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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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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6 2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银监会双重角色的“困惑”
   
  近期,银监会话题讨论的红红火火。其中对于银监会职能的表述引起了业内人士广泛的关注。“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以前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的人权、事权的中央金融工委将被整合进中国银监会。”很多专家对于后一句“金融工委将并入未来的银监会”表示质疑,认为可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银监会如果既作为市场监管者,同时又行使国有金融机构的所有者代表的某些职能,那么它如何保证各类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呢?

  首先,这样做将会造成政企不分,这与近年来改革的基本思路相悖。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角色将使其发挥企业的职能,而制订行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准入、兼管等则是政府的公共部门的公共职能,这两种角色不能统一在一个部门。
    
  其次,这可能影响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因为作为银行业的监管部门,它监管的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等。如果它同时又是部分市场主体的所有者,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从逻辑上就无法保证监管的公正性,这必然引起非国有银行机构的质疑。人们无法相信,银监会制订的政策不会向它所管理的国有银行“倾斜”。
   
  从国有金融资产改革的角度来衡量,也可以看出由监管机构掌握国内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管人权”并不合适。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原则不仅适用于国有非金融资产,也应适用于金融资产。特别是中国金融改革本来就较为滞后,按十六大要求理顺体制,建立起单一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就更为迫切。事实上,建立起统一的机构来行使独立的出资人资格,追求国有金融机构的价值最大化单一目标,正是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很显然,大多数专家对于未来银监会既行使市场监管,又行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权的做法表示怀疑。但他们也指出,目前由银监会代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权也是无奈之举,是与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环境必不可分的。
   
  首先,目前建立一个专门代表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机构实施起来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成立一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来代表所有者权益,那么同一个“老板”下面的四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会不会出现所谓“左右手相搏”的问题?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在很多领域、很多项目上都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另外,如果一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同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这个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又会成为一个巨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会与分业经营的原则相悖?
  
  在这些问题没有理清之前,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权难以确定,而如果划分给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是有利于对国有银行的监管。
  
  就监管来说,也就是用银监会监管的外部约束机制代替现在薄弱的银行内部监管体制。虽说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公共利益,后者强调银行的内部风险防范,但由于它们的共同利益是一样的——银监会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受益的是广大债权人——储户,而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也是为了保障股东——全体人民的利益,两者具有同质性。而且由银监会代理国有银行的人事权,还可以弥补银监会在实施银行监管时没有执法权的“尴尬”。银监会通过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有利于降低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且可以在必要时,“用手说话”表达对银行监管的意见,强迫银行加强内控机制的建立。
   
  当然,人们最大的担忧是担任双重角色的银监会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目前,这种现象可能会不大明显,因为现在监管对象的主体仍是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的实力还不强大。但未来随着具有多元化产权银行机构的壮大,他们必然强烈要求政府只当“裁判员”。这时的银监会也只能向全社会提供“公共金融维护服务”,而把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权转让给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楼主| 发表于 2003-5-8 00:08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让前面空两格啊?

我怎么总是弄不成功?不能弄成全角的模式.斑竹,见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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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8 08:42 | 只看该作者
把智能的月亮形标志点成太阳形标志,或者用shift+空格键进行全角与半角的切换。
4#
发表于 2003-5-8 10:06 | 只看该作者

讨论。

由银监会具有人事权的职能从而推出银监会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再推出银监会面临着监管者和所有者的双从角色的利益冲突。这两个推理都存在逻辑错误,立论者偷换了概念。需要指出的是:银监会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代表者,它不是运动员,它只是一个裁判员。在国有企业中,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我们说国家是金融机构的所有者,那么谁代表国家?银监会?显然不是,在法律意义上讲,它并没有所有者的资格。谁也说不出谁能代表国家。如果说非要说出一个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才更合适,她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维护者的角色。正因为所有者的缺位,人们搞不清楚谁能代表国有资产,所有才会引起诸如“将如果成立一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来代表所有者权益,那么同一个“老板”下面的四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一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同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这个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又会成为一个巨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会与分业经营的原则相悖?”等诸多问题。所有整篇文章出现了前后矛盾的问题,结果是说了等于没说。
2、事实上,银监会尽管行使了人事权这样的所有者的职能,但它并不能代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以次类推,证监会、保监会也是。

