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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又论:谁应为21条生命去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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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国外,因为重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甚至引发一届政府倒台的事,是一件平常而又非常正常的事。
  从朱政府到温政府,有一个经典评价,不怕z骂得凶没有尊严,就怕w掉眼泪问责。前任骂人凶,甚至对自己也充满极度的信心,对地雷阵一副金刚不坏之身,对万丈深渊一往情深,因为他早为自己准备了副棺材,所谓99+1口棺材;贪官99,到了温政府时代,则是仍然有,而且在不动声色之间,一些贪官和一些渎职的官员纷纷落网下马。

  出了事,有责任的人,尤其是有责任的官员负责而下,作为法制社会来说,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没有职能部门的问责,作为一个成熟的责任人,应该是义无返顾引咎自处。
  可中国的事,往往是悖于常情,异于人性,不明白人之体面和尊严的意义,有了责任则是不打屁股,不移位;所以今日之中国现实,问责的主动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必须。

  山西沁源“11.14”交通事故造成21名师生遇难,显然是一个特别重大的安全事件,21名师生被碾杀在20吨的卡车下,其死状之惨烈,应该有人出来对此负责,并把自己的政治生命予以殉葬。

  首先,学校的校长应该殉葬。学生寄宿在学校,首要的是要保证学生的生命与健康。山西沁源初中把学生大清早赶到主干道上去搞“晨跑”,是出于应试教育的需要,为应试教育服务,并且在这个学校把应试教育的非人性发挥到了景致,“晨跑”是其应试教育的一个部分,与这个学校的活动场所的有无大小,没有直接关系。
  在山西沁源“11.14”交通事故之前,国家教育部专门发了一个文,严格规定了中小学生的在校时间,对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个学校的做法明显地存在着违规的事实。

  把学生大清早赶的公路上,不是锻炼,而是对学生实施长期的摧残;公路上“晨跑”,存在着安全隐患,这是任何一个稍微有点知识的人都会知道的事,如果他没有被狭隘的利益,如应试教育的短利所麻痹了人性,他就应该有所意料,把学生赶到公路上就是制造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方面在知道把学生赶到公路上会有安全事故的情况,仍然坚持“晨跑”,这已不是一种法理意义的过失,而应当是故意。能让此故意不折不扣以一贯之的,除了校长,还能有谁?至于学校的老师,在校长权利彰显的势力范围之下,唯一能够做的就是一个盲虫子:法文是校长发的,操刀执行是老师。

  学校方面如果要以政府投入的怠责,是不能为自己所辩护,没有足够大的活动空间,谁也没有发文让你学校方面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公路上去做生死“操练”,这里包括政府。
  至于司机,把车开在公路上,也就是开快了,究竟又有多大的责任?此也不能为自己辩护推责卸罪。

  其次,就是被碾死的“物理老师”,虽然他已经给20名学生殉葬了,但在这里则存在着一个追认“应该殉葬”的封号的原则性问题,而不应把其追认为“英雄老师”。

  他是物理老师,具有牛顿所告诉他的“惯性是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的起码知识,20吨的卡车其惯性是非常巨大危险的,天未亮时其开着的大卡车因为惯性其危险性就显得非常疯狂,在明知道卡车已经“疾驰”而来,不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定,停下来在车开来方向的左边停下,而以一个手电筒边跑边向卡车发光,企图以此阻止卡车的正常行驶,来躲过灾难,不仅自己没有躲过,而且还连带上了20名学生的生命,其过错已是罪孽不赦免,应该殉葬20名学生。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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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2:58 | 只看该作者
校长应该撤职查办,学校应该深刻反思,然究其根本有又什么呢?到底是谁的缺位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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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5:59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好。

牛顿所告诉他的“惯性是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引用得非常妙。

以一个手电筒边跑边向卡车发光,企图以此阻止卡车的正常行驶,来躲过灾难,不仅自己没有躲过,而且还连带上了20名学生的生命,——这真的好无知,晨雾的存在,手电筒的可见度就会大大被削弱,加之司机早晨麻痹,加之拐弯等因素,所以事故就发生了。我以为跟交通安全知识、意识的不够有主要关系。学生即便在校,为未走上社会,但交通安全早就始终跟他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联系,学校应该把交通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课目来抓。懂了交通安全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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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20:36 | 只看该作者
在明知道卡车已经“疾驰”而来,不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定,停下来在车开来方向的左边停下,而以一个手电筒边跑边向卡车发光,企图以此阻止卡车的正常行驶,来躲过灾难,不仅自己没有躲过,而且还连带上了20名学生的生命,其过错已是罪孽不赦免,应该殉葬20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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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8:48 | 只看该作者
提!
6#
发表于 2005-11-30 23:06 | 只看该作者
  :)))真正应该殉葬的,是我们这个拿人命当儿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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