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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起草中的《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与《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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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4中国担保论坛“担保技术与法律专题”会议今天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孙礼海发表了主题为“起草中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担保法》之比较”的演讲。内容摘要如下:

  我国现在正在起草《物权法》,物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总结担保法实施八年来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担保法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作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对典当、让与担保、泛动担保等物权担保方式进行了研究。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正在起草中,介绍的情况和规定还在不断地修改中。现简介如下:

  一、关于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生效和担保物权的消灭。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动产抵押以交付生效,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因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关于可以抵押的物及抵押物登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农村宅基地址;3、期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还需研究。对实践中发生的登记问题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关于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两种意见:1、保持《担保法》的规定;2、不得转让。

  (四)抵押权的放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变更、放弃。变更顺位的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对抗利害关系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让与、变更、放弃抵押权顺位时,被担保的债权另有保证的,保证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的除外,

  (五)关于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2、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转让。

  二、关于质权
  (一)增加了转质的规定。采用承诺转质的方式。
  (二)关于营业质。实践中,典当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必规定。
  (三)关于权利质权。1、扩大权利出质的范围,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和财产权利可以出质;2、完善了票据、债券出质的程序。
  三、关于留置权

  扩大了留置的范围,草案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债权人就有权采取留置担保方式。

  四、关于让与担保

  民法草案中规定了让与担保方式,经研究,倾向性意见是:删去“让与担保”一章的规定。主要理由:1、与禁止流质的原则相违背,2、缺乏有效的公示制度作保障,3、让与担保在实现时有可能侵犯其他权利人,4、用动产抵押可以实现让与担保的目的等。

  五、关于浮动抵押

  倾向性意见:规定浮动抵押。主要理由:1、有利企业融资,适应企业在经营中对资金的巨大需求;2、抵押的手续简单、方便,企业仍然可以正常经营;3、实践中,特别是对外融资中,企业已经开始运用。4、拟对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浮动抵押适用的范围进行限制;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抵押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浮动抵押和一般抵押之间的关系及实现浮动抵押权的法定情形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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