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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滕兴善杀人案”受害人“复活” 凶手已伏法16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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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 1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滕兴善杀人案”受害人“复活” 凶手已伏法16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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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兴善一案经过

  1、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女尸。警方认定1987年3月在麻阳一旅社打工时失踪的石小荣为该案“被害人”。事后证实,石小荣于1987年3月被人从麻阳拐卖到山东。

  2、1987年12月6日,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被警方收审。

  3、1988年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滕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

  4、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滕兴善的上诉被驳回。

  5、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18年前湖南麻阳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村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于1989年1月28日被判处死刑。

  然而,当年的“被害人”石小荣却至今活着。

  日前,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

  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

  16年前,湖南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日前,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岢隽松晁撸?肭蠓ㄔ骸靶?须?松莆拮铮?⒒指疵??保??盖紫囱┏猎??

  “凶手”16年前被枪决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排查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在当年的(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和他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州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将石活活捂死。而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滕兴善的上诉予以驳回。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被害人”活着现被劳教

  滕燕姐弟在为父亲申冤的《刑事申诉书》中称,当年的被害人石小荣还活着,“1993年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2年石小荣在贵州省清镇市与刘某结婚,现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贵州省清镇市……”

  “(石小荣)当然还活着,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了滕家兄妹的说法。

  石桂仙回忆说,当年“六妹”失踪后,麻阳县公安局多次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此后,家人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

  大概是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寄信地址是在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

  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石桂仙向记者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因此,记者暂时无法采访到石小荣。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石小(晓)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目前,石小荣也确实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湖南省高院连夜研究该案

  据接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湖南省高院在接到滕燕、滕辉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

  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该案。

  滕燕、滕辉向记者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曾经多次表明自己没有杀人,当时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

  记者辗转找到滕家姐弟委托办理该案的代理人,该位代理人表示,暂时拒绝对该案发表任何看法。

  对话

  “知道是冤案却无钱申诉”

  滕家兄弟称,应追究当年办案人责任

  高村乡马兰村。当年滕兴善的两间平房,如今依然还在。滕的大哥滕兴本告诉记者:房子里面的柜子、床铺等,依然是当年摆放的位置。

  只是床上堆积的柴草,满布的蜘蛛网,厚厚的灰尘,向人们表明主人已不在了。

  滕家老大滕兴本说:“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他(滕兴善)不会杀人。肯定搞错了……“

  记者:“(滕兴善)人被抓了以后你看见过吗?”

  滕兴和:“开庭的时候看见过。他在庭上喊冤,他一直(对家人)说‘人不是我杀的,政府也不会杀我’。”

  记者:“如果现在证明这个案子搞错了,再平反的话,你有什么想法?”

  滕兴和:“唉,反正人也死了,也不能活过来了。只是,当时办案的那些人,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记者:“当年,你父母怎么看(滕兴善杀人)这件事情呢?”

  滕兴和:“我们全家人都相信他不会(杀人)。我父母亲哭得要死呢,觉得很冤枉,知道自己儿子不会杀人。我爸爸都因为这事,天天不吃饭,不久就气死了……”

  记者:“这个虑楦?忝羌依镌斐珊艽蟮挠跋彀。俊?

  滕兴和:“当然啊,给家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啊,人家都骂我们是杀人犯家里的,抬不起头。以前我爸爸经常教育我们兄弟不要打架、多交朋友……”

  记者:“那你们清明节的时候还会给他(滕兴善)扫墓吗?”

  滕兴和:“有,去了那边祖坟山拜了以后也会来他这里的。他(滕兴善)不是埋在祖坟山里,因为别人说枪打死的不好,不能埋在祖坟山上的。”

  记者:“你们早就知道那个‘被杀害’的女的还活着,你哥哥(滕兴善)可能是个冤案,为什么不去告呢?

  滕兴和:“是听到别人说了那个女的还活着,没有死。但我们家太穷,没有钱就不敢申诉。再说,我们哪里敢去告政府呢!”

  回放

  当年百人签名要求“枪下留人”

  直到滕兴善被枪决,仍有许多村民认为是冤案

  记者颇费周折找到了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

  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

  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节录自原《申诉书》,基本未作改动———记者注)记者看到,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记者采访了当时在该《申诉状》上签名的马兰村部分村民,他们都说,根据各种情况分析,这是一宗错判的冤案,“直到他(滕兴善)被枪决了,我们也不相信他(滕兴善)杀了人”。一位签了名的马兰村村民说:“果然,他(滕兴善)死了没几年,就听到有人说那个被杀了的女子还活着。他真是白白被处死了,死得太冤了!”(图文均据《今日女报》)(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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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4 23: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宋慈还活着的话,他有没有办法给这位冤死的屠夫平反呢?
3#
发表于 2005-7-6 21:23 | 只看该作者
六月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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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8 23:30 | 只看该作者
那个活者的“被杀者”就是在我们这个市的一个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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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0 10:3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许多地方的公安司法部门常常是根据“假定有罪”这个标准来办案的,不认罪“逼、供、信”是简单易行的手段。如果以后发现是错误判决,也有简单的办法,那就是“拖、捂、推”。实在赖不掉就找一个不顺眼的下属做替罪羊。不信吗?你就仔细看看相关的报道,滕兴善杀人案不是已经明了了吗?何时平反呢?遥遥无期。谁承担责任呢?当年办案人员早就已经升官了,高坐在省市公安司法部门主管的位置上,你到他手上告状吗?而且还是状告他本人或者他的上司?哈哈!如果不是顾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不抓你就算你走运了!呵呵!善良的人们怎么知道内幕真情?怎么会知道受理此申诉案件的人可能就是当年判决死刑的办案人?黄河的水永远是浑浊的,洗清过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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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19:08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应该的,
但这必竟只是个案,
大家定性不应以偏概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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