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罪非罪与近期涉刑案者的嚣张
安杰 快播庭审精彩处颇多,酣畅淋漓的辩方打出的修辞牌,排比反诘牌,这里不赘述。当然,诉方的常规出牌亦在情理之中,捕后就意味着公诉,以大陆法有罪推定原则,一年多的羁押,一年多的证据收集查证,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恐怕很难出现转机,当庭宣告快播公司王欣等人无罪已无可能性。 庭审中辩方不乏精彩之语,但缺乏刑法因果关系点睛之笔,辩护从开始就脱离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罪刑法定原则及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分析,即罪与非罪。反观诉方,一开始就直奔主题以单刀直入的方式切入主题,即快播有罪,快播是何时开始知道公司涉嫌犯罪的。某种意义上而言,他人犯罪与否,法不责众等等都不在快播罪与非罪讨论的范畴。虽然我们的无罪判决含金量不高,虽然任何时候发现犯罪材料线索都可以随时追诉,但既然立案批捕,既然侦查羁押期限如此久,侦查机关也不是吃素的。关于快播案,窃以为,结果可想而知。 诱使他人写下借据,亦或是咨询了某个法学精英,就以为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以民事纠纷避而不见,甚至嚣张到张牙舞爪。这其实不仅是生活的常态,也是某些犯罪嫌疑人的常态,亦是某些机关扯皮推诿的常态。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面对“无期”判决,居然笑容可掬?!这说明没收财产程序并不能让被告人赔了夫人又折兵,也说明被告挥霍享受甚至出狱之后仍然可以老有所养。有人开心就有人不高兴,有人弹冠相庆就有人痛不欲生。总之,集资有陷阱,投资要谨慎,否则血本无归,欲哭无泪。追究刑事责任了,民事赔偿就别想了,特别是侵财类犯罪,另行起诉也只是徒添烦恼浪费财力而已。 利用介绍工作,职务晋升的名义,诈骗,招摇撞骗,言之凿凿,最后居然可以化险为夷,居然可以被视为民事纠纷。先前曾写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剖析推理,如今还是这个看法,有些犯罪嫌疑人是深谙刑法的,甚至有些人财大气粗门下养刑名之士,暴发户张嘴闭嘴构不成案件,和那啥啥啥一个调。联系前文,笑容可掬的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反正享受了,反正席卷的钱花不完,反正不过牢狱之灾。再说了,谨慎再谨慎点,说不定还逍遥法外,还成功人士,还封妻荫子,还妻妾成群。 有人把此类现象唤作胆大包天,其实这不是大胆包天,这是有恃无恐,这是有备而来。关于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我是不想挑明说的,某些敏感业恐怕例外者凤毛麟角的。还是谈谈涉刑案者的嚣张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环环相扣的策略,譬如,骗取工程款,骗取人工工资,保证金等。虽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这些家伙们却逃之夭夭了,即便是有的被刑法惩罚,被害人的权利却丝毫没有得到保障。何谓惩罚何谓正义公平?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惩罚,即便是大刑伺候又有何用? 有时候抱怨啥啥啥不作为也是有点偏颇的,干预民事纠纷是被法律禁止的,这不仅是挡箭牌,也是老好人很好的理由,再说了,真的认真起来,恐怕羁押场所真的需要大肆扩建了。众所周知,法律惩罚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公民。然而有时候我不得不想到商君的一民理论,想到他的以奸驭良策略,然而无情的这却是21世纪,非战国时代。 追究刑责了,欠下的债务就不用归还了?明明是赤裸裸的诈骗,一纸借据亦或是其他可以证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废纸,就可以不予立案了?排除合理怀疑既可以用于判明无罪,当然也可以用于认定有罪,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遭受的损失损伤没有补偿复原,公平正义就没有实现,即便是所谓迟来的正义又有什么正义可言? 人生苦短,瞬间百年,诉累,信访,以至于铤而走险等等,既有实施者个人方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当然也有法律人的素养以及价值观出现危机的因素。老赖通过曝光台限制高消费是不可能维护受害人权利的,同样,打插边球游走于刑民之间的刑事犯罪,如果不能被刑法惩罚,立法目的也就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必将成为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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