唇舌?
除了你,别人都知道真相,就足够了。你怎么说,都已经无所谓。
51#
发表于 2013-1-27 13: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何义钦 于 2013-1-27 13:24 发表

我很久没来论坛了,不是朋友询问,我还不会读到李老师这篇文章。

我去“五莲山艺坛”,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合情合理合法。在那里,我抓获到“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当事人虽然直到今天仍然抵赖狡辩,却又无法澄清事实、自圆其说。只是现时司法对此类事件尚未有实质的惩罚,所以才使得文学窃贼逍遥法外。但是,除非己莫为,总有追讨算账的那一天。

“涅磐凤凰”(王文娟)抄袭剽窃,事实清楚,不存在“误会”之说,勿混淆舆情。

听说某论坛,倒是有一个姓Z的人,有剽窃嫌疑,不过她说是引用。那里的她的“朋友”也都说“引用”不是抄袭,也就过去了。呵呵。我其实挺看不起抄袭的人的。但是我现在可以谅解。她写不出来有生活的东西,只好剽窃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是现在的我,我都懒得点破。即使她对我说了过分的话,并耻笑我不会写作。

[ 本帖最后由 南山菊 于 2013-1-27 13:56 编辑 ]
52#
发表于 2013-1-27 14: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红秋叶 于 2013-1-23 13:18 发表
看了几遍,觉得很真,因此而美。有幸阅读到李老师中肯的评语,也为文友南山菊而高兴。原书未曾看过,但这样的真挚交流实在难得。问好!

谢谢红秋叶老师!问好!
53#
发表于 2013-1-27 14:06 |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请二位以文论文呀?!要知道,这是另一个作者辛苦写出来的文章,我们要尊重作者。这篇文章的作者既不是何先生,也不是王文娟(更何况,这篇文章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王文娟这个人)。王文娟是谁?在这篇文章中没人认识。而且,这篇文章也没有指名道姓说谁在侵权谁的版权,所以,请二位不要把话题扯远了,影响本人作者作品的阅读与评判。就是李先生文章中说的版权一事真的就是你们议论的某人和某人,那也请你们二人在另一处或者另外写一个与讨论有关的帖子去单独追究。这篇文章是李先生的心血付出,不要在人家家里探讨与主人无关的事情,你们找错大门了。不要此地无银三百两.
    严重建议版主把从第46楼到53楼所有的帖子删除。

[ 本帖最后由 高骏森 于 2013-1-27 14:16 编辑 ]
54#
发表于 2013-1-27 15: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南山菊 于 2013-1-23 12:57 发表
呵呵,好奇心太大,有时未必是好事。不过我要谢谢这位 新文友——2012传说“世界末日”了,结果呢,生活还在继续;关于“南山菊”命运如何,也许曾经遇到过坎坷,现在不是很好吗?这,就足够了吧。


欣赏李老师点评文章,因为没读过原作,不便说什么,只觉得李老师点评得很有新意。

南山菊回复我16楼所问:“好奇心太大,有时未必是好事”。我怎么觉得有点威胁的味道?那我就看看,到底会有什么不好的事发生???
55#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3# 高骏森 的帖子

谢谢高先生!
本来这话是我要说的,但我这人做事严格,却面情很软,怕伤了大家,如今高先生仗义执言主持公道,我真的感激高先生!请接受我的谢意!
文学论坛是文友们切磋文艺、共探文道的地方,如涉及语法、文法、情感、理辩、逻辑、学科、伦理、道德、(文化)价值等方面的讨论,这是我们的分内之事,我们有责任将其做到更好,但我们坚决反对在此进行无关争论和人身攻击,文友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因文论文,就事论事,才是学术精神的最好体现,并且,我们希望由此、从中得到人生快乐。
关于两位文友的个人纠纷,到此为止,如仍有未尽事宜,敬请另择佳处,再设擂台,切勿干扰广大文友的正常活动。如有不听劝阻者,恳请管理人员将所有后续恶意跟帖屏蔽甚至删除。

[ 本帖最后由 李兴文 于 2013-1-28 12:46 编辑 ]
56#
发表于 2013-1-31 09: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高老师仗义执言。
人不遇到事,是无法看清楚人的。
我在中财两年多,总归还是遇到不少正直之人。谢谢你们。让我对论坛,对文字,还有一份美好的温暖的念想。
如果文人也像社会中人那样行事,那么文学论坛,有何可留恋的?如果我们连面对起码的善恶,都退避三舍,甚至幸灾乐祸,还有何资格写文章呢?写了,又有什么意义?
我们的文章,不仅仅是写给陌生人看的。

季羡林说,道德文章,道德为先,其次文章。我想,他说得话值得我们想一想。

问好各位老师朋友,祝福新春愉快!万事吉祥!
57#
发表于 2013-1-31 09:54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我已经转载了,在此感谢李兴文老师!
希望多年之后,我不会辜负这篇文章,无论我的人还是我的文字。
我无法想象,如果生命中没有一些真正的良师诤友,我们是否会走向歧路?
所以,感谢。唯有感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6 06:19 , Processed in 0.068762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