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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贪官的犯罪与“公平比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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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0 1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贪官的犯罪与“公平比较理论”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前任院长厉建中,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涉嫌金额惊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有关消息披露后,有些人将厉建中的犯罪与经济学的“公平比较理论”联系起来,对厉建中深表同情。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认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如果得失比例和他人相比低于别人时,心理就不平衡。有些人正是基于这个理论,便认为厉建中曾对国家做出很大贡献,与之相比,贪污、受贿几百万算不了什么;厉建中如果不回国,年收入将超过40万美金,现今回国犯案,有点屈;国内科研人员待遇低,有条件的人包括厉建中必然想办法补偿“损失”……

  在这里,薪金成了判断一个人价值的唯一标准。可是,这种比较方法,用在厉建中身上是否合适?不妨用科学的透视镜看一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就是一只烧红的“铁炉”,谁按谁受伤。这是依法治国的铁律。如果因为厉建中曾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就认为他贪污、受贿算不了什么,那么,近年来许多被处以极刑的腐败分子,也应该得到  “宽容”——因为他们也曾在不同领域为国家做出贡献。这个“歪论”一旦成立,很多自以为对国家或集体做出“较大贡献”的人,都将会心安理得、争先恐后地去贪污、受贿,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

  拿厉建中在国内外的收入差距相比较,也不合情理。厉建中任职期间能拿到多少薪金,尚未见有关部门公布,但肯定比国内一般人要多得多,其生活质量也不见得会比留在国外差多少。国情不同,如果单纯地与发达国家比收入数额,只能比出“在国内当教授不如在国外涮盘子”  一类的结果,有欠科学、严谨。

  国内科研人员待遇低,也不该成为厉建中贪污、受贿的理由。在国内,厉建中并不是一名普通的科研人员,而是一名领导者,在薪金和政治待遇等方面都比一般科研人员要高得多。他是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从1992年起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不仅对其委以重任,还授予他许多光荣称号。所以这些,都是一般科研人员所没有的。待遇低的科研人员没有“想法找平”,去贪污经费、出卖情报,厉建中又有什么理由犯罪呢?

  我国有句俗话: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话虽俗,却包含着辩证法。在我们国家,如果不考虑国情,只是用“公平比较理论”胡乱比较,很难比出公平来。厉建中是不是因为误用了“公平比较理论”,一味与国外同行、高收入者相比较,才心理失衡,大肆贪污、受贿,尚不得而知。但相当多已落入法网的贪官,却的确是错用了这个理论,才“比”出畸形心理和人生的。曾制造了建国以来最大卖官案的马德,创造过住院一周收贿240万的“新纪录”,却还在接受提审时,因没当上副省长而愤愤不平。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判刑后,也在忏悔书中说自己“随着地位的提高,权力的增大”,反而“心理不平衡”,走上了犯罪道路。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我国的国家领导人和著名科学家,不乏善于“下比”的典范。周恩来一生担任重职,却不置一份财产。他逝世之日,联合国正在日内瓦开会,秘书长立即倡议破例降半旗致哀,正是被他的高尚情操和人格力量所打动。  同样是回国人员,厉建中的贡献远不能与钱学森相比。美国人称钱学森“值5个师”,比较之下,厉建中在国外年收入40万美金的身价要轻得多。如果套用偏颇的“公平比较理论”,厉建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上亿元才能找回些“公平”,若是换了钱学森,是不是要贪污、受贿几百、数千亿元才会心理平衡呢?

  在个人享受的待遇上怎样与人比较,既能看出一个人的人格高下,也能影响一个人的人生取向。错误的比较方法,只能让人误入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歧途。对西方的“公平比较理论”,我们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绝不能不加分析地拿来和套用。但愿厉建中这又一个“前车之鉴”,能让更多心理失衡者猛醒。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楼主| 发表于 2005-5-30 12:28 | 只看该作者
说是“公平比较”,往往越比越不公平。“比较”之余,作成此文,请列位批评!
3#
发表于 2005-5-30 13:53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好,论点被说得十分透彻,令人不服也服。具体分析吧,没有超国度的比较,只能根据自己国情来比。
4#
 楼主| 发表于 2005-5-30 14:1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施统高 发表
真的很好,论点被说得十分透彻,令人不服也服。具体分析吧,没有超国度的比较,只能根据自己国情来比。


胡乱拿来人家的理论,且用来为贪官鸣不公,太不该了。这也是写此文的本意。
谢谢施统高朋友!
5#
发表于 2005-5-30 15:19 | 只看该作者
世上本无公平,谈何“公平比较理论”!

楼主将论点分析得头头是道,精华之作!
6#
发表于 2005-5-30 19:30 | 只看该作者
精华之作
欣赏过了
仍然愤懑不已
7#
发表于 2005-5-30 20:59 | 只看该作者
"有关消息披露后,有些人将厉建中的犯罪与经济学的“公平比较理论”联系起来,对厉建中深表同情。"

对厉建中同情的人,脑子里进水了!
8#
发表于 2005-5-30 23:26 | 只看该作者
这般是非,很有澄清的必要,因为它是涉及到大是大非的问题。
舆论引导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此。
9#
 楼主| 发表于 2005-5-31 08:5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世上本无公平,谈何“公平比较理论”!

楼主将论点分析得头头是道,精华之作!


的确如此,公平只是相对的,比较错了就会出问题。
10#
 楼主| 发表于 2005-5-31 08:5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翦翦风 发表
精华之作
欣赏过了
仍然愤懑不已


厉建中可能还愤懑不已哪!
11#
 楼主| 发表于 2005-5-31 11:2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有关消息披露后,有些人将厉建中的犯罪与经济学的“公平比较理论”联系起来,对厉建中深表同情。"

对厉建中同情的人,脑子里进水了!


进的还是美国水!
12#
 楼主| 发表于 2005-5-31 11:2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栏杆拍遍 发表
这般是非,很有澄清的必要,因为它是涉及到大是大非的问题。
舆论引导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此。


厉建中如果像钱学森那样作比较,就不会进班房了。
13#
发表于 2005-5-31 16:0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面前,最好公平

管他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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