呵呵,事实上,我的想法也不太成熟,我自己也搞的不是很明白。现在只是把问题给提出来,留给我们共同思考。
5#
发表于 2003-5-9 15:04 | 只看该作者

金融时报——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跨越

史建平等 2003.04.29 09:58:00 银行  


切实保障新的银行监管体制顺利运行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博导史建平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集宏观调控与银行监管为一身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都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种新的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体制,适应了当前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首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之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能,有利于人民银行全心全意地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克服以前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与金融监管职能之间的矛盾,保证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独立性。其次,有利于强化银行监管职能,规范我国银行监管,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成立银监会,专司银行监管职能,不仅可以让银行监管更加专业化,而且,也可以使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实现分离,避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相互替代或相互冲突的现象,使监管更为有效。第三,设立银监会,形成分业监管格局,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尽管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正在走向混业化,许多国家也建立了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但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仍然是必要的。
  银监会的正式成立,为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率,加强银行监管提供了体制框架。但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银监会成立之后,原先的中央银行的两大职能被分离,这种分离会使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特别是在“软信息”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无摩擦的“内部协调”因此而变成了有摩擦的“部际协调”,从而可能使得中央银行的决策失去微观基础。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为协调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新体制运行的成本。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也将随着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而逐步向混业化方向发展,因此,银监会成立之后,也需要与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适应在混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各种银证、银保合作业务的监管及其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
  第二,必须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首先必须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强化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要明确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对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针对目前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监管法律过于侧重业务监管以及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观性、随意性大等问题,对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补充和完善,为依法监管提供良好的基础。另外,银监会应该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避免对商业银行进行各种各样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性干预。
  第三,转变监管理念,从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走向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而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银行的审批和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而且过多的行政审批及合规要求使监管成本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差。随着金融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关乎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银监会成立之后,应转变监管理念,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确保银行业的稳健和高效运行。
  第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水平。随着监管重点的转变,对监管人员的要求将不断提高,为此,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银监会成立之后,急需补充、培训监管人员队伍,改进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监管水平,以适应风险性监管的需要。

  
  金融监管 三足鼎立




  4月20日上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任主席刘明康(图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图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聚首。这是在中国银监会获准成立之后,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掌门人的首次集体亮相。
  银监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步,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决策。从今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中国银监会及刘明康本人对外界与媒体都表现出十分谨慎、低调的态度,但筹备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锤定音,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4有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并发布其第一号公告,标志该部门工作已正式运转。中国银监会未来如何对银行业行使及时、有效的监管,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两家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协调、互动,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引导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为金融界乃至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的焦点。  文并摄/南轲 成保平

  
  分离银行监管职能 加强央行独立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 魏加宁

  从理论上讲,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在本质上有着重要区别,货币政策属于短期政策,是中央银行的职责所在,应当能够因势利导、灵活善变,而不能一成不变;银行监管则属于政府行为,应当从严监管、持之以恒,而不能忽紧忽松。
  两项职能相对分离,其好处之一是可以防止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同步振荡,有利于二者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货币政策应当更多地依靠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化政策工具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放松或加强银行监管力度来实现其政策目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如果出现失误,也不能依靠随意增加货币供给去填补窟窿,粉饰太平。
  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相对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不仅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而且有权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不仅要把握货币市场的动向,而且要把握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的动向,甚至要把握全社会的资金流向,要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利率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商业银行的安全和利益,而且也要考虑所有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利益,还要考虑到产业界和各类企业的利益,要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考虑货币政策的取向。并且,根据以往各国泡沫经济的教训,中央银行在把握价格走向、考量货币供给时,不仅要看商品价格的走势,而且要密切注意观察资产价格的走势。
  当然,实行两种职能分离以后,尤其是采用银监会模式来实现职能分离时,部门内目标冲突就会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出现部门间扯皮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求上级领导加大对金融相关部门(不仅是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而且还有其他金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最好能够建立一个相对稳定、规范的协调机制。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银监会的成立只是加强中央银行独立作用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在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规范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建立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还有艰难的路要走。


