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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为官五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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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10-20 1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凡事皆有利弊。为官之利自不待言,然为官之弊却少为人所思。鄙人才疏学浅,且谬论如下:

  一曰易昏。官者大权在握,趋利者必纷绕不止;一日多宴,一宴多时,私务公务缠身,旷日持久,必无静心而神志昏然,于权欲之满足之中忘其真性真形,觥筹交错之中亦有一片金色年华悄然远逝。其昏然之态渐次浸魂入魄,复以假言假语充耳,令之难以明辨是非,有口无心,有眼无珠,昏昏然,沉沉然,若酒桶肉袋而误已误天下之事。

  二曰易浊。浊即昏而非昏浊。何谓之?一曰易被身外之浊气所污,二则其昏至浊即为臭肉废水,反之污秽清白,毒害忠良。自古欲取大利者必先以小利与之,利利累之成堆成丘,若坟茔日益埋葬好利而妄行者之天年,令之沦为利之奴利之犬而妄言狂行,践踏公正。今之请客送礼者,乃以小利取大利者也,其以万千伎俩诱少许官者成浊,而缺骨短志者随波逐流,见利忘义,遂成公害。

  三曰易污。美色、金钱、酒肉,投其所好而奉上,必有所获。若心中无恒物,若贫于强大之内在人格基础,必没于种种诱饵之中,遂被流荡于同类中之千年污泥浊水滚涌成烟鬼色狼。为官者既被奉为“靠山”,山亦能被其损之。青山绿水,天高云淡,于一路供奉者的往返中不久即草衰叶败,岭枯峰瘦。

  四曰易暴。顺言中听,逆语难闻乃人之感官之特性,遂自古忠贞披肝沥胆,直陈己见惨遭迫害。然诌媚者以美言相随讨得官人之悦,步步高升。做了官,便有吹之捧之者送之云天,久之,目空一切,专断强横,一意孤行,随心妄为,且有小人奸佞围绕四周,令直言者莫能近前,假即为真,恶即为善,丑即为美,所有言语若迷魂汤灌满官者之脑壳,故行言处事皆为小人奸佞之见,且固持高明,莫有反言,置敢有真言者于迫害之中而逐日加深,直至成为奇冤大悲。

  五曰易碎。事务缠身,假言充耳,“水妖”环绕,钱财诱惑,东迎西送,南会北宴,红红火火,热热闹闹,然脱离了自身,脱离了本质之生活,人格破碎,内外分裂,言行不符,人性丧失,观其表道貌岸然,威严无比,究其实五脏空虚,魂飞魄散。若活到此份,即便享尽世俗之乐,亦为大悲也!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5-10-20 15:36 | 只看该作者
行文大气,言辞犀利。好!
3#
发表于 2005-10-20 15:47 | 只看该作者
肯中。
4#
发表于 2005-10-20 20:56 | 只看该作者
:))欢迎新朋友!

楼主厉害,把为官的弊端总结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读来爽快哦!
5#
发表于 2005-10-21 09:13 | 只看该作者
弊虽有五,但趋之者多于避之者,多少年来便是如此,奈何?何因?
窃以为,官者,皆赌徒也.
6#
发表于 2005-10-21 12:22 | 只看该作者
总结得有意思啊,学习了!
7#
发表于 2005-10-25 17:54 | 只看该作者
http://oldblog.blogchina.com/refer.441776.html


本想加精华,但属于已发作品。不知这个作者是否你本人?
8#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8:5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的原创作品,难道许版主还有什么怀疑吗?

我只在本人的博客——“多维诗思之鹰”上贴过它——我想,这不应该算发表过吧?

其它地方如果出现它,本人只好表示无奈了——我的一算短文《与狮子竟争老虎》被国内十几家正规的刊转发了,事先既没有通知本人,事后又不稿费,像这种小事,你怎么和他们打官事?怎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在今天中国法律还不完全起作用的情况下,全民族的道德又完全崩溃了,这个时候,你要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太难了。所以,许多事情只好任它去吧。

——唯希望有更多的人读到我的作品!
9#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8:55 | 只看该作者
http://oldblog.blogchina.com/refer.441776.html

__________________

——这是我本人的博客“多维诗思之鹰”这里所有文章(除极个别注明“转载”的外)均系本人原创,使用时须事先经本人同意;另外,本人有大量文章尚未贴出(这里的文章仅仅可算作“样品”),欢迎各报刊杂志及出版社约稿
10#
发表于 2005-10-25 19:2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坐影 发表
这是我的原创作品,难道许版主还有什么怀疑吗?

我只在本人的博客——“多维诗思之鹰”上贴过它——我想,这不应该算发表过吧?

其它地方如果出现它,本人只好表示无奈了——我的一算短文《与狮子竟争老虎》被...


末尾这个原创说明你一附上后就意味着必须原创、首发。

这么看来,你就是作者本人。欢迎。

尽量帖原创,你写作拿手,还不是件好事么。若“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仍然可以算原创。一般网络露面过只能算“原创非首发”。计酬会酌情考虑。


“只在本人的博客——“多维诗思之鹰”上贴过它——我想,这不应该算发表过吧?”——既然未发过,该算原创。问问你嘛,你的博客没打开细看,看不到你的名字。

补上精华。
11#
发表于 2005-10-25 20:24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分析得真深刻。学习并问好!
12#
发表于 2005-10-25 20:4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QUOTE]最初由 坐影 发表
这是我的原创作品,难道许版主还有什么怀疑吗?

我只在本人的博客——“多维诗思之鹰”上贴过它——我想,这不应该算发表过吧?

其它地方如果出现它,本人只好表示无奈了?..


许版的认真精神确实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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