    有效监管与信息共享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 彭建刚

  顺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已成事实。随着银监会的设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并列的金融监管系统最终形成。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已逐步减少对金融业的直接控制,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及金融的市场化已取得重要成就。一个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是1998年实行的“9+2”中国人民银行大区行制度,大大减少了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及金融机构的控制与干预。然而,大区行体制下也存在监管工作缺乏地方政府配合、监管不力的问题。分拆央行、设立专司银行监管的银监会,体现了金融监管的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在金融交易成本依然不可忽视、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银行贷款仍将占我国外源融资的主要部分,因此,银监会的成立,将有利
  于强化我国的银行监管,确保银行业的稳健运营。
  实施有效银行监管,要求银监会积极推进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的革新。分拆央行形式上表现为机构改革,其深层次意义是监管体制改革,因而银监会不能简单沿袭过去的习惯做法。新的时期,银监会的基本工作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采用“量体裁衣”式的有效银行监管。银监会应确立的监管理念是:运用审慎的规则来监管,而不是以“控制”为基础去实施监管;对银行业市场进入、市场经营和市场退出提出全过程的持续性监管要求,重视银行的信息收集、信息披露、并表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中要体现“专业化”,要由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可靠人员和较强能力的专门人才从事银行监管;银行监管要实施“问责制”,对监管失败或渎职者予以警示与重罚,不得异地为官,也不得到其负责监管的机构任职。实施有效银行监管,银监会应顺应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目标与手段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要注意在加强银行监管的同时不压抑银行机构的创新活力,银监会的监管旨在努力建设一个有序、高效、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银行业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去后,央行可集中精力制定和实施好货币政策。因货币政策与整个金融业密切相关,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央行的政策制定与操作更加客观、规范。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存在目标上的一致性、措施上的协调性和信息传递上的共享性。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央行与银监会的联系与协作,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和货币政策贯彻到位。
  首先,加强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央行分拆及基层机构调整后,人员与附属机构数量有较大程度的缩减,获取货币金融信息的能力有所下降。银监会虽拥有详细、权威的银行业运营信息,但缺少央行拥有的宏观货币、金融、经济数据。因而,加强信息共享是二者双赢的需要。为此,建议双方共同设立“金融数据中心”,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提供最好的信息服务。
  其次,实行相关的人事参与制度安排。如英国银行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我国央行与银监会之间也可实行相互介入的人事制度,以保证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效协调,并使重大的宏观决策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第三,增加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透明度。透明的货币政策与透明的银行监管,既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也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有利于央行与银监会双方在政策措施上保持协调。建议央行与银监会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互联网、传统媒体向公众公开有关金融信息以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以推动我国银行监管及货币政策的“高效、有序与透明”。


  背景资料

  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体制沿革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
  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大致来说,我国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出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基本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1998年,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现分业经营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先是于1998年6月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证监会,后又于11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银行、证券、保险实现了分业监管。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按照银行的产权性质分设监管部门(依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分别设立)。
  第四阶段: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有关金融监管职能,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 (卓夫)

  
  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扫描

  英国
    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法,2001年11月,又通过了新金融法的细则,并从12月1日起执行。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这场金融监管改革被西方舆论称为“金融大爆炸”,并被一些全球性的投资机构称为“革命性”的改革。
  英国新的统一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的功能上。金融监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决定惩罚与处置,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现有2200名雇员,70%来自原英格兰银行的监管部门,其余来自其他监管机构。将来,金融监管局要增加到5000多人。金融监管局是一个非赢利性机构,经费来源完全靠收费。金融监管局虽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它与英格兰银行及财政部也有很多密切的关系。

  韩国
  过去,韩国曾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其金融体制亦以政府干预为主要特征。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逐步意识到过度干预金融市场会带来较多弊端,于是开始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但与此同时,由于一些人误以为减少干预即是放松监管,因而造成了金融纪律松弛,监管力度不够,金融业风险逐渐加大,最终导致1997年爆发金融危机。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韩国随即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调整和机构改革,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并将以往分别属于韩国银行、财经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等部门的各种金融监管职能统统转移至金融监督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金融监督院,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是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委员会性质的政府机构,依照职能划分为企划总务办公室、金融监管政策一局和金融监管政策二局。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三:一是对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二是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在韩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三是检查、指导下属金融监督院的日常监管活动。金融监督院(FSS)是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民间公益性机构,其主要使命是依照金融监督委员会(FSC)的指令,负责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和检查活动。内部机构则按照监管对象(金融机构业态性质)划分。

  日本
  以1998年通过《新日本银行法》为新的起点,日本开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幅度的机构调整和改革。修改后的法案使日本银行与政府(大藏省)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将长期以来一直为政府(大藏省)所拥有的业务指令权、日本银行高级职员的罢免权等统统废除,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大大增强。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日本撤销了金融再生委员会,并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金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相关的金融制度(含金融破产处置制度和危机管理制度)、检查企业财务制度以及金融再生委员会的遗留工作等,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此外,日本在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一方面,注意缩小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将其权限限定在金融制度(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合规性和风险度方面的监管等领域,不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金融厅的监管方式也由过去的行业监管改为职能监管,在职能监管部门之下再细分行业进行检查与监督。另一方面,努力强化市场的约束机能,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监管中的作用。至2001年,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美国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相当复杂。
  首先,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亦称“国民银行”,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指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O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成为美国银行最主要的两个基本监管者。
  其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州保险监管署(SIC)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美联储、FDIC是两类最主要的监管机构。美联储对所有成员银行均负有直接的、基本的监管职能。同时,美联储还是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发放这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为保证投保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营,降低风险,FDIC除了进行存款保险以外,还兼有金融检查、金融预警的职能,并对投保银行(特别是6000个州非联储成员银行)实施严格的直接监管。(南轲)

金融时报 200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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